小弟拜问一下 有谁对中国人民银行有所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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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银行,了解的进来~

因我出生太晚,所以只能讲我的个人感情和感觉就最近几年的感想。
我认为过去日子里,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虽未必真的有西方经济学里定义的职能和权利作用,但,介于中央集权国家管理,和所谓市场经济的发展,起的作用不可忽视,我个人认为很不错。
因作为中央银行不得不考虑我们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跟欧洲国家不同,我们国家的政治环境和经济环境非常不好,以前的日子,更不好。所以,我们国家仔细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稳定的国内经济和金融运行环境,必须围绕国家的目标运行。国家会画一个大框框给中央银行,中央银行再按照这个框框走路,很难过的是,我们普通老百姓并不真正了解这些。牢骚太胜;但总是走了一条比较平稳有惊无险的路。如同给一个懂财务的老板做会计,蛮省心,又可推卸责任,手下的小弟们(工农中建)能管则管,管不了则可推给国家管;日子过的,虽有点名不副实,但总是省心又不犯错误的。
目前,国际和国内的经济环境和政治环境,看似有所不同,也的确有所不同,要求中央银行切实的走负责任的路了。
老板如果真的把权利给了你,你是否能够做好,或者在一定时间内做好。是从上往下来梳理还是从下往上(我感觉好象正在从下往上梳呢,呵呵,先从小弟下手)。而且是国家在简单干预,我好感动,呵呵。我们中国的传统在这里似乎有所体现,孩子放他出去做事业,又担心有差错,父母总要先在旁边指导几年。我相信,会慢慢如愿。
未来的日子里,就法律职能,如果能有一套真正的金融制度和法规,而这套制度的制定,要完全符合国际金融典,同时要深刻体会中国的制度和国家目的;不可以偏离,否则会互相抑制。另外,中国,人和处世方式跟其他国家非常不同,主要法律可以依照道德规范来制作,“缝隙”法律用西方严肃法律进行弥补,黑暗点,用中国人最擅长的“关系”制度进行调节和过度。
我也希望作为大众的我们,要深刻体会一些事情。

中国银联全称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China UnionPay Co., Ltd.), 总部设在上海,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由八十多家国内金融机构共同发起设立的股份制金融机构。
"银联"标识以红、绿、蓝三种不同颜色银行卡的平行排列为背景,衬托出白颜色的"银联"汉字造型,突出了银行卡连网联合的主题。三种颜色,红色象征合作、诚信;蓝色象征畅通、高效;绿色象征安全。三种不同颜色银行卡的紧密排列象征着银行卡的联合。
"银联"标识卡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由国内各发卡金融机构发行,采用统一业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可以跨行跨地区使用的带有"银联"标识的银行卡。
简单来说,就是若果您的银行卡的右下脚有一个银联的标志,那么的您的这张卡就是银联卡,一般国内各大银行目前办理的银行卡绝大多数储蓄卡都是银联卡,这种卡可以在国内任何有银联标志的ATM机上取出现金(当然前提的你的卡帐户里有现金,ATM机里面有供你取的现金),最后还要注意的是,建议你尽量在本行(你所开户取得银联卡的银行)取款.因为在别的银行都要加收手续费.国银联争议处理委员会规则
(2006年11月中国银联第二届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国银联争议处理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及时公正地解决银行卡跨行交易争议、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是中国银联董事会授权专门协调解决跨行交易争议的常设机构,设在中国银联。委员会由中国银联成员机构和有关单位的银行卡业务专家(以下简称委员)组成。
第三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加入银联网络的各成员机构在开展跨行业务中通过差错处理不能解决的争议进行裁判、复议,并负责制定裁判规则和对裁判规则进行补充、修订。
第四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通过召开全体会议的方式,决定对裁判规则的增补、修订,对增聘、改聘委员等相关事宜提出建议,报董事会批准。
第五条 对成员机构提交的争议裁判申请,根据《银联卡争议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相关裁判规则进行处理;对符合申诉条件提请复议的,按《细则》要求成立复议小组进行复议,或通过委员会全体会议方式处理。
第六条 复议小组人员由非争议方的委员担任,复议小组成员从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中以随机方式确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由一名主任委员、两名副主任委员在内的业务技术专家组成,其中,国有商业银行及交通银行各2人,邮政储汇局及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各1人,并有相应数量的地方商业银行、中国银联及特邀的社会有关专家组成。
第八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的聘任、补充和更换由董事会决定。第一届争议处理委员会名单由中国银联提出建议,报董事会批准。
第九条 主任委员由中国银联主管业务的执行副总裁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争议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推荐、选举产生。
第十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主要负责:
(一) 争议裁判申请的受理、审查;
(二) 为复议小组进行复议做好各项组织及准备工作;
(三) 督促执行争议处理的裁判结果;
(四) 提出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的修改、增补草案;
(五) 筹备争议委全体会议,并向委员提交审议的各项议案材料以及裁判工作情况通报等;
(六) 建立争议处理案件档案、收集国内外相关资料,并向成员机构发放有关案例汇编及相关材料;
(七) 对争议处理委员会地方办公室的工作程序、内容等进行检查、监督、指导;
(八) 承担与委员的日常联系等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中国银联业务管理部负责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业务管理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
第十二条 在有中国银联分公司的地区设立银行卡争议处理委员会地方办公室(简称地方办公室),对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十三条 地方办公室负责受理仅由本地银联分公司完成转接的银行卡同城跨行交易所产生的争议,以及委员会办公室授权处理的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地方办公室的人员设置、组成等相关事宜参照《细则》中各项规定。

第三章 委员资格

第十五条 委员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银行卡工作,对工作认真负责,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有较高的专业学术水平,熟悉本学科、专业领域国内外业务发展动态;
(二)从事银行卡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熟悉银行卡业务制度或组织过银行卡业务大型项目;
(三)精通《细则》,能够熟练运用《银行卡跨行业务争议处理裁判规则》进行裁判;
(四)具有高级职称或担当相关业务管理职责;
(五)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第十六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委员按照个人自愿、单位推荐、银联初审后报董事会核准聘请的办法确定。每届任期两年,任期届满经银联董事会重新审核后可继续聘任。
争议处理委员会邀请司法部门和相关主管机构的专家作为特别委员,特别委员享有与委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经审核合格的委员,由中国银联正式颁发聘书。
第十八条 对于在同一届任期内累计两次受到中国银联成员机构投诉的委员,中国银联有权对其重新审核,报董事会核准,并根据审核结果进行相应处理。对累计两届均由于投诉而受到审核的委员,将依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取消其委员资格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未能接受指定参加复议小组工作的,视为不适宜承担委员工作,自动放弃委员资格。

第四章 委员的职责及权利

第二十条 委员的主要职责包括:参加复议小组对申诉申请进行复议和参加争议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一条 委员应接受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指定,组成复议小组对符合条件的申诉申请进行复议。
第二十二条 委员应按时参加委员会全体会议及按《细则》规定召集的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委员可接受中国银联委托进行相关课题研究。
第二十四条 委员为履行职责的需要,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权获取与负责处理的申诉案件相关的信息;
(二)有权对所参与复议的申诉案件发表处理意见并行使表决权;
(三)有权就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的修订、增补等向委员会提出议案;
(四)有权对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审议的问题发表意见并表决。


第五章 议事规程

第二十五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采取召开全体会议或书面征询意见的方式开展工作。争议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年举行1至2次,由主任委员召集并主持,根据需要也可由主任委员授权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第二十六条 如果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委员提议,也可临时召集会议,但需提前将会议审议事项及相关资料提交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室将相关提案或资料报主任委员批准后召开会议。
第二十七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应在会议召开10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各位委员,并将会议材料一并发送各位委员。
第二十八条 争议处理委员会全体会议主要负责:
(一)对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需通过全体会议复议的申诉申请进行复议,讨论并决定对争议处理裁判规则的修改和补充;
(二)交流信息,研究争议处理中的各类问题,并形成相关工作建议;
(三)确定增聘、改聘委员的建议名单,审查争议处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报告等。
第二十九条 全体会议须在三分之二以上(不含)委员出席时方能召开。
第三十条 委员应按时出席委员会全体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至少于会议召开前7日向主任委员请假,同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提交授权代表人选、报主任委员批准。
第三十一条 委员会的表决结果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以全体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表决意见为争议处理委员会的有效决议。
第三十二条 在不宜或不需召开全体会议的情况下,经主任委员同意,委员会办公室可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委员征询对相关提案的书面意见,进行书面表决。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并形成书面评审意见,对符合本规定三十一条要求的,形成委员会有效决议。
第三十三条 委员连续两次缺席会议的,视为不适宜承担委员工作,由中国银联从各行推荐候选人中提出建议名单,报董事会审核后另行聘请。
第三十四条 每次会议结束后,委员会办公室根据会议形成的有关决议,落实后续工作并完成会议纪要报中国银联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国银联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面试的人都是行家,不要完全照搬书上和网上的标准答案,那只会令人生厌。
根据偶自己应聘的经验,应该准备下面这几个问题:
1、对行业和企业的了解,应该有一定深度,包括:行业的发展趋势、行业发展的主要瓶颈问题、行业内的主要企业、行业的赢利模式,企业的历史沿革、企业文化、企业组织架构、企业的竞争地位和发展战略、企业优势和劣势。这些知识能够帮助你回答诸如为何到这个企业来应聘、最吸引你的是啥之类的问题,有深度的回答才能引起主管对你的重视。
2、对职位的想法,应该全面具体可行,包括:职位在企业中的角色和定位、职位承担的责任、担任职位的人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你对如何开展工作的思路和计划。这些知识帮助你回答你不具备管理经验怎么担任这个职位、你打算如何开展工作。
3、自我判断:简短而精要的自我介绍(要突出你虽不具备任职经验,但可以胜任这个职位),自己的长处、优势、潜力和无关紧要的缺点,自己为何要离职(这个问题很重要,几乎HR都喜欢问,不能让他们觉得你是个喜欢跳槽的人)。
4、职位背景专业知识:千万不要回答不出简单的专业问题喔。

  中国人民银行是1948年12月1日在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的基础上合并组成的。1983年9月,国务院决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国家中央银行职能。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至此,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以法律形式被确定下来。
  人民银行的历史,可以追溯到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1年11月7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上,通过决议成立“中共苏维埃共和国国家银行”(简称苏维埃国家银行),并发行货币。从土地革命到抗日战争时期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诞生前夕,人民政权被分割成彼此不能连接的区域。各根据地建立了相对独立、分散管理的根据地银行,并各自发行在本根据地内流通的货币。1948年12月1日,以华北银行为基础,合并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组建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发行人民币,成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中央银行和法定本位币。
  中国人民银行成立至今的五十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体制、职能、地位、作用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而深刻的变革。
  一、中国人民银行的创建与国家银行体系的建立(1948--1952年)
  1948年12月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河北省石家庄市宣布成立。华北人民政府当天发出布告,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人民币在华北、华东、西北三区的统一流通,所有公私款项收付及一切交易,均以人民币为本位货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由石家庄市迁入北平。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把中国人民银行纳入政务院的直属单位系列,接受财政经济委员会指导,与财政部保持密切联系,赋予其国家银行职能,承担发行国家货币、经理国家金库、管理国家金融、稳定金融市场、支持经济恢复和国家重建的任务。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在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着手建立统一的国家银行体系:一是建立独立统一的货币体系,使人民币成为境内流通的本位币,与各经济部门协同治理通货膨胀;二是迅速普建分支机构,形成国家银行体系,接管官僚资本银行,整顿私营金融业;三是实行金融管理,疏导游资,打击金银外币黑市,取消在华外商银行的特权,禁止外国货币流通,统一管理外汇;四是开展存款、放款、汇兑和外汇业务,促进城乡物资交流,为迎接经济建设做准备。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终结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人民共和国的国家银行,建立了全国垂直领导的组织机构体系;统一了人民币发行,逐步收兑了解放区发行的货币,全部清楚并限期兑换了国民党政府发行的货币,很快使人民币成为全国统一的货币;对各类金融机构实行了统一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充分运用货币发行和货币政策,实行现金管理,开展“收存款、建金库、灵活调拨”,运用折实储蓄和存放款利率等手段调控市场货币供求,扭转了新中国成立初期金融市场混乱的状况,终于制止了国民党政府遗留下来的长达二十年之久的恶性通货膨胀。同时,按照“公私兼顾、劳资两利、城乡互助、内外交流”的政策,配合工商业的调整,灵活调度资金,支持了国营经济的快速成长,适度地增加了对私营经济和个体经济的贷款;便利了城乡物资交流,为人民币币值的稳定和国民经济的恢复与发展做出了重大贡献。
  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国家银行(1953--1978年)
  在统一的计划体制中,自上而下的人民银行体制,成为国家吸收、动员、集中和分配信贷资金的基本手段。随着社会主义改造的加快,私营金融业纳入了公私合营银行轨道,形成了集中统一的金融体制,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和货币发行的机构,既是管理金融的国家机关又是全面经营银行业务的国家银行。
  与高度集中的银行体制相适应,从1953年开始建立了集中统一的综合信贷计划管理体制,即全国的信贷资金,不论是资金来源还是资金运用,都由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掌握,实行“统存统贷”的管理办法银行信贷计划纳入国家经济计划,成为国家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高度集中的国家银行体制,为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进行全面的金融监督和服务。
  中国人民银行担负着组织和调节货币流通的职能,统一经营各项信贷业务,在国家计划实施中具有综合反映和货币监督功能。银行对国有企业提供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季节性贷款和少量的大修理贷款,对城乡集体经济、个体经济和私营经济提供部分生产流动资金贷款,对农村中的贫困农民提供生产贷款、口粮贷款和其他生活贷款。这种长期资金归财政、短期资金归银行,无偿资金归财政、有偿资金归银行,定额资金归财政、超定额资金归银行的体制,一直延续到1978年,期间虽有几次变动,基本格局变化不大。
  三、从国家银行过渡到中央银行体制(1979--1992年)
  1979年1月,为了加强对农村经济的扶植,恢复了中国农业银行。同年3月,适应对外开放和国际金融业务发展的新形势,改革了中国银行的体制,中国银行成为国家指定的外汇专业银行;同时设立了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后,又恢复了国内保险业务,重新建立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各地还相继组建了信托投资公司和城市信用合作社,出现了金融机构多元化和金融业务多样化的局面。
  日益发展的经济和金融机构的增加,迫切需要加强金融业的统一管理和综合协调,由中国人民银行来专门承担中央银行职责,成为完善金融体制、更好发展金融业的紧迫议题。1982年7月,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的报告,进一步强调“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统一管理全国金融的国家机关”,以此为起点开始了组建专门的中央银行体制的准备工作。
  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作出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并具体规定了人民银行的10项职责。从1984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开始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集中力量研究和实施全国金融的宏观决策,加强信贷总量的控制和金融机构的资金调节,以保持货币稳定;同时新设中国工商银行,人民银行过去承担的工商信贷和储蓄业务由中国工商银行专业经营;人民银行分支行的业务实行垂直领导;设立中国人民银行理事会,作为协调决策机构;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和中央银行对专业银行的贷款制度,初步确定了中央银行制度的基本框架。
  人民银行在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初期,随着全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化和经济高速发展,为适应多种金融机构,多种融资渠道和多种信用工具不断涌现的需要,中国人民银行不断改革机制,搞活金融,发展金融市场,促进金融制度创新。中国人民银行努力探索和改进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方式,在改进计划调控手段的基础上,逐步运用利率、存款准备金率、中央银行贷款等手段来控制信贷和货币的供给,以求达到“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稳中求活”的效果,在制止“信贷膨胀”、“经济过热”、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过程中,初步培育了运用货币政策调节经济的能力。
  四、逐步强化和完善现代中央银行制度(1993年至今)
  1993年,按照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进一步强化金融调控、金融监管和金融服务职责,划转政策性业务和商业银行业务。
  1995年3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首次以国家立法形式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的地位,标志着中央银行体制走向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是中央银行制度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1998年,按照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的部署,改革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撤销省级分行,设立跨省区分行,同时,成立人民银行系统党委,对党的关系实行垂直领导,干部垂直管理。
  2003年,按照党的十六届二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意见》和十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同年9月,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正式批准人民银行的“三定”调整意见。12月27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正案)》。
  有关金融监管职责调整后,人民银行新的职能正式表述为“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同时,明确界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务院组成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的宏观调控部门。”这种职能的变化集中表现为“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
  “一个强化”,即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人民银行要大力提高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水平,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宏观调控;加强对货币市场规则的研究和制定,加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监督与监测,密切关注货币市场与房地产市场、证券市场、保险市场之间的关联渠道、有关政策和风险控制措施,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机制。
  “一个转换”,即转换实施对金融业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方式。由过去主要是通过对金融机构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转变为对金融业的整体风险、金融控股公司以及交叉性金融工具的风险进行监测和评估,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转变为综合研究制定金融业的有关改革发展规划和对外开放战略,按照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促进银行、证券、保险三大行业的协调发展和开放,提高我国金融业的国际竞争力,维护国家利益;转变为加强与外汇管理相配套的政策的研究与制订工作,防范国际资本流动的冲击。
  “两个增加”,即增加反洗钱和管理信贷征信业两项职能。今后将由人民银行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并参与有关的国际反洗钱合作。由人民银行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这些新的变化,进一步强化了人民银行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在实施金融宏观调控、保持币值稳定、促进经济可持续增长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重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面对更加艰巨的任务和更加重大的责任,中央银行在履行新的职责过程中,视野要更广,思路要更宽,立足点要更高。特别是要大力强化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不仅要加强对货币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等金融市场的规范、监督与监测,还要从金融市场体系有机关联的角度,密切关注其他各类金融市场的运行情况和风险状况,综合、灵活运用利率、汇率等各种货币政策工具实施金融宏观调控。要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实现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高度,研究、规划关系到我国整个金融业改革、发展、稳定方面的重大战略问题。目前,我国经济市场化程度越来越高、货币政策决策面临的环境日趋复杂,金融业长期积累的金融风险仍然较重、改革与重组任务十分艰巨。在此情况下,中央银行要更善于擅于准确把握影响经济金融发展全局的因素,注意研究新情况、开发新工具、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并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努力做到识大局、讲宏观、懂技术、胆识兼备,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中的突出作用。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将中国人民银行对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能分离出来,并和中央金融工委的相关职能进行整合,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为:
  (一)起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有关金融机构运行规则;发布与履行职责有关的命令和规章。
  (二)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三)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外汇市场、黄金市场。
  (四)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稳定。
  (五)确定人民币汇率政策;维护合理的人民币汇率水平;实施外汇管理;持有、管理和经营国家外汇储备和黄金储备。
  (六)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七)经理国库。
  (八)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支付结算规则,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
  (九)制定和组织实施金融业综合统计制度,负责数据汇总和宏观经济分析与预测。
  (十)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承担反洗钱的资金监测职责。
  (十一)管理信贷征信业,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十二)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十三)按照有关规定从事金融业务活动。
  (十四)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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