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运用必须符合哪些原则 法律优先

来自:    更新日期:早些时候
李军鹏教授指出,权力运用必须符合哪些原则~

任何权力都必须受法律约束,是指要具有法治思维, 也就是要把权力关到制度的笼子里。
客观来说,法治思维主要指的是“人类符合法治的精神、原则、理念、逻辑和要求的思维习惯和程式,它是对于法治比较理性的认知过程,它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它主要指的是人们在法治建设的过程中,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概念、法律判断、法律推理等对法治现象予以客观理性的认识过程。

“法律优先”一词,源自德国行政法鼻祖奥托.迈耶之首创,他认为,法律为国家意志中法律效力最强者。到目前为止,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在论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素时,也大都把法律优先作为其中的一项。只不过,在他们那里,法律优先的含义相当宽泛。法律优先(法律优位)这一概念被引人我国行政法学时,多数学者则将其内涵相对限制在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上,认为法律优先的基本涵义是指法律优先于行政立法,即强调法律对于行政立法(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在各种社会活动中,法律优先原则还应包括司法活动优先于其他活动,以体现社会对法律的遵从和敬畏。对于一个公民。但参与司法活动和其他活动出现时间冲突时,应当优先参与司法活动,使司法活动得到优先的保障。 在我国行政法学中引入法律优先这一概念是必要的,但没有必要象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那样宽泛地使用这一概念。因为他们所使用的广义上的法律优先一词,实际上从一个侧面表述了依法行政的全面涵义。而目前,我国行政法学明确而公认的概念——“职权法定”已经表述了依法行政的表层涵义,即“任何行政都必须具有法定依据,而不得与之相违反”。只是作为依法行政所依之“法”的关系,尤其是法律和行政立法之间的关系却一直没有一个相对固定的概念来表述。法律优先一词则能够准确而明快的概括出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同时,在这种意义上使用法律优先一词,也表明在这里,“法律”仅限于狭义上,即仅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因而与其字面含义相一致。并且,德、日学者所使用的法律优先一词,只是说“行政”是广义上的,即法律优越于一切行政活动,而其中的“法律”在本意上则仅限于狭义上使用。因此,将法律优先的基本涵义限定在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上是适当的。这样,法律优先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一起分别从积极和消极两个方面共同说明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进而与职权法定原则一起共同构成了行政法定原则或者依法行政原则的完整内容。据此,法律优先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几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优先实质上强调的是法律的位阶体系。所谓法律位阶,是指“一部法律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纵向地位。”在我国,权力机关的立法权居于立法活动的主导与核心地位,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的依据和基础。行政立法为从属性立法,是在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权保留之外的立法,并要受权力机关的监督。法律优先原则作为法律位阶的行政立法中具体作用的客观要求,在强调国家立法权限与行政立法权限划分的同时,侧重于要求低位阶法律规范的制定必须以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为依据,前者必须服从于后者,并不得与之相抵触。据此,法律优先原则又可具体导出“根据(法律)”和“不相抵触”两个派生性原则:一是“根据(法律)”原则。该原则是指行政立法应服从法律位阶的要求,以上位法作为行政立法的根据。“根据(法律)”原则理清了立法权在不同地位的国家机关的权限划分标准,保障了国家立法体系的统一性和有序性,同时也是对行政立法内容的一种限定,使行政立法遵循上位法的规定,符合内容合法有效的成立要件。二是“不抵触”原则。所谓“不抵触”,是指在法律位阶的层级结构中,下位阶的法律不得与上位阶的法律相冲突,凡有冲突应以上位阶的法律为准绳。与“根据(法律)”原则相比,“不抵触”原则主要侧重于行政立法的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为了执行法律而进行行政立法,必须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和原则,其立法内容不得与法律相悖。

第一个要求:敬畏权力
要做到严以用权,就应该坚持用权为民,心存敬畏。党的领导干部必须清楚,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是神圣的、高山仰止的。对手中的权力要有畏惧之心,有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谨慎,保持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的约束,这样才能对得起人民赋予你的权力。
第二个要求:慎用权力
要负责任地行使权力,慎言慎行慎独慎微慎初慎终。谨慎用权的前提是要把情况都搞清楚,把问题想明白。搞清楚情况唯一的办法,就是要多调查研究、向人民学习、向专家学习、向历史学习。把问题想明白,就是要深思熟虑,集思广益,发扬民主,博采众长。
第三个要求:为公用权
自古以来的历史说明,为官只有用权为公,才能得到人民的称赞和尊重,否则就会让群众不耻和诟病。每个官员都要以林则徐的“苟利国家生死以,岂因祸福避趋之”为座右铭。用权为公,守住公与私的分界线,绝不搞权力寻租、权钱交易。一定要践行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个要求:依法用权
用权一定要依法。依法治国,最重要也是依法治权,使权力在法律范围内活动,必须给权力运行“划红线”、“布雷区”,“法无授权不可为”。让权力在安全线内运行,权力周边要有“警戒线”和“高压线”。
第五个要求:履责用权
权力和责任是紧紧相连的,有多大的权力就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尽多大的责任才会有多大的作为。每个干部都要扎扎实实履职尽责,要把高标准履职尽责作为基本要求。日常工作能尽责,难题面前敢负责,出现过失敢担责,面对急难险重的任务要豁得出来、顶得上去。


权力运用必须符合哪些原则 法律优先视频

相关评论:

相关主题精彩

版权声明:本网站为非赢利性站点,内容来自于网络投稿和网络,若有相关事宜,请联系管理员

Copyright © 喜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