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第八章 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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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医疗机构执业责任保险的条款中,对相关术语进行了明确的定义:


1. 医疗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它们是提供医疗服务的专业机构。


2. 医疗事故: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诊疗护理规范,导致患者在诊疗过程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事故。


3. 患者:是指接受医疗机构治疗并在医疗事故中遭受伤害的个人。患方包括患者本人,以及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可以代表患者权益的亲属或委托代理人。


4. 期内索赔制:保险单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包括保险期间和追溯期),如果在该期间内发生医疗事故,患者在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索赔,保险人将在保单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5. 追溯期: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预先约定并在保单明细表中列出的一段连续时间,对于追溯期内发生的医疗事故造成的患者损害,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首次索赔时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害发生于追溯期之前,保险单不会负责赔偿。


6. 重要事项:涉及保险双方利益的关键因素,如被保险人的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执业范围的变更,以及重要设备和医务人员名单的变动等,这些都会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策和保费确定。




扩展资料

凡依法设立和执业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投保本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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