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 在法律上夫妻之间需要履行或遵守哪些职责 还有结婚在某种程度上来说是不是为了更好地牵制对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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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意义上什么是夫妻关系?求解答~


  配偶又称“夫妻”,合法婚姻中的男女双方互为配偶。它是其他亲属关系(血亲、姻亲)赖以发生的基础。
  配偶关系因婚姻的成立而发生,配偶在婚姻法和继承法里意义重大。内地和台湾对于夫妻若采取类似共同财产制,则在分配遗产时,妻子都有优先分一半的权利,而香港法律对于未立遗嘱者的遗产分配,妻子有优先继承全部土地财产的权利。这些配偶优先分配权,都使得妻子可分到最大份的遗产。

1、夫妻之间有很多义务(也可以说是你说的职责)比如同居义务、忠贞义务、抚养义务等等,可以自己看看婚姻法法条。
2、结婚是不是为了更好地牵制对方? 从实际效果上看,结婚显然要比不结婚更好地牵制对方了。结婚之后对方要分手,只有离婚一条路,这个就得你同意或者法院判决才行。结婚之后你若生病(打个比方),对方要照顾你,否则可能构成遗弃。结婚之后对方如果发现别的异性很好也不能乱来,否则可能构成重婚;等等。较之光谈恋爱,你说是不是结婚能更好地牵制对方呢?当然在牵制对方的同时,你自己也是被牵制的。
3、婚姻制度的设立有其功能上的主要预设目标,那就是要通过这个制度来确保家庭这种社会基本单元的相对稳定。因为人类从出生到成长为一个成熟的个体需要的时间极长(比如说18年),在成长的过程中既包括生理性成长的需要也包括社会性成长的需要。这种需要主要是通过稳定的社会结构来予以满足的。否则一个新生个体无法顺利存活和成长。
在人类发展史上,这种社会结构就是家庭,家庭的成员就是夫妻及其子女。
但是,由于两性分化的固有特征,使得男性在本能上具有无限繁殖的可能性和倾向,与女性恰好相反。与出于社会需要而限制配偶数量的家庭并不吻合,这就需要通过一种外来的力量迫使男性服从该社会需要而压抑自身的本能倾向,这就是需要一部婚姻法的理由。如果不是这样的话,那就完全没必要进行这方面的立法。举个例子,人不喝水几天就玩完。那么要求人们喝水按说是人类的重大问题,但实际上渴了喝水是人的本能,完全不用靠外来的力量去强制。于是也就没有出台《强制喝水法》的必要了。
4、所以你说结婚是为了更好地牵制对方应该说也对,我个人觉得从某种意义上说,结婚是为了更好地牵制结婚双方比较好些。
5、此外,你说的两个人相爱就没必要结婚。这当然是一种观点,但是从社会生物学的角度看,所谓爱只是促进生育的手段,本身并非目的。
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看婚姻法吧,只是一个复制粘贴的过程...

结婚是为了更好的牵制对方
从“人是一种动物”的角度来讲,结婚这种制度简直是不可理喻,雄性就是要多散播,强壮的雄性要更多的散播。
但“人也不仅是一种动物”,一般来说,雄性只管播种,雌性负责哺育。但是人类不仅需要生理上的哺育,还需要社会性的哺育。要想让一个婴儿日后健康地融入社会,父母双方都不可缺少。
即使在一些部族社会中,生理上的父亲受到的限制极小,但是总会有人充当婴儿社会性的父亲,比如女方的兄弟之类。

结婚这种制度从理论上就是为了限制男性多播种的欲望,使其把精力收回到已经成立的家庭关系中,全方位的哺育新生儿,使得社会继替能够完成,说的大一点,就是让人类社会能够延续

实在没法回答你的问题 在夫妻间法律上没有太多约束 更多是道德和人性上
另外从你的字里行间能看出 你好像婚姻上出点问题 或者说你现在不能更好的诠释婚姻,希望你能理性的看待婚姻和家庭,理解夫妻的责任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十三条 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十四条 夫妻双方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权利。
  第十五条 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第十六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第二十条 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二十三条 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对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时,父母有承担民事责任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第二十六条 国家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二十九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

请问 那谈恋爱是以结婚为目的吗 个人觉得不是 但不知道如何反驳 如何举例 你能否帮我
上面的只是在制度设计上对“结婚”这种社会制度的一个粗浅分析。

至于结婚是为了什么?这个问题很个人化,每个人都有理由,有的怕孤单,有的想要孩子,有的迫于亲戚压力,有的为了财产,有的一时冲动而已。。。。很难说是为了什么而结婚的

相爱就够了吗?从现实中来看的话,肯定是不够的,钱,双方的家族,未来的人生,组成家庭就带来了责任,对对方的责任,对双方家庭的责任,对未来孩子的责任。
这些都不是一句我们相爱就能解决的。

在我个人看来的话,非要结婚的理由,是一种对自我的约束,是一种自我证明的途径
证明自己对另一半的爱,证明自己因为另一半的存在愿意去面对结婚带来的责任和压力,证明自己长大成人了,有一个足够坚实的肩膀承担这个家庭了

爱情、婚姻,这种问题没有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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