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支付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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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的各类及法律风险~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付款凭证的不同,信用证可分为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1)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Credit)是指凭跟单汇票或单纯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信用证。所谓"跟单",大多是指代表货物所有权或证明货物已装运的运输单据、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商检证书、海关发票、产地证书、装箱单。
(2)光票信用证(Clean Credit)是指开证行仅凭受益人开具的汇票或简单收据而无需附带单据付款的信用证。光票信用证在国际贸易货款的结算中主要被用于贸易总公司与各地分公司间的货款清偿及贸易从属费用和非贸易费用的结算。
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在UCP500中根据开证银行的保证责任性质,可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在UCP600中取消了可撤销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是指信用证一经通知受益人,在有效期内,非经信用证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即开证行、保兑行)的同意,不得修改或撤销信用证。不可撤销信用证对受益人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开证行就必须履行其确定的付款责任。国际贸易结算的信用证绝大多数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中,根据有无另一家银行者提供保兑,可分为保兑信用证和非保兑信用 证。对于卖方来说,可能因为开证行是一家你不熟悉的国外小银行,这家银行与买方关系不一般,或者可能受到尚未所知的外汇管制的限制,因此,希望有另外一家银行、最好是由卖方当地银行给开证行的付款保证再加以保证(保兑)。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家银行保证兑付的信用证。经保证兑付的信用证,对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履行付款义务有保兑行兑付的保证。对于保兑信用证,开证行和保兑行都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这种有双重保证的信用证对出口商安全收汇是有利的。
开证行要求通知行或第三家保兑行的邀请或授权,常见的措辞有:
①We authorized to add your confirmation.
②Please notify beneficiary and adding your confirmation.
③We have requested forwarding bank to add their confirmation to this credit.
保兑行同意保兑的措辞常见的有:
①We confirmed the credit and thereby undertake that all drafts draw and presented as above specified will be dully honored by us at our counter on or before
②At the request of our correspondent, we confirm their credit and also engage with you that all drafts drawn under and in compliance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ly
(2)非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Letter of Credit)是指未经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的信用证,即一般的不可撤销信用证。在非保兑信用证中,只有开证行承担付款责任,也就是由 开证行单独负责付款。非保兑信用证一般通过卖方国家的银行通知给卖方,并且相关的运输单据和其他单据通常也是提交给这家银行以求得到最终付款。但是,最终的付款责任依旧由买方承担。通常在与发达国家的一家荣膺评估的开证行打交道时,大部分卖方很可能接受这种非保兑信用证作为较安全的支付工具。如果对开证行及其资信状况有疑问,可以通过本地银行的国际业务部门,进行查询。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不同,信用证可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付款信用证(Sight L/C)是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或单据,立即履行付款责任的信用证。由于即期信用证可使受益人通过银行付款或议付及时取得货款,因而在国际贸易结算中被广泛使用。即期信用证一般要求出具汇票,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但目前由于信用证有时规定无需开立汇票,所以凡是凭单据立即付款的信用证,都是即期信用证。即期付款信用证付款的性质属于立即、终局性、无追索权的付款。即期
付款信用证的付款银行为开证行或被指定使用信用证的银行。
(2)即期付款信用证的常见措辞有:
①Credit is available by sight payment with ×××bank.(or)Credit is available with advising bank by payment at sight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on advising bank.
②Upon receipt of documents in conformity with the L/C,we will credit your account with us
(2)远期信用证(Usance L/C)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远期汇票或单据后,在规定的一定期限内付款的信用证。其主要作用是便利进口商资金融通。远期信用证主要包括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议付信用证。远期信用证是否必须提交汇票,是划分延期付款信用证与承兑信用证的主要标志。
①延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L/C)是指开证行或被指定延期付款的银行仅凭受益人提示的满足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并于信用证到期日向受益人付款的信用证。
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不需要开立汇票。在实务中,如果开证申请人需要汇票,开证行可要求受益人或寄单行于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到期日向其提示即期汇票。(注意,此种汇票不宜贴现。)
延期付款信用证中确定付款日的常见表述有:
A.开证行见单后若干天付款(××days after sight)
B.装运日后若干天付款(××days after B/L date)or(××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属于延期、金主理性、无追参权的付款。延期付款信用证的付款银行为开证行或被指定使用延期付款信用证的银行。
延期付款信用证的常见措辞有:
A. Credit is available by deferred payment at××days after sight (or)××days after B/L date with ××bank.
B.We hereby engage that payment will be duly made at maturity against the documents presen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②承兑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是指付款银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远期汇票和单据时,先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俟汇票到期日再付款的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均属远期信用证,均是在交单以后某一个可以确定的日期付款;两者的不同点在于承兑信用证有汇票,必须有一个承兑的过程。承兑后,承兑行即承担不可推卸的到期付款的责任。经承兑的汇票受益人便可去贴现,获得资金周转。延期付款信用证则没有上述要求或规定,即使因开证申请人坚持,开证行允许受益人或寄单行于延期付款的到期日向其提示即期汇票,此种汇票也很难在贴现市场中获得融资。
承兑信用证一般必须要求提供远期汇票,而承兑人,即日后的付款人可以是开证行,亦可以是信用证中指定的使用该证的银行。付款日系汇票承兑日后某一可以确定的日期。付款性质属终局性、对受益人无追索权的付款。承兑后承兑行可确定并注明付款日;如向开证行电索,电报费由开证行承担;若议付行收到承兑电后又要求寄回全套已承兑汇票,则承兑行有权拒绝。
承兑信用证常用的措辞有:
A. Credit available with ××bank by acceptance of drafts at××days sight against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and beneficiary’s drafts drawn on ××bank. B.(Undertaking clause)We hereby engage that drafts drawn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accepted on presentation to drawee bank and duly honoured on maturity.
③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L/C)是指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通常在单证相符条件下,银行扣取垫付利息和手续费后,即付给受益人。议付是汇票流通中的一个环节,除非保兑行议付,否则议付银行对其议付行为可保留追索权。(如果汇票付款人不付款,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追索,直至出票人为止。)议付信用证可分为自由议付信用证(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 any bank)、限制议付信用证(negotiation restricted to××bank)和指定议付信用证(available by negotiation with××bank)。
自由议付信用证亦称公开议付或流通信用证,指开证行对愿意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的议付邀请和普遍的付款承诺。尽管自由议付信用证规定任何银行议付,但指的是到期地点的任何银行。如果选择非到期地点的银行交单,则该银行为受益人的交单行,并且在该信用证有效期之前,必须保证单据到达开证行。
指定议付与限制议付的相同点是两者都特定某一被授权银行的议付。不同点是两者的开证银行开立的动机不同,即指定议付是为了便于受益人向该指定银行交单;开证银行开立限制议付信用证的主要目的是为被限制的银行招揽业务,被限制银行通常为开证行的代理行。
议付一般需要汇票,汇票主要作用是开证行的支付凭证,是己履约的凭据,能维护双方利益。有些银行开立的信用证不要汇票的主要原因是为节省开具汇票而支付的印花税, 所以,以发票或收据替代汇票,将汇票中应具备的要素均在发票或收据上显示。
5.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按受益人是否有权将信用证转让给其他人使用,信用证可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1)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将现存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让给第二受益人(通常是货物的最终供货方)使用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经常被中间商当作融资工具使用。
6.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Usance Credit Payable at Sigh又称远期汇票即期付款的信用证,即出口商在货物装船并取得装运单据后,按照信用证规定开具远期汇票,向指定银行即期收回全部货款。对出口商来说,它与即期信用证无区别,但汇票到期时如被国才则要承担被追索的风险而进口商却可在远期汇票到期时,才向银行付款并承担利息和承兑费用,它实际上是银行对进口商的一种资金融通。
7.循环信用证
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L/C)是指该信用证在一定时间内利用规定金额后,能够重新恢复信用证原金额而再被利用,直至达到规定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它可按时间循环和按金额循环,后者又可分为3种:
(1)自动循环(Automatic Revolving)。即在一定时期内金额被使用完毕后,不等开证行通知而恢复到原金额者。
(2)半自动循环(Semi-automatic Revolving),即金额被使用后,如开证行未在一定期限内提出不能恢复原金额而自动恢复至原金额者。
(3)非自动循环(Non-automatic Revolving),即需开证行通知后才能恢复至原金额者。
8.带电报索汇条款信用证
带电报索汇条款信用证(Credit With T/T Reimbursement)是指允许议付行在议付后用电报通知开证行,使其立即将货款用电汇拨交议付行的信用证。有此种信用证能使出口 商尽快收到货款。
9.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是指允许受益人在货物出运前先凭光票向议付银行预支一部分货款作为备货资金,在信用证规定装运期内,受益人向议付银行提供全套货运单据,议付信用证金额将减去预支金额及利息后的差额。这种信用证预先垫款的特别条款,习惯上是用红色打写的,以引人注目,所以用了"红条款"这个名字。
10.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to-back L/C)即背对背信用证,又称转开信用证、从属信用证、桥式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是指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相似的新信用证。背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
11.对开信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L/C)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开立信用证是为了达到贸易平衡,以防止对方只出不进或只进不出。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就是第二张信用证(也称回头证)的开证申请人;反之,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就是回头证的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往往就是回头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致相等,两证可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这种信用证一般用于来料加工、补偿贸易和易货交易。
12.当地信用证
当地信用证(Local L/C)又称本当地信用证,是指开证人、开证行与受益人都在同一国家的信用证。当地信用证一般作为转开信用证之用。
13.备用信用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适用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独立的、第一性的义务的凭证。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和偿付。此类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具备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情况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采用备用信用证时,开证行处理的仅仅是与信用证相关的文件,与合同无关,只要受益人出具的汇票和证明开证申请人未有履约的文件是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开证行即对受益人作无追索付款。这种信用证一般用在投标、履约、还款保证、预付、赊销行业务中。
14.红条款信用证
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之所以称其为红条款信用证,是因为信用证中授权预付货款的条款传统上用红墨水书写。在.红条款信用证里,有一个特殊条款授权保兑银行在受益人(卖方)提交装运单据之前,优先向受益人支付。在这类信用证中,买方实际上给卖方提供了资金融通,并承担了一定的风险。
15.SWIFT信用证
SWIFT是"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s,,(全球银行间金融电讯协会)的简称。该组织于1973年在比利时成立,协会己有1000多家银行参加,通过自动化国际金融电讯网办理成员银行间资金调拨,汇款结算,开立信用证,办理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业务和托收等业务。SWIFT有自动开证格式,在信用证开端标着MT700, MT701代号。SWIFT成员银行均参加国际商会,SWIFT规定,使用SWIFT开立信用证, 其信用证则受国际商会UCP600条款约束。所以通过SWIFT格式开证,实质上已相等于根据UCP600开立信用证。SWIFT的使用,使银行的结算提供了安全、可靠、快捷、标准化、 自动化的通讯业务,队而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结算速度。

转让信用证对于第二受益人出口商来说,风险大。理由如下:
无法保证单证相符,自己虽然提交了单证相符的单据,但第一受益人一般是会换单的,换单后如果出现单证不符,开证行无付款责任。

但对第一受益人来说,可以转个下家,自己做中间商,操作更方便。

信用证支付方式的风险
1.开证行资信不良的风险。信用证支付方式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向受益人做出付款承诺。因此,如果开证行本身资信不良,出口商的安全收汇就会面临极大的风险。
2.“相符交单”原则所引起的拒付风险。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开证行和指定银行只对相符交单予以承付。按《UCP600》的规定,所谓“相符交单”,是指与信用证条款、本惯例的相关适用条款及国际标准银行实务一致的交单。对出口商而言,要做到与信用证条款、《UCP600》相符,有时还并不太难,因为毕竟有章可循,但何谓“国际标准银行实务”,则并没有统一的认识,不同的银行有不同的做法,对此,国际商会也有些无能为力。据不完全统计,在国际贸易中,首次交单被拒付的比例高达70%。
3.信用证中的“软条款”所引起有风险。对于何谓软条款,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凡是使开证行的付款必须受开证申请人或其代表履行某种行为的,或使受益人获得银行付款取决于进口人的履约意思的条款,均可称为信用证软条款。如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直寄开证申请人、检验证书由开证申请人签字等条款,都是典型的软条款。信用证软条款削弱了信用证的银行信用程度,实际上将信用证变成了商业信用。但在实际业务中,此类软条款的出现也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出口人难以做到全部拒绝,从而增大了自己的风险。
4.进口人资信不佳的风险。虽然从理论上来说,信用证支付方式是银行信用,不论进口人资信状况如何,只要受益人做到了相符交单,就能得到开证行的承付。但在实际业务中,一些资信不佳的进口人在货物的市场行情对自己不利时,就会指示开证行在单据中挑毛病,以达到降价、迟付甚至拒付的目的,从而使出口商面临不能安全及时收汇的风险。
5.信用证欺诈屡见不鲜。进口人使用仿造、涂改或无效的信用证对出口人进行诈骗,是外商对我国进行信用证诈骗最常用的一种手段。大多数中小出口企业对信用证的专业知识掌握不够,在防范信用证欺诈上,往往显得有心无力。在我国的对外贸易中,国外进口人就是常常利用我国出口企业对信用证条款专业素质水平不高和出口企业的人为疏忽,仿造、假冒信用证和使用无效的信用证欺骗我国出口企业,从而给我国出口企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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