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港口条例第四章 安全与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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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连港口条例第四章着重于确保港口安全与维护工作。首先,第二十三条规定,港口经营人需制定针对危险货物事故、旅客紧急疏散、自然灾害及重大火灾的应急预案,以便在发生相关事件时能迅速启动并实施应急处置和救援。

港口主管部门在保障公共利益方面扮演重要角色,第二十四条规定,他们需制定并完善可能危及公众的各类事故应急预案,构建起有效的应急救援体系。对于旅客滞留、货物积压等问题,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人和政府部门需及时报告并采取疏港措施,确保港口正常运营。

第二十六条强调货物落入港口水域影响安全时,责任人需立即报告并清理。在建设危险货物作业场所时,第二十七条规定必须依法办理手续并得到主管部门批准。装卸污染危害性货物的码头则需具备安全处理能力,并经过认可。

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针对不同类型的港口设施,如石油化工码头、危险货物码头等,规定了专项安全评价和资质认定的要求,以及作业前的报告与审批程序。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如未申报的危险货物或性质相抵触的货物,作业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并报告。

最后,第三十三条规定港口经营人需确保港区的交通设施符合安全标准,以维持良好的交通秩序。这些规定共同确保大连港口的安全与高效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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