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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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权的区别~

您好,根据您的问题现做如下回答: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的规定,隐私时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综合上述两条规定可以得知,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范围是不一样的。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对于个人来说更为私密,更不愿为人所知。举例而言,一个人的恋爱史、病史,甚至个人具有的一些不为社会主流认可的特殊癖好都会构成这个人独有的隐私,而这些一般不会是个人信息的组成部分。
但我们要切记,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去侵犯别人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希望我的回答能对您有所帮助!

法律分析:隐私权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主要体现的是人格利益,侵害隐私权也主要导致的是精神损害。而个人信息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极人格利益与财产鲤鱼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并不完全是精神性的人格权。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二个人信息权并不完全是一种消极的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百一十一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区别:权利属性不同,法律属性不同。
法律分析
从权利属性看,隐私权是一种防御性权利,主要是精神性的人格权;信息权是一种主动性的权利,既包括了精神价值,也包括了财产价值。个人信息权和隐私权都是人格权,但两者的法律属性仍然存在区别:(一)隐私权主要是一种精神性的人格权,虽然其可以被利用,但其财产价值并非十分突出,隐私主要体现的是人格利益,侵害隐私权也主要导致的是精神损害。而个人信息权在性质上属于一种集人格利益与财产利益于一体的综合性权利,并不完全是精神性的人格权,其既包括了精神价值,也包括了财产价值。对于一些名人的个人信息而言,甚至主要体现为财产价值。(二)隐私权是一种消极的、防御性的权利,在该权利遭受侵害之前,个人无法积极主动地行使权利,而只能在遭受侵害的情况下请求他人排除妨害、赔偿损失等。个人信息权并不完全是一种消极地排除别人使用的权利。权利人除了被动防御第三人的侵害之外,还可以对其进行积极利用。个人信息权作为一种积极的权利,在别人未经许可收集、利用其个人信息时,权利人有权请求行为人更改或者删除其个人信息,以排除别人的非法利用行为或者使个人信息恢复到正确的状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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