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矿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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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各个省的地矿局与省国土资源厅是什么关系?还有中国地调局与各省级地调院有隶属关系吗?~

首先各省地矿局理论上与国土资源厅没有太大关系,厅是行政机关,地矿局是省直属事业单位,都是厅局级。有些地方的编制中,会说明有业务指导关系。而省级地调院是地矿局下属单位。
中国地调局直属大区的地调院,但业务上是有关系的,主要在行政上管理,在业务上是指导和监督。

拓展资料:
资源厅职责
1.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定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起草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研究拟定管理、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的方针、政策。贯彻国家对国土资源的宏观调控政策。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土地供应结构及矿权总量、矿产资源供应结构,组织国土资源要素市场分析,研究制定产业和区域的供地政策、矿权设置政策。
2. 监督检查省以下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和土地、矿产资源规划及测绘行业发展规划的执行情况;统筹协调国土整治和矿业秩序治理整顿工作;依法保护土地使用权人、矿业权人的合法权 益;组织调处土地使用权、矿权等重大权属和地质灾害责任纠纷,查处重大违法案件;负责有关土地、矿产、测绘的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负责对省以下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强对耕地保护的动态巡查,制止和纠正违法行为;严格保护国土资源,组织查处市(州、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
3. 贯彻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和鼓励耕地开发的政策,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保护工作,加强对国家、省重点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和“四荒”地的管理;承办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和土地开发整理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工作。
4. 贯彻执行国家地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土地资源和地籍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组织实施土地确权、城乡地籍、土地定级、土地登记发证与土地证书查验等工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国土资源厅

  国土局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贯彻实施地方性的国土资源管理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地方性国土资源管理配置政策和规定;依照规定受理土地、地矿行政案件;贯彻实施土地、矿产资源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办法。

  2、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有关专项规划;参与上报县、州、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审核和实施工作,指导、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编制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规划、地质勘查规划、地质灾害防治和地质遗迹保护规划。

  3、依法负责对全县土地、地质矿产行使行政管理权,监督检查土地、地矿政策、法律、法规和规划的执行情况,指导、监督基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行政,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土地、矿产权属纠纷,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4、组织实施耕地特殊保护,落实农用地用途管制和基本农田划定、保护工作;拟定鼓励耕地开发配套政策,筹集和管理耕地开发专项资金,指导、监督、管理和组织实施耕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工作,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

  5、统一管理全县土地资源和城乡地籍、地政工作。主管全县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实施土地确权、土地权属变更、土地定级和登记发证工作。

  6、拟定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转让、交易和政府收购储备管理办法,规范土地市场;贯彻实施国有土地划拨使用目录指南和乡(镇)村用地管理办法;指导实施农村集体非农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定期修订、公布全县基准地价、标定地价。

  7、主管全县城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工作;承担报县政府、州政府、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各类建设用地的全程管理,组织新增各类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发布建设用地信息,跟踪检查各类建设土地利用情况。

  8、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查报批、登记发证和探采矿权转让、出租的审批登记;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工作,管理地质资料汇交;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上报地质勘查单位资格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管理地勘成果;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其他规费的征收和上缴管理;按规定管理和使用地质勘查专项资金,审核上报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结果。

  9、组织监测、防治地质灾害和保护地质遗迹;依法管理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审定报批具有重要价值的古生物化石产地、标准地质剖面等地质遗迹保护区。

  10、安排并监督检查土地开发整理、地质勘查专项资金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和财政拨给的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代县政府收取土地出让金、土地转让契税及土地管理其他费税。

  11、组织开展土地、矿产资源、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宣传,承办土地、矿产资源科技开发工作和合作与交流工作。

  12、履行全县测绘行政管理职能,依法管理全县测绘市场,负责全县测绘单位资格审核、测绘任务登记和测绘产品质量管理;负责对全县地图编制出版进行审核;组织管理全县基础测绘、地籍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测绘;负责全县测量标志、测绘成果管理;审定全县各行政区划面积。

  13、承办县人民政府及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地矿局的职责:
  地矿局属于行使行政权利的事业单位的,地矿局(无论是省级地市级或县级)都是管理矿山采矿的办理证件审批的,在审批的过程中,要求很严格,设置了许多障碍和条件,比如需要做地质调查报告、每年需要开采的数量,还需要缴纳税收,水土保持费、林业费、工商费等等,业主要办完一个开采证,跑断了腿,烧香拜佛,在这期间,有许多漏洞和腐败的机会。

(一)行政司法的概述

1.行政司法的概念

行政司法是指行政管理机关充当争议裁决人,对争议作出裁决的制度。行政司法是相对于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而言的一种行政行为,是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解决争议或纠纷的一种行政行为。

2.行政司法的作用

行政司法的作用,一是保护国家、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二是促进公民、法人、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办事;三是减轻人民法院的负担;四是减轻当事人的负担。

3.行政司法的种类

根据行政司法解决问题的法律性质及所用手段,行政司法有以下几种:

(1)行政复议制度。行政复议制度是解决因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争议的制度。如矿产资源法第46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

(2)行政仲裁制度。行政仲裁制度是解决与合同有关的民事纠纷的具体制度。

(3)行政裁决制度。行政裁决是行政机关作为第三者对民事纠纷进行裁决的制度。

(4)行政调解制度。行政调解制度既可以解决一部分民事纠纷,又可以解决一部分以行政机关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争议,主要是涉及行政补偿和解决赔偿的行政争议。

目前,我国地矿行政管理法律、法规中明文规定有行政复议条款,地质矿产部于1992年3月12日还颁布了《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规定》(部令第15号),在地矿行政工作中也经常受理行政复议案件。本节重点介绍地矿行政复议。

(二)地矿行政复议

1.地矿行政复议的涵义

地矿行政复议是当地矿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管理权、执行国家法律时,与作为管理对象的相对人对地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存在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一种行政行为,是一种层级监督的行政行为。

2.地矿行政复议的特征

第一,地矿行政复议是以地矿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和争议为前提;第二,地矿行政复议是以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主动一方当事人——申请人,以国家地矿行政机关为被动一方当事人——被申请人的。第三,地矿行政复议机关是作出引起争议的行政行为的地矿行政机关的上级主管机关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为复议机关。第四,地矿行政复议是以地矿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为审查内容的。第五,地矿行政复议是以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为结果的。第六,地矿行政复议是一种法定的程序性活动。

3.地矿行政复议的意义和作用

地矿行政复议是地矿行政机关的一项新的工作,它是促进地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一个重要步骤,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表现在:

(1)维护和监督地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纠正和防止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3)维护正确、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

(4)是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促进地矿法制工作公正、有序运作的重要措施。

(三)地矿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条例》第9条采用列举的方法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9个方面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地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并不是都可以申请复议的,从地矿行政机关执法工作的实际出发,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地矿行政机关的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可以申请复议:

(1)对罚款、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可以申请复议;

(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地矿行政机关颁发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地矿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4)认为地矿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5)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复议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条例》也规定了行政机关不予受理复议的事项。例如地矿行政机关对其所属工作人员作出的警告、记过、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纪律处分及停职检查或者任免等,是地矿行政机关内部的行为,对这类内部行政行为不服不能申请复议。再有,勘查、开采单位对职工作出的行政处分、任免等,也不能申请复议,这些只能通过信访、监察、人事等部门来解决。

(四)地矿行政机关的复议管辖

复议管辖是确立行政机关管理复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的制度。对行政复议案件的申请人来说,是到哪一级地矿行政机关去申请复议,对行政机关来说,是由哪一级地矿行政机关行使复议权。

根据地矿行政复议案件的种类和性质以及地矿行政机关设立的层级特点,加之地矿部门管理体制的现状,地矿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有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有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以及部分地方性法规授权的市(地)级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其各自的管辖范围是: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复议管辖范围,按机构改革前的授权,地质矿产部作为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地矿行政复议的最高层机关。其复议管辖的范围有:

(1)对地质矿产部直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地质矿产部的各个职能司局,是地质矿产部管理某一专门职能的单位,各个司局按照法定程序,以地质矿产部的名义可以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这些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地质矿产部申请复议。

(2)对地质矿产部直接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

(3)对地质矿产部下一级行政机关(归口管理的国家局除外)或下一级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地质矿产部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的上级行政机关,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地质矿产部申请复议。如某地勘单位对省级地矿厅(局)作出的吊销勘查许可证或罚款等行政行为不服,就可向省级地矿厅(局)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即地质矿产部申请复议,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省级地矿厅(局)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也由地质矿产部管辖。对受省级地矿厅(局)委托的组织或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由委托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管辖,如省级地矿厅(局)委托市、县级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对“三率”长期达不到设计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损失的矿山企业给予责令停产整顿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处罚,不服这种受委托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的复议,就由委托的行政机关省级地矿厅(局)的上一级机关即地质矿产部管辖。

(4)国务院指定由地质矿产部管辖的复议案件。当地质矿产部与其他有关部门的管辖问题上发生争议时,先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由国务院指定管辖。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地质矿产部管辖的复议案件。这是一种法律授权的复议权。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的复议管辖范围,从现行地矿法律、法规来看,虽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但有些地矿行政处罚是由市、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对市、县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只能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鉴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复议管辖范围尚存在不确定性。随着政府机构体制改革的进展,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时,对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也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协商决定。目前,至少有下列几种情形,应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管辖:

(1)具体行政行为是由市、县地矿管理机构作出的,目前,已有一部分省(区)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对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违法行为,由市、县地矿管理机构决定处罚。对市、县地矿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申请复议。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管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辖的地矿复议案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复议机构,可以指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厅(局)审理。由于这类案件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由省(区、市)地矿主管厅(局)审理更能发挥复议的监督作用,但审理结果,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复核,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人审定。

(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复议管辖。

市(地)级地矿行政机关的复议管辖范围,按现行地矿法规规定,市(地)级地矿行政机关的复议管辖,主要是地方性地矿法规授权的,对由县级地矿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法律或者法规尚未授权的,就不具有复议的职责。

对于地矿行政复议机构、复议参加人,申请与受理,审理与决定等具体规定详见规章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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