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能提供天津市小学生的学费、水费、保险等不得向学生收取的相关资料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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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伙食费是按天收费还按学期收费,有什么文件可查~

一、调查情况
(一)关于向学生收取生活费515元/期的问题

经调查,慈云小学食堂收费标准是:中餐5.5元/餐的标准,一期以94天计算,如一次性交清共计517元。由于学校留守儿童居多,很多家长都委托老师交代伙食费。学校食堂给每班开具了财政局统一伙食收据,没有直接开具给学生个人。

(二)关于收取书法费100元/人的问题

慈云小学是江津区唯一的一所重庆市书法特色学校,学校根据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成立了书法课外辅导小组。对于参加书法课外辅导的学生,需要准备书法口袋、学生魔法练字板、临摹纸、硬笔作品纸、正姿铅笔等书法用品、材料,每套50元。如果学生在学校和家庭各准备一套,需要100元。来信反映学校向学生收取100元书法费不对,应为学生自行购买的书法材料费。

(三)关于收费保险费50元/生的问题

目前,我区中小学生的校园意外伤害保险为50元/年。该保险由学生家长自愿购买,学校不能强迫购买。如果下一学年你不愿意购买,请主动告知学校没有向保险公司购买保险。对于已经购买保险的学生,其清单通常学校统一保管。
(四)关于购买教辅资料的问题

由于你反映的是学生自行在校外购买教辅资料,这是市场行为。如果老师将书面作业布置在校外购买教辅资料上面,就属于变相强迫行为,我委将进行严肃查处。

(五)关于学生免费奶的问题
据调查,1年级3班学生奶是由奶管员分发到小组长,再由小组长分发到组员,没有发现老师有克扣学生奶的情况。

二、处理意见

对于调查中发现学校食堂未向学生出具伙食统一收据的问题,已责令学校按要求进行整改。对学生参加活动购买书法材料费、购买保险、自行购买教辅资料等涉及费用问题,要求学校要主动与家长进行沟通,解释相关政策,涉及收费的必须坚持自愿原则,一律不能强迫。

  【发布单位】天津市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5-03-24
  【生效日期】2005-03-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2000年9月14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5年3月24日天津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天津市劳动就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劳动就业,加强劳动就业管理,规范劳动就业行为,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劳动者求职就业、用人单位招工和职业介绍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各类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第三条 本市劳动就业,实行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和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就业机制。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劳动就业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就业的管理工作。

  工商、公安、建设、农业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做好与劳动就业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促进就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劳动就业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措施,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拓宽就业渠道,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促进劳动就业。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就业信息网络建设,组织开展劳动力供需预测,发布劳动就业信息,引导劳动力合理配置。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工商登记、贷款、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植劳动者组织起来就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就业。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依法兴办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类职业培训活动,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和规范各类职业介绍机构,加强对职业介绍活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三章 劳动者求职就业

  第十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求职就业和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不因性别、民族、种族和宗教信仰的不同而受歧视。

  第十一条 劳动者应当根据市场需要,提高自身素质和劳动技能,增强就业能力。

  第十二条 劳动者求职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 职业介绍机构介绍;

  (二) 参加职业介绍洽谈会;

  (三) 查询职业介绍信息;

  (四) 发布求职信息;

  (五) 向用人单位自我推荐;

  (六) 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 劳动者在就业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接受相应的劳动技能培训,取得必要的职业资格。劳动者在初次就业前,一般应当接受中等以上职业技术教育。

  第十四条 劳动者就业可以通过以下方式:

  (一) 被用人单位招用;

  (二) 自愿组织起来从事经营活动;

  (三) 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四) 参加社区服务机构的劳动服务;

  (五) 其他合法方式。

  第十五条 本市实行劳动就业登记制度。

  本市城镇劳动者就业的,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本人应当自劳动者就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本市符合劳动就业条件、有就业要求的城镇失业人员,应当到所在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就业、失业登记之日起二日内,给予登记。

  第四章 用人单位招工

  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招工的时间、数量、方式和条件。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在劳动岗位空缺需要招工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求职信息。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招工时,应当向求职者和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营业执照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实介绍劳动岗位、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情况。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发布的招工信息,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 招工的岗位、数量和条件;

  (三)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四) 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

  (五) 需要发布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应当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在招工后三十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招工备案和劳动者就业登记。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台湾同胞或者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就业许可。用人单位招用外省市劳动者或者华侨的,应当到市或者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经许可后,方可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以实习名义招用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学校和技工学校的在校学生。但是,学校按照教学要求组织的实习除外。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被招用的求职者收取集资款、保证金、抵押物等财物,不得扣押求职者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可以委托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认的具有管理档案资格的职业介绍机构保存档案,代办劳动管理和社会保险相关事宜。

  国家另有规定和本市地方性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职业介绍

  第二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必需的固定场所、设施和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的名称、业务范围、章程和管理制度;

  (三)有熟悉劳动法律、法规具有职业介绍资格的工作人员;(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七条 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实行许可制度。

  单位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当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

  未经许可,不得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

  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变更或者停业的,应当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或者停业手续。

  第二十九条 职业介绍机构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 收集和发布劳动力供需信息;

  (二) 提供劳动法律咨询;

  (三) 向求职者介绍用人单位;

  (四) 向用人单位介绍求职者;

  (五) 组织劳动就业洽谈;

  (六) 其他合法业务。

  第三十条 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指导、为劳动者保管档案和代办社会保险等业务,应当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一条 本市鼓励职业介绍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职业介绍活动,为失业人员免费提供服务。

  职业介绍机构实行有偿服务的,应当按照规定收费,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三十二条 职业介绍机构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一) 提供虚假的职业介绍信息;

  (二) 超越业务范围经营;

  (三) 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没有合法证件的求职者介绍职业;

  (四) 为不具备合法资格的用人单位介绍求职者;

  (五) 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手段介绍职业;

  (六) 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

  (七) 其他非法职业介绍活动。

  第三十三条 职业介绍机构在营业场所外的公共场所举办面向全市的大型职业介绍招聘会,应当事先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将安全保卫方案报经市公安部门同意。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或者求职者与职业介绍机构之间发生职业介绍争议的,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情况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给求职者或者职业介绍机构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办理招工备案和劳动者就业登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二百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招用台湾同胞或者香港、澳门地区居民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办理外国人入境就业许可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实习名义招用在校学生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人处以五百元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向被招用的求职者收取集资款、保证金、抵押物等财物或者扣押求职者身份证件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财物或者证件,并处以所收财物价值五倍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开办职业介绍机构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涂改、买卖、出租职业介绍许可证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提供虚假职业介绍信息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求职者双倍返还收取的费用。

  (二)违反第(二)项规定,超越业务范围经营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三)项规定,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年人或者没有合法证件的求职者介绍职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四)项规定,为不具备合法资格的用人单位介绍求职者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每介绍一人处以一千元罚款。

  (五)违反第(五)项规定,以暴力、欺诈、胁迫等手段介绍职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第(六)项规定,与用人单位恶意串通损害求职者合法权益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向求职者双倍返还收取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业介绍机构未经许可举办大型职业介绍招聘会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不报送安全保卫方案或者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经公安部门通知不改正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治安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符合登记或者审核条件,不予登记、审核或者拖延登记、审核的;

  (二)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不受理的;

  (三)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不制止或者不查处的;

  (四)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财物、宴请或者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五)违法进行管理检查的;

  (六) 其他不依法履行职责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实行劳动合同制的人员的劳动就业,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残疾人、退出现役军人以及年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劳动就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00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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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天津市津南区教育局委员会文件

津南教纪字〔2006〕4号

关于转发市教委等七委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6年规范
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各镇中心校,各中小学、幼儿园、局直单位:
现将市教委等七委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6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组织干部教职工认真学习文件中关于收费的各项政策和规定,并向广大学生和家长做好宣传,同时做好收费公示。要按照收费责任制的要求,层层落实责任,做好秋季开学的各项收费工作,并做好收费的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9月份中下旬迎接市督查组的专项督察和10至11月份部门联合专项检查,动员全体干部和教职工积极开展创建“规范教育收费示范校”活动。

二〇〇六年七月十二日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物价局 文 件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审计局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津教委监〔2006〕2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2006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
为了全面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纪检监察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市纪委第十二次全会的部署,深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根据《教育部等七部门关于2006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教监〔2006〕6号),经市教育系统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及各部门研究,制定了《天津市2006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部门、各区县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今年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广泛进行宣传,让群众了解政策,把措施落实到位,以求真务实的精神,提高教育收费的规范化水平,共同推进天津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天津市2006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中共天津市委教育卫生工作委员会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审计局 天津市新闻出版局
二〇〇六年五月八日
天津市2006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全面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全国纠风工作会议和全国教育纪检监察王作会议精神,落实市纪委第十二次全会的部署,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现就2006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治理和预防相结合规范教育收费的体系;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相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重在治本的方针,建立规范教育收费的长效机制,确保全面规范学校收费行为,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
工作目标是:通过全市各部门、各级各类学校的共同努力,实现教育收费的举报量、违规金额同比下降,落实教育收费公示制的学校达到100%,使教育收费行为进一步规范,群众对教育收费的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
二、主要任务与工作重点
(一)严格规范农村中小学收费行为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的有关规定,按照市政府《批转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实施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6〕25号)的要求,决定从今年春季学期,首先在有农业的区(不含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的城区)及各县实行“两免一补”政策,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免收学杂费、免费为贫困家庭学生提供教科书并补助寄宿生生活费。
享受“两免一补”的本市学生应具有我市常住户口,引进外地人才及外地进城务工农民子女,应持有我市公安部门申领的居住证或暂住证,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有资格享受免费教科书及寄宿生生活费补助,其资格每学年评定一次。
市财政和区县财政部门要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按照市政府规定的比例,保证免除学杂费补助资金足额落实到位。原来安排的中小学预算内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不得将免学杂费补助资金冲减、抵顶财政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免学杂费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学校公用经费开支,严禁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截留、滞留、挤占和挪用。要巩固和完善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确保这一新机制的顺利运转。未实行免杂费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一费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市、区县财政要调整教育支出结构,依法保障教育经费“三个增长”,确保按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落实到位。各区县政府要按规定的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拨付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
实行免收学杂费的区县,除按“一费制”规定的课本费、作业本费、寄宿学生住宿费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试行)的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向学生收取相关费用外,不得再向学生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向学生提供的服务,必须坚持自愿和不盈利原则,严禁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手段提供服务和收费。绝不允许“一边免费,一边乱收费”。享受免费教科书的学生,不再缴纳课本费。未实行免杂费的区要严格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在政府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4〕375号)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天津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财〔2004〕57号)的有关规足,制定办事公开制度,规范学校收费行为。不准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违反规定跨学期、跨年度收费。
(二)坚决制止以改制为名乱收费,进一步规范公办学校办学行为
各区县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做好清理整顿改制学校收费准备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格[2005]2827号)规定,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全面停止审批新的改制学校。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办学行为。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强规范中小学改制学校的通知》(津政发〔2006〕49号)的要求,自2006年起改制小学全部停止招生。对改制初中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凡不符合四独立要求的改制初中从今年起停止招生。
学校规划建设要与当前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坚持安全、节约、坚固、实用的原则。坚决纠正在学校建设中互相攀比、追求豪华、高额举债和规模超大等不良做法,坚决制止通过高收费将还贷责任转嫁给学生和家长。各区县要加强对学校在建项目工程的监督和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控制标准和规模。
(三)进一步加强公办高中招生收费的规范化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招生办公室和学校要严格按照市教委下达的招生计划和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进一步加强对招生、录取、收费工作的规范管理。坚持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结果和收费标准四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严禁擅自扩大择校比例,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继续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收费管理的意见》(津教委监〔2003〕5号)的要求,认真执行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严格限制择校比例和收费标准。招收择校生要以学校为计算单位,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总数的25%。要按照报名学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严禁各区县和学校突破计划招收择校生;严禁学校招收借读生和旁听生等。
(四)进一步规范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招生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办学主管部门、招生部门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市教育招生和收费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招生和收费管理,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要规范招生行为,严肃招生纪律,严格按照招生程序进行,不得干扰初中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提前招生,不得无档录取,不得提前进入普通中学进行招生宣传等。各初中毕业生学校要严格教学管理,严把教学质量关,确保九年义务教育的合格率。初中毕业生学校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招生部门之外的任何机构和人员提供生源和初中毕业生信息;不得限制和强迫初中毕业生选报志愿;不得扣押有关学校录取通知书;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在招生中收取回扣,违反规定的,与教师任职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挂钩。要严格执行学校收费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名目自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扩大收费范围,已取消的收费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恢复。
(五)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招生收费管理
加强普通高校、高职院校招生收费的制度建设,逐步建立适应新形势要求的高校招生收费工作体系,各学校要在招生录取、教育收费、收费公示、资金管理、监督检查、违纪处理等方面, 建立健全行之有效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坚决实行“阳光招生”,做到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工作程序、咨询服务、录取结果、投诉举报“六公开”。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学生收取与录取挂钩的任何费用;继续稳定高校学费、住宿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提高或变相提高;严禁向学生收取国家规定项目之外的任何费用。严格落实已经明确的相关收费政策和管理措施,2006年招收的专升本(含高职升本)学生,必须与相应专业普通本科生收费标准相同。
高校提供属于正常教学活动必须的服务,不得另外收取费用;学校提供的服务性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服务性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严禁高校强制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高校不得统一收取代办费,也不得在学生缴纳学费时合并收取,并应及时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在代办收费中加收任何费用。具体事项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有关规定执行。
(六)严格执行学校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加强学校资金管理教育收费要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即公办学校学费、住宿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要按规定全额缴入同级国库或财政专户,纳入部门预算编制范围;各区县政府要按规定的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拨款标准拨付学校公用经费,确保学校正常运转。实行教育经费和预算内公用经费公报制度,并以此作为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区县的重要条件。严格执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严禁截留、挪用、学校收费收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坚决制止挤占、截留、平调、统筹、挪用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严禁对学校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健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七)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状况
各区县和学校要按照“一费制”和市教委、市物价局、市财政局 《关于天津市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代办事项(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中小学教辅材料的征订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只准为每位学生订购一套。规范教材采购环节,旗帜鲜明地反对和杜绝在教材采购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发行管理工作,坚决遏制教辅材料过多过滥状况。要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教辅材料盗版行为。
三、主要措施与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各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充分认识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充分认识国务院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全部免除学杂费,是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治本之策。要切实加强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将这项工作列入日程,纳入各级干部考核范围,抓实、抓细、抓出新成效。要用全面规范教育收费,坚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实效,更好地维护群众的切身利益,树立教育良好形象,使教育成为人民群众支持、理解和满意的事业。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一步完善教育系统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工作机制,各成员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坚持齐抓共管、疏堵结合的原则,深入研究规范教育收费的有效措施。各级政府和学校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建立健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责任制,各区县、学校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校长是本校教育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也是本校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领导要与所属学校签订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责任书。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继续健全规范教育收费的各项制度
严格执行收费管理制度。坚持依法治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各级各类学校要严格按照财政、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做到持证收费。加强学校收费收入的资金集中统一管理,健全财务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小金库”、“账外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学校收费收入全部用于教育事业;加强内部审计,保证资金安全,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
坚决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清理规范后的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要在政府门户网站或通过其它方式予以公布,方便群众查询和监督。各级各类学校在收费前,要以公示牌、公示栏的方式,将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上一级行政管理部门的举报电话进行公示;各区县要建立学校办事公开制度,在中小学校实行收费通知单、收费联系卡、代收费结算公告等制度,并把这项制度纳入校务公开的内容。
坚持实施监督检查制度。建立舆论监督、群众监督、行政监督的监督体系。各级纠风、物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高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建立完善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和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畅通群众和社会监督渠道,确保有诉必查,有查必果,取信于民。建立学校收费自查自纠制度,严把春秋两季开学关口。在开学两周内,以区县、高校和职业学校主管部门为单位,组织学校进行自查自纠。市教育纠风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完善教育收费联合督察、检查工作机制,统一制定年度工作方案,避免部门之间重复性检查。要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重点监督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两免一补”政策落实情况及补助资金市、区县财政分担比例落实情况;中小学改制学校的招生收费情况;高校与招生录取挂钩乱收费情况;教育经费财政拨款落实情况;严肃查处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和面向学校的乱摊派、乱罚款、乱收费行为;截留、挪用、统筹、挤占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收入的行为;滥印、滥发教材、教辅资料的行为;利用服务性收费为单位和个人谋取私利的行为;区县或学校越权制定、审批教育收费政策等任何形式的违规行为。把学校自查自纠情况作为重要参考依据,把群众举报集中的区县、学校列为市级联合督察、检查的重点。
严肃执行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按照《中小学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坚决纠正违反规定的乱收费行为,对顶风乱收费的学校及违纪人员坚决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学校教师乱收费,要追究校长的责任。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案件, 不但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还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学校乱收费,要追究学校上级行政管理部门主要领导的责任。同时,对截留、平调、挪用、挤占教育收费,到学校摊派、搭车收费的部门和单位也要严肃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
(四)依法治教、强化教育教学管理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推进素质教育,杜绝乱办班、乱收费。任何组织和个人未经市教委审批,不得面对中小学生举办各种收费的学科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不得举办面向小学生的学科竞赛和读书征文等活动;严禁举办以赢利为目的竞赛评奖活动。严格控制面向初中、高中学生的学科竞赛活动。捐资助学坚持自愿的原则,严禁与招生和分数挂钩。中小学校要按照市教委下发的春秋两季《教材征订目录》征订教材。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学校或通过教师向学生定购或搭售教辅材料,严禁使用盗版教材。
(五)加大治本力度,从根本上杜绝教育乱收费
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进一步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机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努力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推进学校布局调整,缩小校际问办学条件和教学水平的差距, 促进教育的均衡发展。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增加教育经费,特别要保证义务教育阶段的“三个增长”、“三个保证”,为全面规范教育收费创造条件。
(六)进一步做好资助经济困难学生的工作。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8号令,将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管理制度,完善配套措施,设立专项经费,明确专人管理,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影响入学或终止学业。各高校要按照国务院要求继续做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进一步做好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奖、贷、助、补、免工作,使其更好地完成学业。在健全资助体系的同时,教育学生树立缴费上学的意识,在认真核实其家庭经济状况后,对有缴费能力的欠费学生,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促使这类学生按规定缴纳学费。
四、主要工作及安排
(一)今年3-4月份,由教育部门牵头,会同纠风、物价等部门制定全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纠风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加,研究制定七部门联合开展教育收费专项督察和检查的工作方案;物价部门牵头,会同教育、财政、审计和纠风等部门研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的相关政策措施;新闻出版局牵头,会同教育、物价等部门进一步研究落实中小学教材征订的规范工作。
(二)6月份召开市教育纠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部门工作汇报,从政策疏导和严格治理两个方面,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研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通报表彰2005年度教育收费示范区县(学校)名单。
(三)按照市教委《关于做好2005年春季开学规范教育收费工作通知》(津教委监〔2005〕1号)文件精神,认真开展教育收费自查自纠。 4月份,在各级各类学校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对有群众举报的学校,市教委进行重点督察。
(四)7-9月份,建立领导定期接待日和定期通报信访举报工作制度。各区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各学校要建立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制度,并将领导姓名、职务和接待的时间、地点在媒体上公布。
(五)7月份,做好学校招生收费宣传工作。凡涉及学生的招生收费事项,都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同时进行公示。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视为乱收费,学生可以拒绝交纳,以维护好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六)9月份,开展教育收费专项督察。在各级各类学校秋季开学后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市教育系统纠风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领导带队,组成专项督察组,进行重点专项督察。9月中旬,召开市教育系统纠风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听取各专项督察组工作汇报,研究各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七)10-11月份,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工作的总体安排和要求,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
(八)继续组织开展创建“教育收费示范区县(学校)”活动。市教委会同市纠风办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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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提供天津市小学生的学费、水费、保险等不得向学生收取的相关资料或文件?视频

相关评论:
  • 15395413090请问小学生三年级的学费
    阮枯康您好,公立学校义务教育阶段是不收取学费的,会收取少量的教辅资料费

  • 15395413090小学生今年学费是多少
    阮枯康小学已经是义务教育,不收学费了。

  • 15395413090一年学费多少钱小学生?
    阮枯康小学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是不收学费的。但有书本费大概也就一百元的样子。您说的校服钱是属于学校个人行为,基本每个学校都有校服,这也是为学生营造一种良好的读书环境,在校不穿私服可以很大程度减少孩子的攀比心理。而补课费这一块的话是孩子缺失才有补的必要,如果孩子本身足够优秀了也就不用考虑补习,...

  • 15395413090一年级小学生已交学费,还没开学费用可退吗
    阮枯康不一定。可以去问老师或从事教育方面的人

  • 15395413090小学生需要交哪些费用?
    阮枯康根据新义务教育法规,实施义务教育期间,学生和家长不需要承担以下费用:1、学费:实施义务教育期间,学生不需要支付学费。教育部门提供的公立学校为学生提供免费的基础教育。2、教材费:学生在接受义务教育期间,教材费用由政府负担。学校应按照教育部门规定的标准,为学生提供教材和学习资料。3、基本学杂费:...

  • 15395413090小学生现在每学期的学费多少钱呀,
    阮枯康不收学费,只收几块钱的作业本费用。

  • 15395413090一年级的小学生学费是多少?
    阮枯康公立小学的学费是免除的,只需要交─部分书本费,保险费用,应该在300元之内。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青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事业。实行九年义务教育,是指适龄儿童少年开始接受九年免收学杂费的教育。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障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九年制...

  • 15395413090小学生一年的学费要花费多少?
    阮枯康单先生的儿子在读小学4年级,他对学校的做法举手赞成:“没有父母会真的让孩子还钱,但学校教育孩子‘知恩图报’总是一件好事。”市家长学校研究会副会长王桂祝认为,学校让孩子算“亲情帐”,这种做法未尝不可。但从小对孩子进行人格教育,还要将这种爱推及到他人,推及到社会,变成一种大爱。

  • 15395413090小学生有没有学费?
    阮枯康义务教育阶段是不收学费的,大部分地区还免除了书费。不知道您在什么城市,我们这里小学生现用教材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国家规定的统一教材和地方教材,此部分教材属于免费义务教育教材,学生不负担任何费用。除课本外,在学生自愿的基础上,自愿征订教学辅助用书,这部分费用由学生自己承担。有些学校为了...

  • 15395413090我现在急想知道小学生学费到底是教多少?
    阮枯康那要看是农村还是城镇。如果是农村小学,每学期只收取(保险费、教辅资料费大约100多元),城镇学校有要多一点(教材费、资料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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