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父母在城里买了一套房子,男方家没买可以到女方家房子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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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家买了房,男方可以不买吗?~

不可以。你问问自己内心想买吗?如果你真心想买,肯定不会说“女方家买了房,男方可以不买吗”这样的话。你可能觉得以后结婚后要住一起,有一个房子就够了,自己没必要再花钱买。
可是你想过没,你买房子要花钱,女方买房子就不花钱了吗?凭什么要花女方的钱,而节约你的钱?凭什么人家花那么多钱买的房,你一毛都没出,却要住进来?你要明白一件事,毕竟房子是人家买的。即使人家让你住,你也只有使用权,而没处理权。人家可以让你住,也可以不让你住。

这个怪不了别人,要怪就怪这个社会爱情越来越稀少了,要是像梁山伯与祝英的关系,别说房子,就是摆在她面前的是一座金山,也未必好用,理想很丰满,现实太骨感,这个社会有一种最直接最实用的办法,那就是有爹可拼,没爹可拼的零基础,那就要象走蜀道一样的,难于上青天了。
从古自今只有一种情况,男方是心安理得住进女方房子里,那就是上门女婿。不然男方一定会和女方一样的付出,甚至付出更多一点。不说要你买多贵的房子,起码你要表示下,比如她买房,你装修,婚后你和她一起还房贷,或者她买房,你买辆车,两人都为家庭出一份力。

女方有房了跟男方有什么关系呢?那是人家自己的财产,凭什么要跟你结婚了,你就当成自己的了呢?如果男方眼下真的没钱买房,可以跟女方商量个退而求其次的方法,但别想着打女方房子的主意。当然这只是我的建议,我是觉得结婚是大事,双方都要有诚意,不管哪一方都不要坐享其成,要为对方多考虑点。

房子女方买了,孩子女方生了,要男人干嘛?男人不买房子连个窝都没有,你配得上有房子的女人吗?你又凭什么结婚生子,添丁进口?别老想占便宜不付出的事。女人又不是你妈,凭什么把该做的事自己一个人做完,让你婚前婚后当大爷?自己出房子,自己怀胎十月再挨一刀,孩子还得随男方姓。啥便宜事都让你占了。回家和你妈做梦去吧!

呵呵。又是这种情况。我觉得吧,你应该是没有那样的条件吧?不然买一套不住,又如何是吧? 针对这种情况嘛,就得看你女朋友是什么状态了。看她是不是站在你这边,如果她站在你这边,就事半功倍了。其实呢,对方父母的那些要求,只是怕女儿嫁远了,牵挂而已。当然,有些家长也难免别有居心的。针对这种情况,主要就在于你女朋友的选择了,如果她执意要跟着你的话,那些房子的事,都没必要担心。不过能不闹翻,最好别闹翻,每个人都懂得道理的,话是靠人说的,你自己得用理由跟她父母沟通清楚,话说到位了,他们自然无语。如果你口才不好的话,可以找身边的朋友等等。还有就是女朋友了,她最了解自己的父母了,她也可以帮助你跟她父母沟通的。 如果沟通还是没有办法改变的话,我看,你还是拖延吧,有一计,变是生米煮成熟饭,不过这一计,终不是很光荣,只能说是下下计了。 其实,没有沟通不了的人,这主要人就是你女朋友的态度了。如果她站在她父母那边的话,一点也没有在乎你的感受,那么,你可以放手了。

可以到女方家住。女方父母买房的目的如果是想让女儿女婿住,为了规避风险,女方父母,可以写个声明该房产只赠与女儿,那样的话,万一以后夫妻离婚,房产就是女儿的个人财产。

 

夫妻离婚房产分割原则如下:

 

  (一)婚前一方购买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属一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法》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同时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既然夫妻一方婚前付清了全部房款,并取得了房产证,那么该房屋无疑是婚前财产。

  (二)婚后一方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属一方的财产。

  (三)夫妻双方婚后一次性出资,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后离婚的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只要夫妻间没有事先对于房产明确约定产权归属于其中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的购房人或者房屋所有权人是哪一方,不论购房合同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书上面是否载明共有人,不论夫妻双房的出资份额多少, 该房产均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共有。

  (四)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主要集中在房改房等带有福利政策性质的房屋上,这些房屋的取得往往是由一方婚前承租或与职务、级别、工作年限等挂钩,所花费的费用要远远低于房屋的市场价值。而且当初分得房屋的情况又有许多具体情况,使得处理此类房屋争议相当棘手,而产权证往往由单位直接办在本单位职工名下,这在我国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前争议较大,现在有了明确的“说法”。按《婚姻法》的基本原理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一类的房屋还是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且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五)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包括贷款)房屋,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均等分割

  如果当事人是在全部偿还银行的贷款之后提起离婚诉讼,此种法律关系较简单,一般平均分割房产。但在房屋价格飞涨的今天,夫妻双方具备一次性全额缴纳购房款实力的毕竟还是少数,大多数都是采取商业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买房屋。商业按揭贷款大要经历缴纳首付,银行支付开发商剩余房款,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业主偿还全部贷款之后从银行手里取得产权证等步骤。

  实践中大多数案例出现在缴纳首付款,按揭贷款之后,尚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后的环节。因为业主还应当偿还银行的贷款,在偿还贷款之前,尽管已经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但是业主并不实际掌握房产证,该房产证被抵押在银行手里。也就是说,该房产还存在抵押权。分割按揭财产时候存在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尚未偿还贷款、房屋实际升值等四个组成部分。实际上房屋的合同价值就是已经支付房款与剩余贷款本息的总和。

  对于分割按揭房产,因为还存在继续偿还银行银行贷款的问题,因此不能简单的分割房屋合同价值。房屋的实际价值(合同价值与房屋升值之和)减去尚未偿还的银行贷款后的剩余价值才是双方的分配对象。由其中的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向另一方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

  如果房屋的实际价值低于首付款、已经偿还贷款、还应继续偿还贷款之总和的(实践中极少出现),则应当由其中一方取得房产,继续向银行偿还贷款本金、利息,同时另一方向其支付房屋价值差额部分的一半。

  (六)一方婚前按揭购房并取得房产证,婚后偿还贷款期间离婚的

  婚前取得房产证书,就意味着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离婚时房产直接归属于其中一方,但是这并不影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增长部分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房屋所有权与房屋价值并不完等同。由于婚后偿还贷款因素以及房屋升值因素的介入,就房屋的价值而言,离婚时候的房产价格(房屋实际价值减去尚未偿还贷款后的差额)绝对大于结婚时候的价格(房屋的实际价值减去结婚时候尚未偿还的贷款差额)。此种情况下,两种价格之间的差额部分是否构成夫妻双方该南通共同财产,应当区分不同情况来选择。

  如果能够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那么该房产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直接归属其本人,除非是双方书面约定该房产作为双方的共同财产。

  如果不能证明偿还贷款的资金全部是由购房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支付的,则应当视为夫妻双方共同偿还的按揭贷款。不论是双方偿还贷款的资金来源、或者是双方偿还贷款的份额,均不影响夫妻双方共同偿还贷款的性质。此种情况下房产归签订购房合同的一方所有,但是房屋两种价格差额部分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分配。

  (七)父母参与出资并取得房产证书后离婚的

  如果是夫妻双方结婚前父母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同时该部分资产作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分割房产价值重应当予以扣除。但是父母在婚前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双方的共同赠与的除外。

  如果是夫妻双方婚后出资购买房产的,一般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父母不得索回。该部分资产作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是父母在赠与时候明确声明是对夫妻其中一方的赠予的除外。

  如果是父母对子女的出资为借款,婚前借款的作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婚后共同借款的,作为婚后共同债务。当对于父母出资不能证明是赠与还是借款的,推定为赠与。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有关房产的规定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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