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元月1日都有那些法律或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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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月1日实施新交通法规真伪性~

您好!并没有文件说2016年1月1日起实施新交通法规。所谓“2006年1月1日实施新交通法规”的说法纯属子虚乌有。下面摘抄2015年转账3实施的交通法规若干条,凡超出百度知道字数限制的内容只能删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提高道路通行效率,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法。
  第三条 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适应道路交通发展的需要,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建设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推广、使用先进的管理方法、技术、设备。
  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
  第十条 准予登记的机动车应当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号牌。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相应的登记:
  (一)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
  (二)机动车登记内容变更的。
  (三)机动车用作抵押的。
  (四)机动车报废的。
  第十三条 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
  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实行社会化的地方,任何单位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检验。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保养。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对机动车检验收取费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强制报废制度,根据机动车的安全技术状况和不同用途,规定不同的报废标准。应当报废的机动车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得上道路行驶。报废的大型客、货车及其他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
  第十五条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和条件使用。
  公路监督检查的专用车辆,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八条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
  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境外机动车驾驶证的人,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考核合格的,可以发给中国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驾驶证。
  第二十条 机动车的驾驶培训实行社会化,由交通主管部门对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实行资格管理,其中专门的拖拉机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由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实行资格管理。
  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驾驶技能的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驶培训学校、驾驶培训班。
  第二十一条 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对机动车驾驶证实施审验。
  第二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累积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机动车驾驶人,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教育,重新考试;考试合格的,发还其机动车驾驶证。
  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在一年内无累积记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延长机动车驾驶证的审验期。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信号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通警察指挥。
  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设置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和国家标准,并保持清晰、醒目、准确、完好。根据通行需要,
  道路交通信标志应当及时增设、调换、更新道路交通信号。增设、调换、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号,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广泛进行宣传。
  第二十六条 交通信号灯由红灯、绿灯、黄灯组成。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绿灯表示准许通行,黄灯表示警示。
  第二十七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的道口,应当设置警示灯、警示标志或者安全防护设施。无人看守的铁路道口,应当在距道口一定距离处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
  道路两侧及隔离带上种植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设置的广告牌、管线等,应当与交通设施保持必要的距离,不得遮挡路灯、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不得影响通行。
  第二十九条 道路、停车场和道路配套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并根据交通需求及时调整。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已经投入使用的道路存在交通事故频发路段,或者停车场、道路配套设施存在交通安全严重隐患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防范交通事故、消除隐患的建议,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
  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第三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等,应当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
  第三十四条 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提示标志。
  城市主要道路的人行道,应当按照规划设置盲道。盲道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三十五条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
  第三十六条 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非机动车道标志第三十七条 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四十条 遇有自然灾害、恶劣气象条件或者重大交通事故等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情形,采取其他措施难以保证交通安全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实行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条 有关道路通行的其他具体规定,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二条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
  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一)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二)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三)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的。
  (四)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在车道减少的路段、路口,或者在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遇到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机动车应当依次交替通行。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四十八条 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并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
  第五十条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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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元月1日起实施和废止的法律法规

9亿农民告别农业税
2006年1月1日起,我国9亿农民将依法彻底告别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

2005年12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决定,农业税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废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表示,废止农业税条例、取消农业税后,并不意味着农民不再缴税。如果农民经商、开办企业,还需要缴纳相应的税种。

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高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个人所得税法作出修改。从2006年1月1日开始,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减除标准由800元提高为1600元。

随后,国务院公布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根据决定,2006年1月1日起,以下5种情形,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凡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二处或者二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引咎辞职制度写入法律

调整公务员范围,改革职务级别制度,明确职位聘任制……2006年1月1日起,我国第一部干部人事管理法律公务员法正式施行。公务员法规定了引咎辞职制度,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公务员法明确界定了公务员的范围,规定3种人员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拒绝执行上级依法做出的决定和命令;压制批评,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等等。

死刑第二审案件将开庭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的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对案件重要事实和证据问题提出上诉的死刑第二审案件,一律开庭审理,并积极创造条件,在2006年下半年对所有死刑第二审案件实行开庭审理。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宣布收回死刑核准权后,在程序方面作出的第一项重大决定。

“一人公司”将允许设立

新修订的公司法,将“一人公司”纳入公司法的调整范围,允许一个自然人或法人投资设立一人有限公司。

新修订的公司法有5个方面亮点:一是完善公司设立和公司资本制度方面的规定,降低公司设立“门槛”,扩大股东可以向公司出资的财产范围,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募集设立方式等。二是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的规定,充实股东会、董事会召集和议事程序的规定,增加监事会的职权;增加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等。三是充实公司职工民主管理和保护职工权益的规定。四是健全对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在公司符合分红条件而长期不向股东分红等情况下,股东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出资,退出公司等。五是增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或称为“揭开公司面纱”制度的规定。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等情况下,该股东即丧失依法享有的仅以其对公司的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而应对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保护普通投资者利益

修改后的证券法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健全和完善了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机制,有利于保护普通投资者的利益。

根据修改后的证券法,投资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不得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有此类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交易可以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

交警查纠交通违法行为应当先敬礼并使用规范用语

“你好!请出示驾驶证、行驶证”、“你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XX条的规定,依法对你处以XX元的罚款”……公安部出台的《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2006年1月1日起,交警在查纠交通违法行为时应当先敬礼,并使用规范用语。

规范要求,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应做到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语言文明,动作规范,忠于职守,严格执法;依法扣留车辆时,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被扣留车辆的安全,提醒驾驶人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妥善处理随车易变质货物等。规范对交警在道路上执勤执法时的自身安全作出了要求,规定除执行特殊任务外,不得在行车道上拦截、检查车辆或者处罚交通违法行为;遇有交通违法行为人拒绝停车接受处理的,不得站在交通违法车辆前面强行拦截,或者脚踏车辆踏板,将头伸进车辆驾驶室,强行扒登车辆责令驾驶人停车;除交通违法行为人驾车逃跑后可能对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严重威胁以外,交通警察不得驾驶机动车追缉。

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对申请资料真实性负责

国务院修改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修订后的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2006年是“十一五”的开启之年,1月1日起,一批与民生经济息息相关的法规政策开始实施。这些新规将给百姓的经济生活带来重要影响。
个税扣除新标令年终腰包变厚

【新规】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通知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均应适用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读】江苏省地税局相关人士说,按个税新的扣除标准,明年个人年终奖将更丰厚。举个例子,旧的个税费用扣除标准是800元,某单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员工发放当年12月份的工资1400元,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适用旧标准扣缴个人所得税为35元。该单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该员工发放2006年1月份的工资1400元,按照新规定,这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16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位人士进一步补充说,2006年1月12日,该单位再向该员工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8000元,由于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1600元(只有1400元),因此,应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减除当月工资与费用扣除额1600元之间的差额后,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应扣缴个人所得税755元。

房贷欠款将被取消优惠利率

【新规】根据人民银行的规定,2005年3月17日以前发放的按揭贷款,将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2005年3月17日规定的利率标准。对于已经发放的贷款执行标准如下:贷款利率政策对2005年3月17日之前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按照以下标准执行:截至2005年12月25日20时,客户贷款不存在欠款的,则贷款利率按2006年1月1日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性贷款基准利率下浮10%%执行;截至2005年12月25日20时,客户仍积欠本金和利息的,则贷款利率按2006年1月1日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商业性贷款基准利率执行。调整后基准利率为 6个月内 含6个月 5.22%%、6个月至1年 含1年 5.58%%、1年至3年 含3年 5.76%%、3年至5年 含5年 5.85%%、5年以上6.12%%。

【解读】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的房贷客户是否享受优惠利率与客户自身的信用直接挂钩。对于房贷有逾期不还记录的客户,中行给出了在明年1月15日前还清的“最后宽限期”,对于超过这一期限仍然不还者,将对其执行央行公布的基准利率6.12%%(5年以上)。对于信用良好的房贷者及VIP客户仍然执行5.508%%的优惠利率。这位人士介绍,在南京市的商业银行中,有的银行对房贷有逾期不还记录的客户会严格执行基准利率,但大部分银行都给出了“宽限期”。该人士强调,其实对于在2005年3月17日以后买房贷款者而言,这一房贷利率变动已不算“新规”———因为从那时起已执行该标准。无论是按基准利率6.12%%,还是下限5.508%%利率计算,每月还款都会有所提高。以30万元20年的商业性贷款为例,按照下限利率5.508%%计算,明年起月供将增加33.75元。资信不好的,按基准利率6.12%%还贷,月供将增加138.51元。

进口车整车关税再降2%

【新规】:从2006年1月1日起,我国将进一步降低100多个税目的进口关税。比如,明年进口小轿车、小客车、越野车等汽车整车的关税将由目前的30%%降至28%%。

【解读】江苏天泓、康泓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史硕久说,进口整车关税的进一步下调对于国内现有车市的影响可以用微乎其微来形容。进口车关税这次由30%降低至28%,其实是我国加入WTO时有关汽车关税方面承诺政策的进一步实施。就目前而言,国内车市流通的绝大部分产品都出自国内的生产企业,就价格而言,经过几年的价格调整,基本已与国际市场接轨,因此受进口整车价格下调影响的可能性很小。并且,进口整车仅占整个汽车市场不到5%份额,又大多集中在高档豪华车上,2%的关税下调在总车价上的体现也不是非常明显。其实经过近三年的市场培育,影响进口车价格的主导因素已经由原来的关税和配额变成了如今的汇率。

进口纸质卫生用品实施检验检疫

【新规】国家质检总局、海关总署、商务部联合发布的第177号公告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对纸尿布等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实施进境检验检疫。公告要求,自2006年1月1日起,将卫生纸、面巾纸、纸手帕、餐巾纸、纸卫生巾、纸尿布、纸制衣服、纸床单等商品(共6个8位编码)纳入《检验检疫目录》),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解读】江苏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鉴定监管处:国家从明年开始对一次性使用的纸质产品进行检验检疫的要求已经发到我省。但从我省实际情况来看,目前还没有对此类产品实施检验的实质性要求,因为我省至今还没有进口过此类产品。相关规定的出台主要是由于沿海其他省份曾经出现过将国外废弃的一次性纸质产品进口,重新处理后推向市场的案例。我省市场上提供一次性纸产品皆由国内企业或合资企业提供,质量方面也由质监部门严格把关。

养老个人账户“缩小”受关注

【新规】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并且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将全部用于社会统筹,确保当期的基金养老金发放;个人缴费则全部用于积累,用于本人将来的养老问题。

【解读】劳动保障方面专家介绍,养老新政对于个人的最大影响体现在,因为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这意味着养老金的个人账户“缩小”。专家指出,按照新制度的设计,职工退休后的养老金分为两部分:一是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二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为每月发放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的1/120。另外,国家对于“中人”还将给予以过渡性养老金为方式的补偿。

江苏省劳动保障厅有关人士表示,我省对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一领域,尚没有出台具体实施办法,省政府还在研究。该人士同时透露,对于事业单位的外聘用人员、企业单位的人员今后可能将按照新的办法执行。但对职工个体而言,其个人养老金的待遇水平相当于从“左口袋”到“右口袋”。

留学人员回国服务购国产车免税

【新规】2006年1月1日开始实行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办法》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办法》最新规定:留学人员购置的、来华专家进口自用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可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而以前则需要车主到省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在外留学人员回国服务的,购买一辆国产小汽车免税。其中还首次明确了求学港、澳回内地人员可以比照回国留学人员享受税收优惠。在退税方面,退税额按每年10%计算。

【解读】:江苏省国税局专家告诉记者,此次新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主要是针对征管部门的。江苏从2001年起就开始征收车购税了,其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如果是国产车,计税价格为支付给经销商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不包括增值税税款(税率17%%)。因为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的购车价中均含增值税税款。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发票价÷1.17,然后再按10%%的税率计征车辆购置税。比如,一辆10万元的国产车,去掉增值税部分后按10%%纳税,即:100000÷1.17×0.1=8547元。如果是一辆进口车,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消费税,而消费税属于流转税,最终是由生产环节转嫁到消费环节中,按车型从3%% 8%%不等,一般来说已打入车价中。

取消农业税

以后超过1600元的工资,才纳税!

进口车整车关税再降20%

好多,哪天新闻上还说呢。好象有60多条吧


2006年元月1日都有那些法律或条例实施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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