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中环境的定义是什么?它包括那些具体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确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古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这就是环境的概念。
(二)主要制度1.环境影响评价制度。2.“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3.排污申报登记制度。4.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5.征收排污费制度。6.环境标准制度:注意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应严于国家标准。7.限期治理制度:注意限期治理的对象有两类:一是位于特别保护区域内的超标排污的污染源,具体指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是造成严重污染的污染源。
环境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一章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
包括的具体内容:
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扩展资料:
1、制定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的国家法律。
2、制定时间: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3、历史版本:
七届主席令,第2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保护法中所称的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它包括大气、水、海洋、
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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