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但是在饮用水源附近能搞建設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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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范围内能建设什么?~

1、禁止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2、禁止超过国 家规定的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
3、禁止设立装卸垃圾、油类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的码头;
4、在保护区内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5、在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禁止规定以外的。。。

没有这个规定,但是有规定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六十六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第六十七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等部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下水型饮用水源的补给区及供水单位周边区域的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进行调查评估,筛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因素,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
饮用水水源受到污染可能威胁供水安全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采取停止排放水污染物等措施,并通报饮用水供水单位和供水、卫生、水行政等部门;跨行政区域的,还应当通报相关地方人民政府。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第六十三条 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跨市、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部门提出划定方案,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调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范围,确保饮用水安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国家法律规定饮用水源地水库是可以承包养鱼的,但是,是有严格条件的约束的: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为饮用水源的水库,其水面可以按照“在水库生态系统中科学利用生物资源、净化保护水质”的原则,承包给个人从事鱼类养殖,实行清水生态养殖方式经营。但是在养殖过程中,为了保护水质,承包人不得用中国箱养鱼,不得向库区投放任何饲料,不得施肥。 即可以养一些“清水鱼”用以净化水质,养殖过程中严禁施肥、投饵、用药等,采取“人放天养”的方式,一般以花、白鲢为主,经济效益不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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