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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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部关于印发《煤炭企业技师、高级技师评聘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适应煤炭工业科学技术发展和生产建设的需要,选拔和培养一大批技艺精湛的技术人才,根据劳动部对技师和高级技师评聘的有关规定,结合煤炭行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技师、高级技师是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设置的岗位技术职务。技师在高级技术工人中考评、聘任,高级技师在技师中考评、聘任。
  技师、高级技师职务应实行择优聘任,双向选择,不搞终身制。第三条 煤炭企业的技师和高级技师只在技术密集、工艺复杂、设备先进的生产工作岗位上按专业设置,其名称按专业名称确定。第四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职位人数,应按技师不超过技术工人的5%,高级技师不超过技师的20%的比例进行考评、聘任。第五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岗位技术职务要根据生产工作实际需要,科学、合理的进行岗位设置,并确定职数和明确责任。
  不在所有的技术工种岗位都设技师职务,也不在所有技师岗位都设高级技师职务。第六条 煤炭行业特有工种的技师岗位设置,按煤炭部、劳动部1994年颁发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所规定的最高等级线为高级工的工种,并参照煤炭部〔1987〕煤劳字第724号《关于煤炭行业实行技师聘任制的实施意见》中所列实行技师聘任制工种范围执行。
  非煤炭行业特有工种的技师岗位设置,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并按有关行业列入技师聘任工种范围的实施意见执行。
  高级技师的岗位设置,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确定,并将设岗名称、职数报部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设置技师、高级技师的岗位,必须编写技师、高级技师的《岗位职务标准》。《岗位职务标准》应包括:政治思想与劳动态度、专业(工种)及相关专业(工种)技术理论知识、操作技能与技艺、检查与考核、职责权限和适用范围等内容。第八条 技师、高级技师暂不实行考评和聘任分开。第九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和聘任必须贯彻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宁缺毋滥,虚位以待的原则。第十条 技师、高级技师的考评重点是工作业绩、技术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1、工作业绩考核。为使工作业绩考核符合实际情况,应以量化考核为主,其内容应有:生产成绩、工作实绩、现实表现等三个主要方面。各单位可结合实际,将这三个方面进行分解细化,实行量化打分;
  2、技术理论考核。考核应以《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中的本工种最高等级知识要求为基础,并结合企业生产对技术理论要求的实际,增加一定的难度。高级技师的技术理论考核应突出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现代化管理以及相关工种等方面的知识;
  3、实际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工作的重要环节是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应尽可能的同解决生产技术中的难点和关键问题相结合,同现场的实际操作相结合,也可采取“模拟操作”等形式。高级技师的考核重点应放在判断、分析解决关键问题的经验和技能上;
  4、考核技师应对其专业技术工作总结进行评审,考核高级技师应对其专业技术论文进行答辩,检验其潜在能力。第十一条 技师考评和聘任条件:
  1、遵守国家政策和法律、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2、文化程度要求达到高中、技工学校或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毕业,或经过自学、职业培训,达到同等水平;
  3、经职业技能鉴定站鉴定,达到本工种(岗位)高级工技术等级标准的专业技术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技能,并获取高级工证书三年以上;
  4、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超的技艺,能够独立解决本工种生产加工操作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方面,成绩显著;
  5、具有传授技艺,培训中级以上技术工人的能力;
  6、因工作需要而变换工种的,必须连续从事本技术工种(专业)工作五年以上,并连续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累计15年以上。第十二条 高级技师考评和聘任条件
  1、任技师职务三年以上并做出突出贡献,在本企业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是企业的技术尖子;
  2、具有本专业(工种)较高的专业知识,并了解和掌握相关专业(工种)的有关知识和操作技能;
  3、具有高超的专业技能和综合操作技能;
  4、在技术改造、工艺革新、防止和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大型工程项目施工、大型设备安装调试和维修等实际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或提出较高水平的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在提高经济效益、效率、质量、安全等方面做出显著成效;
  5、具有培训高级技术工人的能力,能指导、带领技术工人进行技术攻关和技术革新;
  6、高级技师首次聘任年龄,原则上至少应在法定退休年龄前保证一个聘任期。

这方面的答案太多了,法律法规也多。做体系需要这个,我们做了好几年,经常更新,但也不会很全,不过应该能满足要求了吧,给你个目录吧。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适用部门 颁布部门
一、法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 2004.03.14 全国人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次修正案) 2009.02.28 全国人大
3
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案) 1996.08.29 全国人大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3.05.01 全国人大
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11.01 全国人大
7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2009.05.01 全国人大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修订) 2009.05.01 全国人大
9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2.05.01 全国人大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1992.10.01 全国人大
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1989.04.01 全国人大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1996.12.01 全国人大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年人保护法(2006年修订) 2007.06.01 全国人大
15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1995.10.30 全国人大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管理法 2001.10 全国人大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2001修订) 1992.04.03 全国人大
1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07年修正) 2004.05.01 全国人大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4.07.01 全国人大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007.11.01 全国人大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2003.01.01 全国人大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2009.02.28 全国人大
23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2008.01.01 全国人大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2008.01.01 全国人大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008.01.01 全国人大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2006.01.01 全国人大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2008.01.01 全国人大
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 2008.08.29 全国人大
30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2008.10.28 全国人大
31
32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09.2.28 全国人大
33
二 行政法规
3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同法实施条例 2008.09.18 国务院
35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2008.12.30 国务院
36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2008.11.14 国务院
37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008.11.14 国务院
38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2008.2.22 国务院
39 的决定 2008.1.13 国务院
40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2008.1.1 国务院
41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8.10.10 国务院
42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2008.08.11 国务院
4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1984.01.06 国务院
44 工伤保险条例 2004.01.01 国务院
45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12.03 国务院
46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2004.01.13 国务院
47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1987.07.01 国务院
48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2004.01.09 国务院
49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2002.12.01 国务院
50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004.03.01 国务院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三 部门规章
51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 2005.09.25 国务院
52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2004.12.01 国务院
53 国务院关于加强防尘防毒工作的决定 1984.07.18 国务院
54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 1996.10.30 国务院
55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1995.07.01 国务院
56 国务院关于特大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2001.04.21 国务院
57 煤矿安全监察条例 2000.12.01 国务院
5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 2007.06.01 国务院
5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2007.06.01 国务院
60 特别重大事故及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1989.03.29 国务院
61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05.25 国务院
62 国务院关于修改《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 1995.05.01 国务院
63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1989.12.01 全国人大
64 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004.12.01 国务院
6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 2005.9
66 工伤认定办法 2004.01.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67 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察规定 2003.07.02 国家安监局
68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年修订) 2008.01.01 国家安监局
69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 2007.11.01 国家安监局
70 煤矿安全生产整治实施方案 2001.04.28 国家安监局
71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复议暂行规定 2003.08.01 国家安监局
72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2004.05.17 国家安监局
73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991.10.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74 职业病报告办法 1989.01.01 卫生部
75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 1997.07.01 煤炭工业部
76 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 2009.09.08 原煤炭工业部
77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 2009.06.16
7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2008.02.01 安全监察部门
79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 2005.07.2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80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3号) 2005.09.26 国家安监局
81 煤矿隐患排查和整顿关闭实施办法(试行)(安监总煤矿字[2005]134) 2005.09.27 国家安监局
82 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2004.04.01 国家安监总局
83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999.10.01 国家经贸委
84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07.01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85 煤炭工业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统计规定(试行) 1995.04.01 原煤炭工业部
86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 1997.01.01 劳动部、化学工业部
87 矿山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操作资格证考核规定 1996.02.0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88 重大事故隐患管理规定 1995.10.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89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1995.01.22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90 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1990.01.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91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 2009.07.01 煤炭工业部
92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2001.01.01 国家安监局(煤监)
93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1990.03.22 公安部
94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2.03.15 国务院
95 化学危险品登记管理规定 2000.09.11 国家经贸委
96 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1994.05.01 公安部
97 煤矿井下安全标志(AQ1017-2005) 2006.03.01 国家安监总局
98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04.09.01 公安部
99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办法 1992.01.13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0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1998.07.01 环保局、经贸委
外经贸部、公安部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101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1997.01.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2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1990.07.01 最高人民法院、检察院
103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 1990.07.01 司法部、公安部
104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 1987.12.26 工业部、化学工业部、
纺织工业部、轻工业部
石油工业部
105 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1995.04.07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6 矿山安全监察工作规则 1995.10.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07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理设备事故处理规定 1997.07.18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08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2002.05.01 公安部
109 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1990.10.05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0 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 1995.11.0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06.01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112 锅炉使用登记办法 1987.01.01 原劳动人事部
113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 2005.09.01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14 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 2009.05.01 国务院
115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88.01.01 卫生部
116 矿山粉尘浓度和尘肺病统计暂行办法 1989.07.2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7 有毒作业危害分级监察规定 1994.01.26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8 粉尘危险分级监察规定 1992.01.01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19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2002.05.01 卫生部
120 预防性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1995.06.02 卫生部
121 工业企业职工听力保护规范 1999.12.24 总工会
122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暂行管理办法 1991.08.01 总工会
123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 2001.12.31 总工会
124 煤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实施办法 1994.12.0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25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2003.08.01 国家煤监局
126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 2004.12.01 国家煤监局
127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2002.03.28 卫生部
128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2002.05.01 卫生部
129 职业病目录 2002.04.18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30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 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 2009.07.01 国家安监局
131 矿井通风安全监测装置使用管理规定 1996.01.01 原煤炭工业部
132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2001.07.01 质量技术监督总局
133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2006.06.07 国家安监总局
134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11.24 国家安监总局
135 电业安全作业规程 2005.03.01 国家电网公司
13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03.01 国家安监总局
137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2005.09.26 国家安监总局
138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0.03.06 国家经贸委
四 地方规章
139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山西省劳动保护暂行条例》的决定 2006.11.30 山西省人大
140 山西省劳动监察条例 1997.09.28
141 山西省工业劳动卫生管理条例 1990.05.09
142 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4
143 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 2007.09.01
144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办法 2007.07.01
145 关于修改《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法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7.03.30 山西省人大
146 山西省食品监督管理条例 2006.11.01
147 山西省消防管理条例 1999.09.26
148 山西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1999.02.09
149 山西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细则》 1999.09.22
150 山西省企业权益保护条例 2001.01.01 山西省政府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151 山西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2007年修正) 2007.09.01
152 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 2008.01.01 山西省人大
153 山西省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2006.02.01
154 山西省非法违法煤矿行政处罚规定 2005 山西省政府
155 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和监管监察办法 2005.12.06 山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五 标准及其它要求
156 煤矿工人技术操作规程 1997.01.01
157 煤矿井下低压电网短路保护装置整定细则 1998.03.24
158 煤矿井下保护接地装置安装、检查、测定工作细则 1998.03.24
159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 2004
160 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 2006.06.07 国家安监总局
161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
162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2009.05.01 国家安监总局
163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5.11.24 国家安监总局
164 电业安全作业规程 2005.03.01 国家电网公司
16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2006.03.01 国家安监总局
166 煤矿安全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2005.09.26 国家安监总局
167 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 2000.03.06 国家经贸委
168 煤矿井巷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1995.07.01
169 煤矿矿井机电设备完好标准 1987.11.09
170 GB/T28001-2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 规范 2002.01.01
171 选煤厂安全规程 2005.
172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
173 煤炭工业标准汇编(煤矿安全卷) 2008年版
174 GB6722-2003爆破安全规程 2003
175 GB3869-1997体力强度分级
176 GB/T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177 GB/T672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178 GB/T15499-1995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179 GB8196-1987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
180 GB2893-1982安全色
181 关于加强“一通三防”管理工作的通知
182 GB8958-1988缺氧危险作业安全规程
183 GB12801-1991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184 GB13690-19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标准
185 GB6222-1986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
186 GB/T15606-1995粉尘防爆泄压指南
187 GB/T15603-1995常用化学品贮存通则
188 GB/T5748-1985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方法
189 GB10434-1989作业场所局部振动卫生标准
190 GB16197-1996车间空气中木粉尘卫生标准
191 GB16203-1996作业场所工频电场卫生标准
192 GB16194-1996车间空气中电焊烟尘卫生标准
193 GB8783-1988尘肺病诊断标准
194 GB9665-1996公共浴室卫生标准
195 GB16153-1996饭馆(餐厅)卫生标准
196 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
197 GB/T4968-1985火灾分类
198 GB/T13495-1922消防安全标志
199 GB7258-199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200 GB/T123301-1990体力搬运重量限值
201 GB3738-199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202 GB4053.1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


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清单(职业健康安全方面)
编号:AQ-JL-05 2010年1月8日
序号 名称 实施日期 颁布部门
203 GB4053.2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
204 GB4053.2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
205 GB12266-1990机械加工设备一般安全要求
206 GB5083-1999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207 GB15606-1995木工(材)车间安全生产通则
208 GB/T17045-1997电击防护装置和设备的通用部分
209 GB5044-1985职业性接触毒物程度分级
210 GB5817-1986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
211 GB/T13861-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有害分类与代码
212 GB2811-1989安全帽
213 GB2812-1989安全帽试验方法
214 GB2890-1995过滤式防毒面具通用技术条件
215 GB/T3609.1-1994焊接眼面防护具
216 GB5725-1997安全网
217 GB6095-1985安全带
218 GB/T6096-1985安全带检验方法
219 GB/T6233-1997自吸过滤式防微粒口罩
220 GB/T6244.1-1986过滤式口罩总透漏率的试验方法
221 GB/T6244.2-1987过滤式口罩过滤效率的试验方法
222 GB/T6244.3-1988过滤式口罩死腔的试验方法
223 GB/T6244.4-1989过滤式口罩对空气流呼吸阻力的试验方法
224 GB/T6568.2-2000带电作业用屏蔽服试验方法
225 GB/T11651-19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226 GB12011-2000电绝缘通用技术条件
227 GB12624-1990劳动防护手套通用技术条件
228 GB/T14866-1993眼面护具通用技术条件
229 GB15701-1995焊接防护服
230 GB16789-1997食品机械安全卫生
231 GB18218-2000重大危险源辨识
232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233 GB 14161-93矿山安全标志
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矿山救护技术培训是矿山救护队的重要基础工作。矿山救护总队、各矿山救护支队和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必须有计划地对各级指挥员和战斗员进行强制培训并考核发证。第二条 矿山救护技术培训的对象是:
  一、矿山救护支队支队长、副支队长、参谋长、参谋或成员;
  二、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三、矿山救护中队中队长、副中队长、技术负责人;
  四、矿山救护队正、副小队长;
  五、矿山救护队员,包括辅助救护队队员。第三条 矿山救护总队负责培训各矿山救护支队成员和区域矿山救护大队大队长、副大长队、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
  矿山救护总队委托煤炭部矿山救护培训中心负责培训中队长、副中队长和工程师或技术员;
  矿山救护支队负责培训所在省(区、市)各矿山救护队小队长、副小队长;
  区域矿山救护大队负责培训所在区域全体救护队员,包括辅助救护队人员。第四条 矿山救护技术培训内容以《矿山救护培训教材》和《煤矿救护规程》为主。大、中队长培训以矿井通风、灾害处理和指挥以及矿山救护队管理为主;小队长和队员培训侧重于救护仪器装备的学习、操作、救护基本技术的操作方法和演习训练。第五条 矿山救护技术培训的时间要求:

-------------------------------
|   人  员   |  待 上 岗  |  在  岗  |
|----------|---------|--------|
|中队长以上指挥员  |3个月      |1个月/2年  |
|----------|---------|--------|
|小队长       |1.5个月    |1个月/2年  |
|----------|---------|--------|
|救护队员      |3个月      |1个月/2年  |
|----------|---------|--------|
|辅助救护队员    |1.5个月    |1周/年    |
-------------------------------
第六条 矿山救护技术培训的目的是:
  1.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煤矿救护规程》;
  2.熟悉矿山救护队的任务和职责,掌握救灾行动准则、技术规定、方法、技能、事故处理和注意事项;
  3.掌握井下灾害的特点和发生规律,熟悉灾害预防处理计划;
  4.掌握救护主要技术装备、性能、使用方法、常见故障处理和维护保养的要求;
  5.小队长能够根据事故处理方案和中队长的命令,带领小队独立完成一个方面的任务;
  6.大、中队长能够较熟练地制定矿井灾变事故处理方案,制定救护队行动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第七条 各级指挥员和队员按规定的内容和时间培训后,由各负责培训单位组织考核,考核合格后,填写任职资格证书,由矿山救护总队统一颁发。第八条 任职资格证书由矿山救护总队统一标准、统一印制。第九条 任职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二年,二年期满后,要重新考核验证。第十条 不取得任职资格证书不许上岗指挥或操作,也不授予军事化矿山救护队队衔。第十一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煤炭工业部。


煤炭工业部关于印发《矿山救护队指战员技术培训和考核发证的规定》的通知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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