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安全生产法》第21条【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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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安全生产法》第21条详细解析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以下职责:

1. **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 **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 **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6. **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 **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一、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调单位所有成员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强调企业每个部门、岗位、员工都对安全生产负责,形成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局面。主要负责人需带头执行责任制,定期检查执行情况,确保全员责任制度的落实。

**二、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涵盖安全管理与技术要求。主要负责人需组织制定并确保这些制度和规程的有效执行,涉及全员教育、培训、检查等多方面工作。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技能的关键。主要负责人需制定并执行培训计划,特别是对新员工和转岗员工进行重点培训,确保安全生产知识覆盖全员。

**四、保证安全生产投入**

安全生产投入是保障单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要基础。主要负责人需确保有充足的投入,并用于实际的安全生产工作中,平衡安全与经济效益的关系。

**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通过建立双重预防机制,实现风险分级管理与隐患排查的有机结合,防范事故于未然,提升安全管理的主动性。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制定预案并定期演练,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应对,减少损失和影响。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事故发生后,主要负责人需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及时报告,并配合调查,保证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新版《安全生产法》第21条的释义,全面强调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核心职责,旨在推动企业建立全员参与的安全生产文化,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生产活动的安全、稳定、高效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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