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第六章 物业管理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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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在第六章专门针对物业管理用房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义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提供物业管理办公用房,这些用房是无偿提供的,产权归属于全体业主。


物业管理用房的具体标准根据不同面积设定。对于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项目,需提供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空间;在5-20万平方米范围内,按照总建筑面积的0.2%提供;超过20万平方米的,则按照超出部分的0.1%提供。这些用房需为独立的地面房屋,并配备基本的水电设施。


若因分期建设等原因未能立即达到标准,建设单位需提供临时用房供物业服务使用。在申请房屋预销售许可证和房地产初始登记时,建设单位需提交相关配置资料,不符合规定将影响审批通过。


开发单位在建设物业管理用房时,必须确保其具备上下水、供电、供暖、卫生等基本功能,并预留小区内通讯、有线电视和宽带设施的端口,确保正常使用。


在规划设计阶段,规划管理部门需在图纸中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应便于物业管理,通常设于主街或物业区域中心。


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转让、买卖或用于担保物业管理用房,也不得出租或改变其用途。产权登记时,由开发商提供产权证明,明确物业管理用房的权属,产权归属小区业主。


对于原规划未包含物业管理用房的住宅项目,当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需进行重新规划,可能由政府出资或通过市场化方式解决用房问题。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伊春市物业管理规定》。该《规定》经伊春市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2年2月10日伊春市人民政府伊政发〔2012〕4号印发。《规定》分总则、物业管理职责分工、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与服务、物业管理用房、公用设施设备管理、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10章54条,自2012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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