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未“绝户”,这种情况,村委会是否可以收回我家的土地责任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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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身份证,公务办理~

毕业的时候就应该想到这个问题了,我记得当时辅导员千叮咛万嘱咐,可还是有人不愿意麻烦,不转。我建议
1、先联系学校辅导员,这种情况他们最熟悉,最好打电话好好问问老师怎么办。
2、身份证异地补办是可以的,这个你放心。

准备好相应材料后(外文证明材料需到指定的翻译公司译为中文),请本人携带有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A4)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提交申请,并回答有关询问。
您需要提交的材料有: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供户口卡片)、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9户口簿须复印首页和本人资料页)。
户口簿与身份证项目不一致或户口尚在迁移中的,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变更或落户手续,迁户落户的身份证签发地须做相应的变更,非北京户籍人员须提供暂住证或定居国外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扩展资料:
各国签证的种类多又不尽相同。根据持照人身份、所持护照种类和访问事由不同,一般将签证分为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官员)签证和普通签证四种。有的国家根据来访者的事由将签证分为旅游、访问、工作、学习、定居等类别。现在分别介绍如下:
(一)外交签证
外交签证(DiplomaticVisa)是一国政府主管机关依法为进入或经过该国国境应当给予外交特权和豁免的人员所颁发的签证。外交签证一般发给持外交护照人员。签证颁发国依据本国法规和国际惯例,给予持证人相当的方便、优遇、特权和豁免。
(二)公务签证
公务签证(Service Visa)是一国政府主管机关依法为进入或经过该国国境应当给予公务人员待遇的人士所颁发的签证。有的国家将该种签证称为官员签证(Official Visa)。公务签证一般发给持公务护照人员。
(三)官员签证
官员签证(Official Visa)是公务签证的一种,指一些国家向持有官员护照的申请人颁发的符合其官员身份的签证,其效力同公务签证。颁发官员护照的国家一般实行相应的官员签证制度。中国没有官员签证制度。中国签证机关通常为来华执行公务的持官员护照的外宾颁发公务签证。
(四)礼遇签证
礼遇签证(Courtesy Visa)是一些国家政府主管机关依法为进入或经过该国国境可给予相应礼遇的人员所颁发的签证。这些人一般是身份高但又未持有外交护照的人员或已卸任的外国党政军高级官员及知名人士。签证颁发国根据本国法规和国际惯例,给予持证人应有的尊重和礼遇。
(五)普通签证
普通签证(Visa)是一国政府主管机关依法为因私人事务进入或过境该国的人员颁发的一种签证。普通签证一般发给持普通(因私)护照或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的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出境证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体户口

户口未“绝户”,这种情况,村委会是可以收回的土地责任田
一、村民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可以收回承包地。
虽然《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村民弃耕抛荒情形下,承包地如何处理未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中规定了承包方的三种法定义务,其中第(三)项义务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而《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芫耕地、、、、、、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是农村土地承包方的法定义务,土地管理法对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因此农村土地承包者连续两年弃耕抛荒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其承包的土地另行发包。
二,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地。
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村集体中的部分家庭承包户发生了迁移,有的迁到小城镇,有的迁到大城市,有的将户口也迁走转为非农业,有的只是人迁走了但户口没迁走,还有的是举家迁,有的只是部分成员迁走,那么什么情况可村委会有权收地呢?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冰冻期民的耕地和草地。”也就是说,当符合承包方举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条件时,村委会有权收回承包地,只要承包经营户中有人未迁出就不能收地,只要举家迁入的是未设区的城市的也不能收地,虽然举家迁入设区的市但户口没迁出的也不能收地,因此村委会收地要严格执行法律的规定,不能滥用职权,侵害村民的利益。
三,当承包户中发生“绝户”的情况,村委会可以收地。
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以户为单位,在本轮承包期内“生不添、死不减”。而当承包经营户中的成员有的迁出了,有的死亡了,户中已无成员时,也就是“绝户” 情况发生时,村委会有权将土地收回。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而当户中的成员有的迁出有的因死亡户口被注销时,该户中已无成员存在就是“绝户”,不能再成为承包主体与村委会保持合同关系,村委会有权将承包地收回另行发包。
四,已婚妇女在婚入地居住并再次取得承包地的,婚出地村委会有权收回其已分承包地。
有的妇女在娘家这边有户口并分到了土地,但结婚后在婆家那边又取得了一份承包地,就拥有了两份承包地,这种情况下村委会就有权收回承包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当妇女结婚后在两地都取得了承包地时,不论是婚出地村委会还是婚入地村委会都有权回承包地,承包方也有权退回一份承包地,但退回哪份承包地承包方具有选择权。
五,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村委会有权收回土地。
法律允许承包方在承包期内自愿交回承包地,但要履行法定程序和相关手续,《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应当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地。”法律这样规定,是为了防止村委会违法强行收地,然后说是村民自愿交回的,因此在没有承包方的书面申请,承包方又否认交回土地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是承包方自愿交回土地。

你说是家庭是以单独立户为条件,不能要宅基地时就分户立户,涉及到利益受损失又“并户”为一户了。
根据你的说法,村里的作法合理合情。当时承包时(分地时)是两户,你家并无异议,现在一家绝户收地时又提出了异议,是得不到支持的,须以承包合同的主体而确定是否“绝户”了。
但在承包合同欺,同村的法定继承人具有承包继承权的。

以前和现在都是以户为单位的,如果户口本上已经没有的户,户籍就给你消了,这户就算没有了,所以村委会是有权利收回没有户籍的地的,这一点是没有异议的,而且你现在有的那户,如果承包合同到期了,多出来的地,村集体也是有权利收回再分配的还有就是如果你们两户变一户了,人口有没变化呢,如果人口没有变化,这事还有可商量的余地吧。

根据你的说法,你现在村里的作法合理合情。当时承包时分地时是两户,你家并无异议,现在一家绝户收地时又提出了异议,是得不到支持的,须以承包合同的主体而确定是否绝户了。

是的。以一户为单位。该户人口已经由于各种原因不存在了(包括户籍),该户也就灭失了,村委有权收回承包地、宅基地、自留地。


户口未“绝户”,这种情况,村委会是否可以收回我家的土地责任田?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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