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狗证办理需要什么材料 南宁养犬证办理 南宁市养犬登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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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养犬登记办法旨在规范养犬行为,确保市民生活环境的和谐与安全。养犬人需符合《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申请养犬登记时,必须携带犬只到场。重点管理区内的危险犬种如已被认定禁止饲养,则无法办理登记。若犬只已被依法没收,亦不予办理登记。
个人或单位申请养犬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养犬地证明、犬只照片及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如犬只从境外进口,还需提交入境检疫证明。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公安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为犬只注射电子识别标识,发放南宁市养犬登记证及标识牌。单位申请还需进行实地核查。
养犬登记证到期需延续饲养,养犬人应在到期前10天申请延续登记。需提交有效免疫证明和原登记证。
养犬人如有以下变更情形,应申请变更登记:养犬地变更、养犬人变更或犬只变更饲养对象。变更后的个人或单位需符合养犬条件。
养犬地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需提交原登记证及变更后的养犬地证明。原养犬人若死亡,犬只需变更至其他家庭成员或单位饲养,需提交原登记证、死亡证明及变更双方的身份证明和养犬地证明。
养犬人死亡,法定继承人将犬只变更为其他个人或单位饲养,需提交原登记证、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让人身份证明、养犬地证明及变更协议。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或赠与他人,需提交原登记证、双方身份证明、变更协议及养犬地证明。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并送交收容场所,应在送交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交原登记证、身份证明及收容场所证明。
养犬人若犬只死亡或失踪,应在相应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交原登记证、身份证明及犬只死亡或失踪情况说明。
养犬人未按条例规定办理延续或注销登记,或因违法被没收犬只,或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未接种狂犬病疫苗,其登记证件将由公安机关注销。注销手续在系统上办理完成,证件失效。
养犬登记证被注销后继续饲养该犬只,养犬人需重新申请登记,并补交管理服务费。若犬只找回,亦需重新申请登记。
重新申请登记时,需提交有效免疫证明、身份证明及养犬地证明。非法没收的犬只不予重新登记。重新登记时还需携带犬只至登记服务场所核查。
养犬登记相关证件遗失或损毁,养犬人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同时在表中签名确认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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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养犬登记时,必须携带犬只到场。重点管理区内的危险犬种如已被认定禁止饲养,则无法办理登记。若犬只已被依法没收,亦不予办理登记。
个人或单位申请养犬登记需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明、养犬地证明、犬只照片及合法有效的免疫证明。如犬只从境外进口,还需提交入境检疫证明。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后,公安机关将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并在10个工作日内为犬只注射电子识别标识,发放南宁市养犬登记证及标识牌。单位申请还需进行实地核查。
养犬登记证到期需延续饲养,养犬人应在到期前10天申请延续登记。需提交有效免疫证明和原登记证。
养犬人如有以下变更情形,应申请变更登记:养犬地变更、养犬人变更或犬只变更饲养对象。变更后的个人或单位需符合养犬条件。
养犬地变更时,应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申请,需提交原登记证及变更后的养犬地证明。原养犬人若死亡,犬只需变更至其他家庭成员或单位饲养,需提交原登记证、死亡证明及变更双方的身份证明和养犬地证明。
养犬人死亡,法定继承人将犬只变更为其他个人或单位饲养,需提交原登记证、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让人身份证明、养犬地证明及变更协议。
养犬人将犬只转让或赠与他人,需提交原登记证、双方身份证明、变更协议及养犬地证明。
养犬人放弃饲养犬只并送交收容场所,应在送交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交原登记证、身份证明及收容场所证明。
养犬人若犬只死亡或失踪,应在相应事件发生之日起15日内申请注销登记,需提交原登记证、身份证明及犬只死亡或失踪情况说明。
养犬人未按条例规定办理延续或注销登记,或因违法被没收犬只,或犬只免疫有效期已满未接种狂犬病疫苗,其登记证件将由公安机关注销。注销手续在系统上办理完成,证件失效。
养犬登记证被注销后继续饲养该犬只,养犬人需重新申请登记,并补交管理服务费。若犬只找回,亦需重新申请登记。
重新申请登记时,需提交有效免疫证明、身份证明及养犬地证明。非法没收的犬只不予重新登记。重新登记时还需携带犬只至登记服务场所核查。
养犬登记相关证件遗失或损毁,养犬人需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同时在表中签名确认遗失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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