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防教育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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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防教育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国防教育,是指国家对法定学龄以上的公民进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国防观念、国防法律法规、国防知识技能的教育,是对公民进行履行保卫祖国和其他国防义务的教育。第三条 国防教育是国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纳入整个国民教育体系。加强国防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接受国防教育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第四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学校、地方军事部门应积极组织本单位的国防教育活动。
  驻川的人民解放军和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支持和配合地方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第五条 国防教育应贯彻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防卫方针、政策。
  国防教育必须注重实效。第六条 国防教育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国防教育委员会,负责对国防教育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其日常工作由同级政府的兵役机关会同宣传、教育部门负责,其他有关部门配合。
  国防教育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兵役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有关单位的负责人组成,主任委员由政府负责人担任。第七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防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规划和措施;
  (三)研究解决在本行政区域内国防教育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检查、指导和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国防教育工作,总结和推广基层单位的国防教育经验。
  省国防教育委员会组织省兵役机关、省教育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编写和审定、颁发国防教育教材。第八条 国防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律法规、国防常识、国防科学技术、国防体育、武装力量建设等方面的知识,开展国防技能培训。第九条 国防教育分别按重点教育和一般教育的要求进行。
  民兵、预备役人员和高级中等学校(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以上学校的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人员接受一般教育。
  接受重点教育的公民,通过军事训练和参加各项国防教育活动,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国防知识和技能。接受一般教育的公民,通过参加国防教育活动,树立国防观念,了解国防常识和掌握初步技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应带头参加国防教育活动,履行国防教育的组织领导责任。第十条 民兵、预备役组织必须有计划地对民兵、预备役人员进行国防教育。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将各级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列入正常的教育教学计划,分年龄、分层次对学生实施国防教育。第十二条 文化、教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卫生等部门应将国防教育的宣传纳入工作范围。第十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根据本行业、本单位特点,分别情况对干部职工进行国防教育。第十四条 城市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应动员本区域内居民、村民接受国防教育。第十五条 省军区、军分区、人民武装、人民防空和国防科研部门应积极开展国防教育的理论研究活动。
  人民政府鼓励单位、个人开展国防教育的理论研究活动,促进国防教育事业的发展。第十六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将国防教育经费列入本级地方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国防教育经费,在本单位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第十七条 民兵、预备役组织可按照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开展以劳养武活动,其收入用于国防教育和民兵预备役工作。第十八条 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由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国防教育委员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至十四条、第十六条的单位,国防教育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国防教育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由其行政主管部门对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对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公民,由其所在单位、社会团体、村民或居民组织、学校给予批评教育。
  妨碍国防教育,或破坏国防教育设施的,由公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成都市国防教育训练基地,系成都市国防教育委员会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四川省成都警备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四川省国防教育实施办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2001】48号文件及国家教育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制订的《学生军事训练规定》教体艺【2007】7号文件精神,于2007年3月批准成立的专门从事国防教育和军事训练的社会公益性机构。基地直属成都市国防教育委员会领导,并于2009年通过四川省军区和四川省教育厅学生军训资格认证。同年11月被四川省人民政府授予省级国防教育基地,并获得成都市国防教育学会常任理事单位,2012年9月5日,基地被国家国防教育办公室评为“国家国防教育示范基地”。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普及和加强国防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发扬爱国主义精神,促进国防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居住的中国公民都应当自觉接受国防教育;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都应当开展国防教育工作。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把国防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国民教育体系和大中小学教育计划,并把国防教育作为拥政爱民、拥军优属工作、军民共建和领导干部考核的内容。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鼓励并引导、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国防教育的活动,并对在国防教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驻地军事单位协助和支持地方人民政府开展国防教育。第六条 国家通过开展全民国防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基本国防知识,学习必要的军事技能,激发爱国热情,自觉履行国防义务。第七条 国防教育应坚持全民参与、长期坚持、讲求实效的方针,实行经常教育与集中教育相结合、普及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理论教育与行为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针对不同对象确定相应的教育内容并分类组织实施。第八条 国防知识教育的主要内容是学习国防理论、国防历史、国防法制、国防常识、国防科技、国防经济、国防形势、国防体育以及人民防空等。第九条 各级领导干部,现役军人、民兵、预备役人员,各高等学校、高级中学和相当于高级中学的学生接受重点教育;其他人员接受普及教育。第二章 国防教育的职责分工第十条 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领导全省的国防教育工作。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在省政府兵役机关设立办公室,负责省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
市、州、县(市、区)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组织、指导、协调并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国防教育工作。
各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在同级党委、政府和军事机关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上一级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指导。第十一条 各级宣传部门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并指导全社会国防教育的舆论宣传工作,拟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国防教育计划,组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开展国防教育,定期向国防教育工作机构通报国防教育工作情况。第十二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下达学生国防教育计划,指导、检查和督促教育系统国防教育工作落实,定期向国防教育工作机构通报开展国防教育的情况。第十三条 各级经济贸易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的国防教育,拟定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国防教育计划,适时组织对职工的国防教育,定期向国防教育工作机构通报国防教育情况。各级工会协助开展国防教育。第十四条 各级民政部门应把国防教育同开展拥军优属活动结合起来,纳入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区)考核评比内容,积极支持和配合国防教育工作机构抓好全民国防教育工作。第十五条 各级文化、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应把国防教育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多种艺术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组织编辑出版国防教育类出版物。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支持国防教育,落实国防教育必需的经费。第十七条 军分区、人武部应在地方党委、政府领导下,负责国防教育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协调有关部门积极搞好本地区的国防教育,抓好所属部队和民兵、预备役人员的国防教育。第十八条 各级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以及其他有关社会团体应发挥本系统、本单位优势和专业特点,积极进行全民国防教育宣传。第十九条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国防教育,并将其纳入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结合征兵工作、拥军优属以及重大节日、纪念日活动,对居民、村民进行国防教育。
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农村村民委员会可以聘请退役军人协助开展国防教育。第三章 全民国防教育第二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各级各类学校的国防教育列入正常的教学计划,并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检查,分年龄、分层次对学生实施国防教育。第二十一条 各类小学和初级中学应当将国防知识教育的内容纳入有关课程,将课堂教学与课外活动相结合,对学生进行国防教育。
各类小学和初级中学每学期应安排足够时间的国防教育课目,并根据需要聘请驻地军事单位人员任校外辅导员,协助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防教育活动。
有条件的小学和初级中学可以组织学生开展以国防教育为主题的少年军校活动。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年军校活动的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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