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能为民营企业在银行融资担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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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平台公司可以为民营企业做担保吗?是否符合相关规定以及银行要求?~

政府平台公司可以为民营企业做担保,符合相关规定以及银行要求。从法律角度上是可以的,只要这个公司的股东大会和国资委通过。操作上难度是很大的,一般两家企业都会有紧密的关系,比如BT形式代建;现在地方债都在做审查,最好不要在风头上。银行会看这个担保主体是否出银监会监管平台,没出平台很麻烦,出平台了就稍微好操作点。部分信托公司角度是认可这类增信的,当然前提是担保的平台负债率及对外担保不要太高。拓展资料:“民营”是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一个词汇:它是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产生的,并且曾经非常流行。而现实却很有讽刺意味,概念流行的民营企业,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我国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这些法律对相应的企业在各方面都做了具体的法律规定,基本上涵盖了现阶段我国各种类型的企业,但没有“民营企业”。所有的非公有制企业均被统称为民营企业。在“公司法”中,是按照企业的资本组织形式来划分企业类型的,主要有:国有独资、国有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又分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等。民营担保公司如何评价其担保能力?民营担保来公司的担保能源力要作评价的确很困难。第一,没有一个固定的模式可以用;第二,担保公司的对外担保是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担保总额是不确定的;第三,从公司法角度讲,担保公司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它所承担的责任也是以出资人的出资额为限的。因此一般来讲,民营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各个银行都不是单笔审核的,需要现由担保公司和银行整体洽谈一个担保总额,比如以担保公司资本金的多少倍为限。在谈的过程中,银行要对担保公司的股东结构进行审核,对担保公司自己的运作方式进行审核,还要审核担保公司已经承担的担保责任有多少。其实担保公司自己也应该象银行一样,有专业审贷人员,如果这些人员的素质很高,流程很健全,那么无疑是对减小担保公司整体风险有很正面的作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民营担保公司的信誉状况普遍不佳,银行可接受的程度很小。

  一、民营企业融资的现状  
  民营企业的资金来源有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指企业通过一定方式在自身内部进行资金的融通。这是企业长期融资的重要来源,是企业不断将自己的储蓄(一般来说主要由折旧和留存收益构成)转化为投资的过程。内源融资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业主的投入。据调查,初始资金来源主要依靠内源融资,有90%的初始资金来自于共同创业的成员、家族成员或者朋友。而且企业规模越小,业主投入所占比重越大。二是企业自身盈余。当企业经过一定发展后,其自身盈余留存所占比重增加。外源融资广义上是指不同资金持有者之间资金的流通,具体到某一企业则是指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闲置资金,使之转化为自己投资的过程。外源融资包括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是通过向社会发行股票或债券从资本市场获得资金,但在民营企业中比例都非常低。间接融资是通过金融机构充当信用媒介获得资金。企业规模越大,银行、信用社贷款所占比例就越高。此外,非正规渠道诸如非法集资也大量存在,企业往往以高出银行、信用社贷款利率1倍至数倍的利息进行民间借贷,这在小型企业所占比重较大。
  国际金融公司(1FC)在北京、成都、温州等地开展的一项有关中国600多家民营企业的调查活动结果显示:我国民营企业的融资,无论是初创期还是发展时期,其资金来源都严重地依赖内源融资,自我融资是我国民营企业的主要融资方式。被调查企业融资结构中自我融资的比重占了90.5%(经营年限短的企业所占比重更高),有9.5%来自外源融资,其中银行贷款占4.0%,来自非金融机构的份额占2.6%,其他渠道占2.9%,民营企业融资渠道过于狭窄。
  根据人民银行研究局的调查:样本企业平均投资规模增长幅度2002年为65%,2003年为31%。在资本市场处于初始发展阶段的我国,民营企业把融资的希望寄托于商业银行。但由于种种原因,商业银行向民营企业提供的资金支持远远小于民营企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从1999年到2003年,民营企业贷款(即私营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贷款之和)所占全部新增贷款的比重分别为6.43、6.14、4.33、3.56、4.05;若把农业贷款也作为民营企业贷款,则其比重分别为11.97、9.34、8.37、9.67、9.5,而民营经济已占我国GDP的1/3还要强。据调查,80%的民营企业认为贷款难,47%的企业停产原因是资金缺乏后续供给。融资结构单一、融资渠道堵塞、融资成本偏高是民营企业面临的普遍问题。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已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

  二、民营企业融资困难的原因分析

  资金是民营企业生命力得以扩张的条件,民营企业出现融资困难的局面,究其形成的原因,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1.民营企业的信用问题直接影响其外部融资。诚实经营,讲究信誉与消费者和企业密切相关,它既可以给消费者带来好处,也可以给企业带来利润。好的信用会给银行好的印象从而能比较顺利地取得贷款,而不良信誉或信用等级偏低则会取到很少的贷款甚至得不到银行的贷款支持。例如,中国工商银行专门制定的面向中小企业贷款的指导性意见中有一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属于禁止贷款类:欠息,无偿债能力;贷款用途不大;不守信誉;企业管理混乱;经营无固定场所;企业经营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一般性加工企业的基建项目;信用等级BB级以下。
  当然,其他企业比如国有企业等也会出现一系列信用问题,但民营企业的资信状况更差。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提供一个数据是:60%以上的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是BBB级或BBB级以下的信用等级,而从评级经验和指标体系的严格程度来看,这仍是一个保守的数据,更别说依照国际指标体系。
  2.信息不对称,银行难放心。因信息缺乏而在融资上造成的问题可能发生在两个阶段:交易之前和交易之后。在交易之前,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问题是会导致逆向选择。金融市场上的逆向选择指的是:贷款者和借款者之间存在着信息的不对称性,即有关借款者的信誉、担保条件、项目的风险与收益等,借款者比贷款者知道得更多,具有信息优势,这种优势使得贷款者在借贷市场上处于不利地位。为了消除不利的影响,贷款者只能根据自己所掌握的借款者过去平均的信息来设定贷款条件,而不是根据风险程度的高低确定利率。这样,就会对那些高于平均条件的优良借款者不利,后者就会退出借贷市场。这一过程的不断重复,借贷市场上借款者整体素质就会下降。那些最可能造成信贷风险的贷款者常常是那些寻找贷款最积极的人,这就是所谓的逆向选择问题。由于逆向选择使得贷款可能招致信贷风险,贷款者可能决定不发放任何贷款,即便市场上有信贷风险很小的选择。
  道德风险是在交易之后由信息不对称所造成的问题。金融市场上的道德风险,指的是借款者得到贷款后,可能改变原来的承诺,从事使贷款不能归还的高风险投资或者故意逃废债务。由于道德风险降低了贷款归还的可能性,贷款者可能决定宁愿不做贷款。
  民营企业的信息不对称比国有企业、大企业更加严重,其原因是因为民营企业大多都有信息不透明问题。民营企业的信息基本是内部化的,通过一般的渠道是很难获得有关民营企业的信息的。民营企业在寻找贷款和外源性资本时很难向金融机构提供证明其信用水平的信息。由于民营企业对资本和债务要求的规模较小,使得审查监管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较高,金融机构为了避免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往往不愿向中小企业或民营企业提供贷款。可见,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造成的问题已成为金融市场正常发挥功能的重要障碍。
  3.国内融资制度安排问题。我国的资本市场是伴随着国有企业的改革而发展起来的,其初衷是为了解决国有企业的融资问题,在制度设计上,对随后发展起来的民营企业有诸多限制。首先,资本市场融资制度安排的限制。我国证券市场以国有企业改革为宗旨,重点扶持了一大批国有大中型企业上市融资。尽管2004年5月27日中小企业板块在深交所正式启动,但由于实行“法律法规不变,发行上市标准不变”,能够通过股市融资的民营企业只是少数。其次,债券市场融资制度限制。我国发行企业债券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办法,优先考虑农业、能源、交通、重点原材料与城市公共设施项目,以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不但对发行主体有很高的条件要求,并且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批。目前只有少数大型国有企业发行了企业债券,基本上未向民营企业开放。对民营企业来说,发行企业债券是不现实的债权融资渠道。再次,民营企业难以获得民间资本的大力支持。民间借贷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内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融资行为,甚至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集资”而受到法律的惩罚。由于启动民间资本的相关政策和立法滞后,民间资金难以转化为资本。民间融资的无序性和不规范性使其不可能成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
  4.所有制的歧视势必造成民营企业贷款难的局面。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只愿给国有企业贷款,同为中小企业,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受到的待遇就不一样。在中国,大部分的银行贷款首先给了国有企业,其次是“三资”企业,最后才轮到民营企业。而只要是民营企业贷款,大多都会出现手续繁琐、条件苛刻、减少贷款额等诸如此类的现象。打破所有制的歧视已成为刻不容缓的问题,上述五个原因,归纳起来就是以下三点:(1)体制上的原因。民营企业是非国有企业,与国有银行在所有制上的差异,造成银行与企业之间的距离。此外,政府在信贷支持体系渠道开启方面,对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不多。(2)企业自身的原因。一方面,民营企业由于数量众多,层次参差不齐,财务制度不规范,从而导致了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使银企联系不强;另一方面,相当多的民营企业信用等级低,资信相对较差,取得抵押担保贷款困难;同时,有些民营企业借改制之机逃避银行债务,从而直接恶化了银企关系。(3)社会服务体系的原因。首先,缺乏专门的为民营企业贷款服务的金融机构。由于民营企业资信状况不均匀,为规避风险,国有商业银行在资金借贷方面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大打折扣,而市场体系的不完善,使民营企业的融资更加困难。 其次,商业银行贷款管理的严格化。国有银行商业化以后,银行业实行的是企业化管理,对放贷后的风险顾虑和原有的不良贷款沉淀较多,使之对民营企业缺乏信心。为防范风险,必然采取的措施就是:普遍加强信贷资产的质量管理,对信誉程度较高的民营企业才给予贷款,而民营企业由于自身的经济实力和财务管理科学化的欠缺,往往达不到银行规定的标准,因而很难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再其次,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自身财力的不足。以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为己任的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由于还贷不力,资金来源不断萎缩,负债经营过重,资产质量下滑,可以放贷的资金十分有限,难以给予民营企业足够的支持。最后,政府财力扶持的困难。政府在体制改革中,重心在于加强对国有大型企业进行资金、政策方面的倾斜。受财政收入刚性的制约,限制了向民营企业贷款的力度,国有银行企业化后,政府不可能再采取直接措施让银行放贷,使民营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得不到彻底的解决。  
  三、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对策探讨  
  1.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以促使其资金更多地流向民营企业。长期以来,国有银行一直在我国融资市场中占有最大份额,并与政府及国企之间形成稳定的利益制衡关系。国企作为国家直接出资与控制的经济体,一直是国家政策的利益保护重点,金融体制改革实则围绕着国企利益而展开,可以说国企始终是资金市场上的最大受益者。要让国有银行资金更多地投向民营企业,唯有打破维持已久的政府、国企与国有银行的利益制衡关系,而国有银行进行股份制改造是打破这种关系的有效途径。股份制可以进一步明晰国有银行的产权,理顺其与政府国企之间关系,促使国有银行真正实行企业化经营,按资金使用效益而不是所有制形式选择贷款对象。这样民营企业才能与国企处于公平的资金竞争地位,才能获得广泛持久的银行金融支持。
  2.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组建主要为民营企业服务的民营商业银行。国有银行作为大型商业银行,即便改制后,也会定位在主要为大中企业和大客户服务。因而,为了适应我国众多中小民营企业的金融需求,极有必要组建民营中小金融机构,尤其是民营商业银行。
  民营商业银行的组建以城市信用社为基础较合适。城信社土生土长,立足本地,与民营企业一样遵循着市场经济运作的轨迹,与民营企业有着制度、地缘、人缘上的亲和力,在交易费用、信息搜集、信用约束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已为民营企业的启动和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在一些经济较为发达地区,已经出现了一些较具规模、经营运作良好的城信社,对这些城信社进行改革、重组,按市场原则组建完全由民营企业和私人入股或控股的民营银行,能够较快投入运作,既可扩大民营企业的融资来源,又可为银行体系输入新鲜血液。
  3.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专业机构必须按市场规律要求,进行市场化运作,为民营企业的融资扫清障碍。(1)金融管理部门应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制定出符合市场要求的相关制度和法规,加快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的市场化改造,合理配置金融资本,不应以所有制性质去导向市场。(2)加快证券市场的建设,为民营企业的证券融资提供方便。金融部门要改变单一的为国家重点项目和国家骨干企业发行债券的方式,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和其他企业发行多种形式的企业债券,使债券市场的融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我国的股票市场在发行上存在着所有制歧视,证券管理部门应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消除所有制歧视,让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享受同等待遇,公平上市。对那些规模较小、尚处于初期发展但有充分发展前景的民营企业,证券管理部门可以考虑开辟新的股权流通场所,设置多层次的股票交易市场,如建立“二板市场”和“柜台交易”等,也可以开设类似美国全国证券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NAS-DAG)的场外交易系统。对于尚不具备进入证券市场的民营企业,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可直接或间接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去引导和帮助这些民营企业,使它们达到上市监管的要求,最后有机会进入证券市场。
  4.加快建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开拓其他融资渠道。(1)兴办社会民间中介服务组织,补充、完善信贷服务体系。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常感到信贷信息不灵,相关程序不清。而金融部门对民营企业的资产质量、资信程度难以了解和掌握,双方在进行信贷融资中都感到不了解,融资成本高,操作难度大。设立中介服务机构能有效解决这一矛盾。可设立信贷咨询、信贷保证、资信评估、贷款担保、财务审计、经营监管等中介服务机构。这样,一方面能确保供需双方业务的正常进行;另一方面还能激活资本市场,给资本市场带来更大的发展空间,民营企业的融资问题也能得到根本改观。(2)设立社会民间融资基金,给民营企业增加一个投融资的资本市场。发达国家发展创业投资基金用以扶持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经验值得我们借鉴。综合考虑我国民营企业的实际情况,可设立相对应的投融资基金,如创业投资基金、信用保证基金、互助基金等等。筹集基金主要是依靠社会的力量和民间、企业的力量,可以是金融企业出资、社会综合部门出资、民间出资、各企业出资,也可以是综合性(或称混合性)的合作。民间融资基金以股权投资为存在方式,以获得长期风险投资效益为目的。此类基金有别于国家金融机构组织建立的金融基金和社会效益基金。各级政府和金融管理机关要积极倡导和推动它的发展。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工兴贸的工作部署,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风险处置工作,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处置化解风险企业担保链问题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13〕55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推进企业风险处置工作的实施意见》(温政办〔2013〕110号)和中共温州市委专题会议纪要〔2013〕53号精神,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就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推进企业风险处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原则
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以下简称为“国保民”),是指在企业风险处置过程中,以国有担保机构有选择、有条件地为民营企业担保或改变其担保关系的一项措施,旨在帮助有望脱险的风险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营或使生产经营正常企业摆脱担保链困境,实施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定向使用原则。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扶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政策,“国保民”对实体经济实施倾斜,适用对象必须是瓯海区工业制造业实体企业。
(二)选择使用原则。“国保民”作为风险企业处置和担保链化解的重要措施,不宜普遍使用,只在特定的条件下对特定的对象适用。
  (三)责任有限原则。“国保民”不是责任置换的包揽,在实施过程中,既不免除借款企业还款责任,也不免除担保企业的代偿责任,并且通过事前协商约定的方式,有限地履行担保责任。
  (四)资金安全原则。实施“国保民”,必须严格按照科学规范的操作流程进行,担保金额以企业前三年平均纳税额的3-5倍为限,担保产生的代偿风险由企业、银行和国有担保机构三方协商承担。
  二、措施定位
  根据定向使用和选择使用原则的要求,“国保民”应定位在两个环节上。
  (一)作为风险处置措施之一。
  当企业发生资金链断裂出险,需要向企业注入新的资金进行帮扶时,国有担保机构可以参与。具体情形如下:
1.根据企业出险的情况,经过综合评估,认为通过帮扶有望使企业走出困境的,以国有担保机构提供担保为条件,鼓励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企业增加授信额度或增加贷款金额。
2.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为企业增加授信额度或增加贷款金额,经评估同意后,国有担保机构可帮助企业向银行融资提供担保。
  (二)作为担保链化解措施之一。
  1.为避免担保链上正常企业受出险企业的牵连陷入困境,国有担保机构可以为正常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融资。具体情形如下:
(1)正常企业因担保企业出现风险失去担保能力而出现担保缺失的,国有担保机构可替换出险企业为正常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续贷。
  (2)正常企业因受风险企业的影响,需履行担保责任为其代偿贷款,出现资金紧张代偿有困难或代偿后产生经营有困难的,国有担保机构可为企业担保向银行融资。
  2.为避免担保链上正常企业受到政府项目拆迁补偿期间的牵连陷入困境,国有担保机构可以为企业提供担保向银行融资。具体情形如下:
  (1)正常企业因政府项目拆迁出现因失去资产抵押能力而出现担保缺失的,国有担保机构可为正常企业提供因政府项目拆迁部分的原资产抵押金额的担保向银行续贷。
  (2)正常企业因政府项目拆迁出现因失去部分资产抵押而出现担保能力下降的,国有担保机构可为正常企业提供因政府项目拆迁补偿资产评估金额的70%的担保向银行融资。
  三、适用条件
  根据主要原则有关要求,“国民保”的适用对象应该符合以下有关条件:
  (一)本区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制造业企业;
  (二)行业知名企业或有社会影响力的龙头骨干企业;
  (三)通过“国保民”有望走出困境的企业,或帮扶后能有效防止担保链上企业连锁出险的企业。
  四、工作流程
  成立区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工作联席会议(或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工作的组织实施,并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请。
  根据以上规定,符合条件的企业必须与银行共同向国有担保机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并对信息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1.企业申请报告;
2.企业基本情况;
3.企业财务报表、资产清单、债务清单;
4.与企业有关投资情况的说明;
5.具体可行的书面解困计划与银行贷款资金偿还方案;
6.企业自愿接受资产变更、处置、生产经营监管,财务审计监督,以及对提供信息资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的股东会决议声明。
  (二)评估。
  国有担保机构接到企业申请后,即对相关材料进行完整性审核。若材料不齐或资料不完整的,国有担保机构应退回处理,并一次性充分告知退回原因;若提交材料齐全完整,国有担保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其资产负债、生产经营等情况进行审核评估:
  1.是否符合“措施定位”和“适用条件”所规定的情形;
  2.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企业有无违法经营,负责人、法人代表、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是否涉及违法犯罪行为或逃逸等情况;
  4.企业法人是否涉及投机行为等情况;
  5.企业产品订单是否充足,产品市场前景是否看好,以及产品技术含量、品牌知名度、市场占有率、企业行业知名度、影响力等企业持续经营发展能力的情况;
  6.企业主要投资项目情况;
  7.企业资产、负债情况(银行借款、社会借贷、各类应付款等)、盈利能力、财务管理等企业财务状况;
  8.解困计划与银行贷款资金偿还方案的可行性;
  9.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或将对担保资金安全造成影响等。
为确保国有担保资产安全,通过以上各方面的综合审查评估,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报告,给出明确意见或建议,包括企业《解困计划与银行贷款资金偿还方案》的修改完善、风险控制途径与措施、合适的担保额度等事项。国有担保机构根据评估机构意见综合审定是否予以国有担保,同意予以国有担保的,要及时制定国有担保综合方案,连同第三方评估报告以及同意予以国有担保的审批意见一并报区联席会议备案。若涉及特别重大事项,或属于特别担保情况的,报区联席会议审定。
(三)落实。
国有担保机构组织人员按照公司相关工作规则,开展企业、银行的对接协商工作,在对接协商过程中,要按照责任有限原则,与银行约定可能发生的代偿责任。相关手续办理完毕后,将资料整理归档,以备查考。
  (四)监管。
  实施国有担保工作后,国有担保机构负责对企业提交的《解困计划与银行贷款资金偿还方案》以及企业资产、股权等变更、使用、收益、处置情况以及企业经营状况,尤其是资金使用流向等经营活动要派人实时进行审查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纠正、处置,定期报告区联席会议,确保国有资产安全。
  (五)退出。
  “国保民”作为企业帮扶处置过程中的一种临时紧急措施,要建立健全退出机制。一是由国有担保机构担保的企业,其财务状况回归正常时,国有担保机构及时退出;二是担保合同期满,国有担保机构即刻退出;三是被担保企业破产清算时,事先合同约定优先受偿的,国有担保机构优先退出。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区府办、区纪委、区人大财经委、区经信局、区财政局(国资办)、区国土资源局、区住建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金融办、区地税局、区国税局、区工商局、区土地出让办、区征迁办、浙江瓯海铁路开发有限公司、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相关负责人为区国有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担保工作联席会议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经信局,负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及日常工作。
  (二)成立国有担保公司。在企业风险处置过程中,以国有担保机构有条件地为民营企业担保,以区经信局牵头,由浙江瓯海铁路开发有限公司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方式可以为全资公司或国有法人控股公司。
  (三)强化统筹协调。国有担保机构可以协同上市公司、并购基金、投行等机构对被担保企业跟进投资;协商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企业给予贷款利率优惠;给予企业担保费用优惠等。继续充分发挥区级政府应急转代金作用,缓解企业还贷资金压力。
  (四)建立代偿评估。若发生代偿,则由区政府牵头,区联席会议进行责任审定,对适用对象是否符合条件、工作流程是否规范以及国有担保机构介入后对企业的监督是否到位等方面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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