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十章 公文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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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在公文审批管理方面有严格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强调,所有向市政府提交的公文必须遵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办法细则》的程序,以保证公文质量的提升。


第五十四条规定,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发布的公文,以及各县区和部门上报的审批公文,首先由市政府办公室审核,根据领导分工提交审签。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直接报送领导个人,避免多头主送或越级行文。


第五十五条指出,各县区和部门的请示性公文应一事一报,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如果问题可以由市政府部门解决,无需市政府审批。


市政府部门间的协调非常重要,主办部门需在提出请示前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合作顺利进行。内部机构需通过主管部门进行请示,特殊情况才上报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不得直接上报。


第五十六条规定,公文处理效率需提高,各个环节需按时间要求完成。市政府在接到请示后,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回复,特殊情况为10个工作日。部门间的会签也有明确的时间要求。


第五十七、五十八条详细列举了市政府领导对公文的签批标准,以及市政府或办公室名义行文的重要内容,涉及重大改革、决定、政策措施等。


第五十九条和第六十条则规定了公文审签的具体程序和权限,市政府和办公室的公文文稿需经过特定负责人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审核,然后呈请领导签发。公文数量和规格需精简,遵循必要性和实效性原则。


最后,第六十一条规定,各部门在行文前需协商一致,未经市政府批准,不得直接向下属政府部署工作。特殊情况需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后,部门才能行文。部门内部机构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或要求下级政府提交公文。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滨州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该《规则》经2012年3月13日滨州市人民政府第1次全体会议通过,2012年3月23日滨州市人民政府以滨政发〔2012〕4号印发。《规则》分总则、组成人员职责、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会议制度、公文审批、政务信息反馈和重要决策督查、行政行为规范制度、纪律和作风13章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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