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了解国家相关农村退休干部的补贴政策标准 感谢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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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补助政策相关问题,请教大神~~!!~

下面是关于合作社等的一些补偿政策,希望对你有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优惠政策摘编

一、增值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4号)

{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

(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主要内容}第十九条 合作社销售社员生产和初加工农产品,视同农民自产自销。合作社销售非社员农产品不超过合作社社员自产农产品总额部分,视同农户自产自销。

(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1]113号)

{主要内容}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

1.农膜。

2.生产销售的除尿素以外的氮肥、除磷酸二铵以外的磷肥、钾肥以及以免税化肥为主要原料的复混肥(企业生产复混肥产品所用的免税化肥成本占原料中全部化肥成本的比重高于70%)。

3.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四)《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社员和非社员(不超过社员部分金额)生产和初加工的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允许开具普通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民专业合作社购入免税农产品可凭取得的普通发票按票面金额13%抵扣。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121号)

{主要内容}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免税饲料产品范围包括:
1、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子粕、棉子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2、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参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3、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4、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5、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二、企业所得税

(一)农业生产服务行业取得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1994]001)

{主要内容}对农村的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行业,即乡、村的农技推广站、植保站、水管站、林业站、畜牧兽医站、水产站、种子站、农机站、气象站,以及农民专业技术协会,专业合作社,对其提供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以及城镇其他各类事业单位开展上述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2、《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的技术服务和劳务(包括机械化作业服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

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7号)

{主要内容}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农机作业)所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二)林业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71号)

{主要内容}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内的所有企事业单位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从事林木产品初加工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渔业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内资渔业企业从事捕捞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第114号)

{主要内容} 1、对取得农业部颁发的“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的远洋渔业企业从事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取得各级渔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业企业,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近海及内水捕捞业务取得的所得应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营业税

(一)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农业机械化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7〕27号)

{主要内容}开展机耕、机收、植保和机插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对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畜牧、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项目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四、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

(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 征免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

{主要内容}从1994年5月1日起,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由17%调整为13%。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税抵扣率的通知》(财税[2002]12号)

{主要内容}从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

五、个人所得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358号 )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从农民专业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所属,用于进行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给予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七、水利建设基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收入,免征水利建设专项资金。

八、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若干税费政策问题的通知》浙地税函〔2006〕466号

{主要内容}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暂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九、用地政策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城镇规划的前提下,应依法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创办养殖小区和从事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初加工时占用的临时性用地,可依法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十、用电政策《关于国家发改委调整我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电〔2006〕23号)

{主要内容}农业生产用电是指蔬菜、果树、茶、桑、花卉、苗木等农作物种植业用电;各种畜禽产品养殖、海水产品养殖、内陆水产品养殖等养殖业用电;农户家庭炒茶用电。农业排灌、脱粒用电指粮食作物排灌、脱粒及农业防汛、抗旱临时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指省确定的享受贫困县扶持政策的农业排灌用电。

六、农业生产用电
不满1千伏
0.641元

1-10千伏
0.621 元

35千伏及以上
0.606 元

其中:农业排灌、脱粒用电
不满1千伏
0.390 元

1-10千伏
0.370 元

35千伏及以上
0.355 元

其中: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不满1千伏
0.123元

1-10千伏
0.103元

十一、用人政策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鼓励基层农技人员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其工资待遇、职称评聘、考核任用等参照在岗农技人员。对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地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签订经县以上政府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鉴证(备案)的聘用或劳动合同、在同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连续工作满一年、按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大中专毕业生,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工作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

十二、信贷政策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浙委办〔2005〕73号)

{主要内容}提供信贷支持。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信贷的重点,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和季节性、临时性的资金需要,对用于种植业、养殖业等生产领域的信贷资金的利率要给予一定的优惠。对于实力强、资信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一定信贷授信额度。可以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联户担保等形式进行有效担保,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农业担保公司要积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担保。在农村信用社改革中,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认购资格股和投资股。

十三、粮油种植大户直补政策

《关于下达2006年粮油种植大户直接补贴和良种补贴资金预算指标和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农字〔2006〕74号)

{主要内容}补贴对象和标准。对全年水稻、油菜复种面积20亩以上(含20亩)的大户和管理完善、运作规范、社员30户以上的粮食生产专业合作社社员,以及不到20亩的杂交水稻制种农户(以下简称粮油种植大户),按实际种植面积,由省财政给予每亩10元的补贴(合作社内水稻、油菜复种面积20亩以上的粮油种植大户不重复享受直接补贴)。同时,对以上补贴对象,按实际种植省确定的优质水稻品种面积(见附件1),给予每亩5元的良种补贴(合作社内水稻、油菜复种面积20亩以上的粮油种植大户不重复享受良种补贴)。

十四、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

《关于2006年大中型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意见的通知》(浙农计发〔2006〕15号)

{主要内容}(一)补贴对象

1.具有工商营业执照、2005年12月31日前注册成立、运作规范的农机(农技)服务组织的社员。

2.省内承包种植水稻面积100亩以上(含100亩,下同),并为周边农户提供机械作业服务,拟购机具尚未享受过财政补贴政策或现有同类机具已享受过财政补贴但仍不能满足农业生产需要的大户。

3.为省内周边农户提供粮食生产机械作业服务且单机服务面积在300亩以上(含300亩,下同)的农机户。

(二)补贴范围。财政资金补贴范围为粮食生产主要作业环节的大中型农业机械,即大中型耕作机械(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及配套农具)、插秧机和与插秧机相配套的工厂化育秧流水线及其配套设备、高性能植保机械、半喂入和全喂入联合收割机、谷物烘干机。具体补贴机型详见浙江省2006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三)补贴标准。补贴额度按农机购置金额的三分之一确定,实行定额补贴,单机最高补贴不超过5万元。插秧机及其配套设备的补贴标准提高到购机额的50%。购机价格高于“目录”指导价的按指导价核定补贴资金,低于指导价的按实际购机价核定补贴资金。省与县(市、区)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补贴资金:经济发达地区由省财政安排50%,县(市、区)财政安排50%;经济欠发达地区(含海岛县)由省财政安排70%,县(市、区)财政安排30%。

有,他们到退休的时候,领取的养老金是不一样的,以后会少那1350元。
养老保险的(计算方式)退休后每月领取的养老金为:基础养老金(现在最低是55元,不断上调)+(个人交费总额+地方政府补贴+利息)除以139。
按照现在城市的社保组成。个人缴费占将近60%的比例。以后退休领取保险时由2部分组成。
1、基础养老费(前一年平均工资*20%)
2、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缴费总额/120),如果上一年工资基数为2000;
你缴100元供15年;100*12*15=18000元,领到养老金:每月:2000*20%+18000/120=550元;
而如果你缴1000,则每月领到:2000*20%+180000/120=1900元;你现在少缴900,你以后少拿1350元。

扩展资料:
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a new type of pension insurance for rural residents)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的新型保险模式。
胡晓义表示,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它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
一是从农村实际出发,低水平起步,筹资和待遇标准要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力相适应;二是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适应;三是政府引导和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四是先行试点,逐步推开。
基本简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之所以被称为新农保,是相对于以前各地开展的农村养老保险而言,胡晓义表示,过去的老农保主要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最大的特点是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有三个筹资渠道。
“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我认为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此外,不同于老农保主要建立农民个人账户的模式,新农保借鉴了目前城镇职工统账结合的模式。胡晓义介绍,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分两部分: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这意味着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
不过胡晓义强调了即将启动的新农保仍处试点阶段,“新农保政策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根据规划,将于2020年前全部实现所有农民都享有新农保。
和老农保:
首先,筹资的结构不同。过去的老农保主要都是农民自己缴费,实际上是自我储蓄的模式。而新农保一个最大的区别就是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是三个筹资渠道。
特别是中央财政对地方进行补助,这个补助又是直接补贴到农民的头上。我认为它是继取消农业税、农业直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一系列惠农政策之后的又一项重大的惠农政策。
第二,老农保主要是建立农民的账户,新农保在支付结构上的设计是两部分: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一部分是个人账户的养老金。而基础养老金是由国家财政全部保证支付的。
换句话说,就是中国农民60岁以后都将享受到国家普惠式的养老金。当然,新农保政策是要通过试点完善之后逐步推开,并不是说从明天开始大家就可以领钱了。
与新城保
区别一:制度实施时间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从2011年7月1日开始实施。
区别二:参保条件
根据思府办发〔2010〕18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新农保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农村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参加新农保;
根据思府办发〔2011〕156号文件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县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以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1]
区别三:缴费档次
新农保参保人员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8个档次。
城镇居民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参缴费标准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600元12个档次。两类参保人员均是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缴费档次确定后,一次性缴纳。[1]
区别四:特殊人群的政府补贴
新农保:
①属于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人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由县级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的50%为其代缴,对享受农村低保的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档次标准为其全额缴纳;
②独生子女户、两女结扎户的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县人民政府按照缴费最低档次的10%补贴;
③参保人员义务服兵役期间,县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的最低档次全额代缴。
城居保:①属于二级以上(含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参保,由县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档次的50%为其代缴,对享受城镇低保的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和一户多残家庭的残疾人参保,县人民政府按个人缴费最低档次标准为其全额缴纳;
②独生子女户的城镇居民参保缴费,县人民政府按照缴费最低档次的10%补贴;
③参保人员义务服兵役期间,县人民政府按照个人缴费的最低档次全额代缴。
城镇居民取消了两女结扎户参保享受政府补贴政策,所有特殊人群参保均以证件认证为主(若:本人证件遗失的,需到相应部门补办证件),无证件的一律不予认可。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参保和重度残疾人中享受低保的由县民政局提供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新型农村养老保险

一、农村干部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年龄达到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支持村两委工作,积极履行村民义务,可享受下列待遇:

(1)折算工龄达到10—12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50%;

(2)折算工龄达到13—1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60%。

(3)折算工龄达到16—2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70%;

(4)折算工龄达到21—2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

(5)折算工龄达到26—3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

(6)折算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

二、补助标准

1、1966年5月前离职的老村干部(即县委[1988]67号文件确定对象),补贴标准从500元/月调整为650元/月;

2、1966年5月以后正常离职,累计任职满20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650元/月,累计任职满15年不足20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550元/月,累计任职满10年不足15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450元/月,累计任职满5年不足10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350元/月,累计任职5年以下的村主职干部月补助标准调整为按50元/年计算;

3、定编定岗的村副职干部按任职年限同档次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的8折计算,农村主办会计(文书)、妇女主任按任职年限同档次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的7折计算。

4、对镇党委[2012]86号文件涉及的其他人员在原标准上增加150元。

扩展资料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参考资料:离休干部退休工资标准  百度百科





第一条:退休范围
现职农村党支部成员、村、社区(居)委会成员。 第二条:申请退休条件要求
1.现职农村、社区两委干部,工作政绩突出,因病、因公丧失工作能力或因年龄达到老年标准,符合本规定任职工龄及年龄要求,方可申请。
2.现职农村干部担任支部书记连续或累计10年以上或村两委班子成员折算工龄达到10年以上,年龄达到45周岁以上,方可申请退休。
3.现职农村两委干部申请退休,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研究同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党委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
4.因工作不力,被党委免职或村民罢免、换届落选、自动离职或因违法犯罪自行解除职务的农村两委干部,不办理退休手续。
5.原在村任职,后调至乡镇、镇直有关部门任职,因改革、改组下岗或被辞退的非现职农村干部,不办理退休手续。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在村任职的,不办理农村退休手续。
6.卸任干部经离任审计发现拖欠集体公款数额较大或经济
2
混乱,遗留问题较多,致使新班子无法开展工作的,离职后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条:工龄折算
1.任农村干部职务的工龄折算:现任农村两委干部申请退休以担任支部书记工龄为标准确定,申请人担任非支部书记职务的,按下列折算系数折算成支部书记工龄(任职期间兼任其他职务的,就高折算):
(1)担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每担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1年折算;
(2)担任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或两委成员兼任会计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8年折算;
(3)担任支部、村委委员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6年折算;
(4)担任团支部书记、妇代会主任的或被聘任会计、计生主任、村委下属组织非两委成员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3年折算;
(5)担任村民小组长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2年折算。
2.兵役经历的工龄折算:服兵役期满回村任职的,每服满1年兵役,按0.3年折算(退役或因违纪组织责令回村的,兵龄不计工龄)。
第四条 退休待遇
1.累计担任村主要职务(书记或主任)10年以上,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离任
3
村干部,享受生活补贴,原则上以每满10年为一个档次,工龄满1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2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补贴报酬由镇财政和村集体负担。
2.其它农村干部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年龄达到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支持村两委工作,积极履行村民义务,可享受下列待遇:
(1)折算工龄达到10—12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50%;
(2)折算工龄达到13—1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60%。
(3)折算工龄达到16—2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70%;
(4)折算工龄达到21—2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
(5)折算工龄达到26—3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
(6)折算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
(7)原已办养老保险的,证书由村集体保存,养老金达不到退休待遇标准,由村集体补足差额,超出退休待遇标准,由村集体扣收超额部分。原未办理养老保险的,一般不再准许办理,确需办理的,经个人申请,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村民会议或村
4
民代表会议通过,报经镇党委批准案并批复个人负责比例后方可处理。未经党委批准,私自购买养老保险的按贪污论处。
(8)办理退休手续后,对不维护大局,不履行村民义务,不支持村两委工作或组织集体越级上访,经支部提议,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党委批准,扣罚年度退休待遇或取消退休资格,收回养老保险。受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取消退休资格。
(9)补贴报酬可从村集体收入中解决,集体收入困难的村,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第一条:退休范围
现职农村党支部成员、村、社区(居)委会成员。 第二条:申请退休条件要求
1.现职农村、社区两委干部,工作政绩突出,因病、因公丧失工作能力或因年龄达到老年标准,符合本规定任职工龄及年龄要求,方可申请。
2.现职农村干部担任支部书记连续或累计10年以上或村两委班子成员折算工龄达到10年以上,年龄达到45周岁以上,方可申请退休。
3.现职农村两委干部申请退休,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支部研究同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镇党委研究批准后,方可办理。
4.因工作不力,被党委免职或村民罢免、换届落选、自动离职或因违法犯罪自行解除职务的农村两委干部,不办理退休手续。
5.原在村任职,后调至乡镇、镇直有关部门任职,因改革、改组下岗或被辞退的非现职农村干部,不办理退休手续。现职机关工作人员在村任职的,不办理农村退休手续。
6.卸任干部经离任审计发现拖欠集体公款数额较大或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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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混乱,遗留问题较多,致使新班子无法开展工作的,离职后不办理退休手续。
第三条:工龄折算
1.任农村干部职务的工龄折算:现任农村两委干部申请退休以担任支部书记工龄为标准确定,申请人担任非支部书记职务的,按下列折算系数折算成支部书记工龄(任职期间兼任其他职务的,就高折算):
(1)担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的,每担任支部书记、村委主任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1年折算;
(2)担任支部副书记、村委副主任或两委成员兼任会计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8年折算;
(3)担任支部、村委委员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6年折算;
(4)担任团支部书记、妇代会主任的或被聘任会计、计生主任、村委下属组织非两委成员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3年折算;
(5)担任村民小组长的,每任职一年,按支部书记工龄0.2年折算。
2.兵役经历的工龄折算:服兵役期满回村任职的,每服满1年兵役,按0.3年折算(退役或因违纪组织责令回村的,兵龄不计工龄)。
第四条 退休待遇
1.累计担任村主要职务(书记或主任)10年以上,未纳入社会养老保险范围,正常离任,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离任

3
村干部,享受生活补贴,原则上以每满10年为一个档次,工龄满1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2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任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补贴报酬由镇财政和村集体负担。
2.其它农村干部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年龄达到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支持村两委工作,积极履行村民义务,可享受下列待遇:
(1)折算工龄达到10—12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50%;
(2)折算工龄达到13—1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60%。
(3)折算工龄达到16—2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70%;
(4)折算工龄达到21—2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
(5)折算工龄达到26—3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
(6)折算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
(7)原已办养老保险的,证书由村集体保存,养老金达不到退休待遇标准,由村集体补足差额,超出退休待遇标准,由村集体扣收超额部分。原未办理养老保险的,一般不再准许办理,确需办理的,经个人申请,村两委联席会议研究,村民会议或村

4
民代表会议通过,报经镇党委批准案并批复个人负责比例后方可处理。未经党委批准,私自购买养老保险的按贪污论处。
(8)办理退休手续后,对不维护大局,不履行村民义务,不支持村两委工作或组织集体越级上访,经支部提议,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经党委批准,扣罚年度退休待遇或取消退休资格,收回养老保险。受党内撤职以上处分的,取消退休资格。
(9)补贴报酬可从村集体收入中解决,集体收入困难的村,镇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
第五条 附则
1.本《规定》印发执行前卸任、离职、免职、辞职的农村干部不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由镇党委负责解释。 3.本《规定》自2009年7月1日起执行。
希望采纳

在法律上,只有公务员、事业编才归财政发退休金的!
村委会成员不在此范围内!!
给多给少没有具体规定!
老了对党也没用了,当然把你父亲排除在外了,还有什么可说的!

你每月补贴你爸50元吧,就说是党发的,党没有忘记他老人家。


我想了解国家相关农村退休干部的补贴政策标准 感谢你~~~~(>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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