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门发文加强租赁监管 单次收租金不得超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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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26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加强轻资产住房租赁企业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旨在加强住房租赁企业的监管。
通知明确了从业管理、经营行为规范、资金监管、消费贷款禁止套取使用、租金水平合理调控以及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从事住房租赁经营的企业和转租住房10套以上的自然人,需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在开展经营活动的城市设立独立核算法人实体。
住房租赁企业应具有专门经营场所,并在开展经营前通过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向所在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开业信息。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信息系统应满足互联网管理要求,并接入所在城市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
企业应将房源信息纳入管理服务平台,并实时报送租赁合同相关信息。单次收取租金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且支付给房屋权利人的租金不高于收取承租人的租金。
网络信息平台发布房源信息前,需核验发布者的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不得为未提交开业报告或被列入异常名录的企业发布房源。
住房租赁企业不得变相开展金融业务,不得将消费贷款嵌入合同,不得利用承租人信用套取贷款,不得以租金优惠等名义诱导承租人使用贷款。
金融机构应严格管理租赁消费贷款,发放贷款前需核查借款人信息,并明确贷款性质等。
对于高风险经营行为的住房租赁企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与金融机构共享信息,金融机构应加强风险评估和名单式管理。
大城市应建立租金监测制度,引导合理确定租金,稳定市场预期。对于租金异常上涨情况,应采取必要措施稳定租金水平。
相关部门应加强协同联动,化解矛盾纠纷,处置相关风险。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需督促合同备案,排查高风险企业。
城市政府要承担住房租赁市场规范发展的主体责任,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完善监管平台,加大查处力度。
各地要继续深入开展市场秩序整治,推动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净化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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