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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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确权法律法规~

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
《民法典》第339条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在继续保有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通过“出租、入股等流转方式”使土地经营权进入流通市场。此既避免了土地的荒废,又调动了土地权利主体的积极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土地管理法》第12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第42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2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一、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都有1、土地确权的法律法规有《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等,重点是《土地管理法》与《民法典》。农村土地确权,关系着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也关系着亿万农民的切身利益。2、法律依据:《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二、土地确权的好处都有1、农村二轮承包的延续,让农民放心自从的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开始后,明确了我国农用耕地承包期,之后又提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不再限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缔约期限”,但是很多地方都处于“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如果长久不变必定会导致新生人口分不到土地,这是不公平的,所以以确权来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所有;2、有效保护农民财产土地没有确权之前,没有明确农民对土地的相对权利,所以出现了很多强征、强占农用耕地的现象,而农民成为了受害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而现在土地确权后,就算是政府前去征地,也必须和咱农民“谈判”,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征用规定,如果咱农民觉得不合适,可以拒绝,从此土地成为农民的一项固定资产;3、贷款方便以前咱农民贷款很不方便,因为没有可以认定的抵押物,只能用联保等方式,而且贷款额度也不大。这回确权后,土地使用证可以成为一种资产来作为抵押,大大方便了农民贷款,解决农民生产资金紧张的问题;4、农民可放心大胆往地里投入、流转土地确权的政策还在不断调整,新的土地确权政策就是以上几点,对于可以确权、不可以确权土地及其他情况都做出了明确规定。土地确权给百姓带来了不少好处,多地的土地确权工作都已完成。对于新的确权政策,大家还是要及时了解,便于日后确权工作顺利进行。

农村土地确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有:《民法典》、《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

《民法典》第339条

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在继续保有土地承包权的基础上通过“出租、入股等流转方式”使土地经营权进入流通市场。此既避免了土地的荒废,又调动了土地权利主体的积极性。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条

国家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记内容和土地权属证书式样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

《土地管理法》第12条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第42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2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只限承包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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