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决定(1997)

来自:ok购物    更新日期:早些时候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等二十七项法规的决定~

一、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中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二)将第五条中第二款修改为:“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市场监管、医疗保障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和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三)将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中的“规划国土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

  (四)将第九条、第十九条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修改为“医疗保障部门”。

  (五)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市场监督管理”修改为“市场监管”。

  (六)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岗位资质要求。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除会诊外,使用已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但是未注册或者备案在本医疗机构的医师开展执业活动;

  “(二)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开展注册专业以外的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三)使用不符合岗位所需的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作经历等条件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具有本科以上医学专业学历但是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或者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可以在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的指导下非独立性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七)删去第八十一条。二、对《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急救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

  (二)将第五条第三款修改为:“市、区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医疗保障、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医疗急救相关工作。”

  (三)将第二十条第三款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保障”。

  (四)将第五十七条修改为:“市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城管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建立医疗急救信息共享和陆上、水面、空中一体化联动救援机制。”

  (五)删去第七十八条。三、对《深圳经济特区警务辅助人员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三十六条中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修改为“人力资源保障”。

  (二)删去第四十八条。四、对《深圳经济特区居住证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三款的“经贸信息化部门”修改为“政务服务数据管理部门”。

  (二)将第五条第四款修改为:“市、区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保障、住房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居住证的相关服务管理工作。”

  (三)删去第五十四条。五、对《深圳经济特区无偿献血条例》的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中的“卫生行政部门”修改为“卫生健康部门”。

  (二)将第七条修改为:“下列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无偿献血相关工作:

  “(一)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将无偿献血站(点)建设纳入城市规划,按照方便无偿献血者献血的原则,在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出献血站(点)设置意见的基础上,综合交通、人流量等因素,规划献血站(点)或者在建成区合理设置献血站(点);

  “(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献血站(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

  “(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设置捐血车道路停放点;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合理位置设置固定献血站(点)的指示牌;

  “(五)城管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无偿献血活动和无偿献血公益户外广告设置予以协助、支持,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教育部门应当将血液以及无偿献血知识纳入中小学生健康(卫生)教育范围,在小学、初中和高中各阶段安排血液和无偿献血的知识内容;

  “(七)宣传部门负责对全市无偿献血公益广告进行统筹规划、综合协调;

  “(八)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无偿献血公益广告的监督管理;

  “(九)财政部门应当保障无偿献血站(点)设置、宣传教育、监督管理、人员培训等工作所需经费。”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例1998年10月27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12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企业员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企业员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为特区)的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本条例所指的社会养老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等多层次的养老保险。政府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鼓励、支持企业和员工参加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第三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特区内的企业(包括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下同)及其员工。本条例规定的地方补充养老保险适用于依照本条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区内的企业及其本市户籍员工。企业及员工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第四条社会养老保险应遵循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和保障水平与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第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共济与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基金管理模式。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用于养老保险,严禁挪作它用。第六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社保机构)主管深圳市养老保险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市社保机构做好养老保险工作。第二章养老保险费的征集第七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运营收益、财政补贴及其它收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来源为: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及其利息、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滞纳金和罚款、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合法运营收益、原有养老保险基金积累及其它收入。第八条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工资。但员工月工资总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征养老保险费;员工的月工资总额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60%计征养老保险费。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3%,其中员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企业按员工个人缴费工资的8%缴纳。地方补充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员工缴费工资的1%,由企业缴纳。第十条企业和员工应按月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员工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代为扣缴。第十一条养老保险费由企业的开户银行按月代收后,转入市社保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第十二条市社保机构应将企业和员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下列比例分别计入个人帐户和共济基金:(一)员工个人帐户为缴费工资的11%;(二)其余部分计入共济基金。第十三条1992年7月31日前调入本市的员工,其1992年7月31日前的连续工龄(没有按市政府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年份除外),视为缴费年限。第十四条1992年8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不再补交共济基金和个人帐户。1992年8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期间调入本市的员工,已按市政府规定补交共济基金的,其补交的共济基金转入个人帐户。第十五条1996年7月1日以后调入本市的员工,超过市政府规定的调工调干年龄界限的,应缴纳超龄养老保险费;缴纳后,其调入本市以前的连续工龄视为缴费年限。超龄养老保险费的缴纳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超龄养老保险费由调入单位缴纳,计入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基金。第十六条安置到本市的复员、退伍、转业军人及部队在编职工,其军龄(工龄)计算连续工龄的,视为缴费年限。但部队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七条企业在取得营业执照后90日内,应向市社保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及参保手续。第十八条企业依法转让、合并或分立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由变更后的企业予以缴纳;企业另有约定的,由约定的企业缴纳。企业依法破产或解散的,其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及其滞纳金列入第一顺序清偿。第十九条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成本中列支。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税前提取。第二十条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全部转入员工个人帐户。第二十一条市社保机构每年定期对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年检,并对年检合格的,发给社会保险年检证。企业在办理用工、调工、调干手续时,应提供市社保机构颁发的社会保险年检证;企业在租、购微利房时,应提供社会保险年检证。第二十二条市社保机构核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情况时,企业应如实提供员工名册、工资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第三章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三条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员工,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二)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三)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0年;有本市户籍的员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非本市户籍的员工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第二十四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员工或失业人员,可向市社保机构办理领取养老金的手续,经市社保机构核定后按规定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养老金、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抚恤金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六条1992年8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员工,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的构成是: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第二十七条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员工,在本条例实施以后依规定退休时的月基本养老金构成是:基础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基本调节金第二十八条基础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基本调节金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帐户养老金在个人帐户中支付,个人帐户支取完毕后,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具体计发办法:(一)基础性养老金:按退休时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算;(二)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积累额的1/120计算;(三)基本调节金:按本市1997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计算;(四)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九条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待遇包括地方调节金、地方过渡性调节金、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一)地方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7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以后退休的人员,按300元减去基本调节金计算;(二)地方过渡性调节金:只计发给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参加工作且于2007年至2011年期间退休的人员,其中2007年退休的为250元/月,自2008年起每晚1年退休的递减50元;(三)补充养老保险金、过渡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条归侨员工退休时,月基本养老金与地方补充养老待遇之和低于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每月加发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5%的补助费。加发的补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条本条例实施前已退休的人员,其享受待遇不按新的计发办法重新计算。第三十二条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的养老保险待遇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具备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三)项条件,未到退休年龄并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可以办理退职,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在本条例规定的的基础上,每提前一年退职,相应减发养老保险待遇的1%。第三十四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每年7月份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比例根据本市上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总指数和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净增长情况予以核定,由市社保机构报市政府批准。第三十五条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其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第三十六条有本市户籍的员工,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积累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活费。一次性生活费支付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给该员工1个月的退休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第三十七条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本条例规定的缴费年限的非本市户籍的员工,以及退休前调出或辞工离开本市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按以下办法处理:(一)当地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转入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当地社会保险机构不予接收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二)当地没有社会保险机构的,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第三十八条退休前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员工,个人帐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第三十九条员工退休前死亡的,其个人帐户积累额可以继承;退休后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尚有剩余额,剩余额可以继承。无人继承的,转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员工因工伤残按月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个人帐户积累额在其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退还本人。第四十条员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标准:(一)丧葬补助费:支付标准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二)一次性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直系亲属为1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6倍;供养直系亲属为2人的,支付上述基数的9倍;供养直系亲属为3人及以上的,支付上述基数的12倍。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四十一条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退休人员在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时,应向市社保机构提供银行帐号。市社保机构应依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第四十二条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亲属应在其死亡后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申报。第四章养老保险监督第四十三条设立由政府代表、企业代表、工会代表和其他方面代表组成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中的政府代表不超过代表总数的四分之一。社会保险监督机构的组成、职权、议事规则由章程规定,其章程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对养老保险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和基金收支、使用、管理实行监督。第四十四条市审计机关每年应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定期审计,审计结果应向社会保险监督机构报告。市社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市社保机构应当设置社会保险费查询系统,方便企业和员工查询缴费情况。第四十五条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和员工有权向市社保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的缴纳、待遇给付情况。第四十六条企业每半年应将养老保险费的缴交情况向员工公布一次。员工对所在企业迟交、少交和不交养老保险费的情况,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内向市社保机构和有关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四十七条市社保机构每年应定期将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结存、运用等情况向社会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企业不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市社保机构应发出追缴通知书,企业须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市社保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和滞纳金。滞纳金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滞纳养老保险费的2‰缴纳。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瞒报参保人数或缴费工资、不办理养老保险登记或拒不提供有关资料的,市社保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对企业处以50000元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第五十条对干扰、妨碍市社保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逾期不申报造成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由市社保机构追回多领取的金额,并处以多领金额等额的罚款。以欺诈手段多领养老保险待遇,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挤占养老保险基金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市社保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损公肥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企业、员工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当事人对市社保机构作出的缴费通知书或者追缴通知书、处罚决定或者计发保险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书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自收到通知书或决定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或通知书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市社保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五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市上年度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以市统计部门公布的数额为准。本条例所称缴费年限为员工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与视为缴费年限之和;本条例所称视为缴费年限,是指经本市劳动、人事部门批准正式调入本市的员工参加社会保险以前国家正式承认的原有连续工龄年限。第五十六条企业及员工在缴纳养老保险费及计发养老保险待遇时,所涉及的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上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二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下半年交费和计发的,按上年度本市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第五十七条宝安、龙岗两区的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用人员的养老保险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一九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扩展阅读:【保险】怎么买,哪个好,手把手教你避开保险的这些"坑"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
        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决定
        (1997年9月4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了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的《关于提请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议案》,决定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集体股是指设立公司时由集体财产折股后留归合作股股东集体享受股利利益的股份。集体股的股东即资产代表人为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集体股占集体财产折股股份总额的比例由市人民政府规定。集体股的管理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由所在区政府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成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第二十七条的决定(1997)视频

相关评论:
  • 1384240923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杨青狗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规定本规则。第二条 深圳市(以下简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是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宪法、...

  • 1384240923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19修正)
    杨青狗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议事制度,提高议事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结合深圳市实际,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深圳市(以...

  • 1384240923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规定
    杨青狗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使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的工作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在深圳经济特区实施的决定》和...

  • 13842409231深圳经济特区合伙条例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杨青狗1.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破产条例》,该条例由深圳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94年3月2日的第二十一次会议制定。该决定的目的是为了适应不断变化的经济环境和法律需求,确保法规体系的及时更新和完善。废止这些过时法规,有助于推动深圳经济特区的法治化进程,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自2012年5月4日起...

  • 1384240923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201...
    杨青狗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执行职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广东省实施〈...

  • 1384240923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 ...
    杨青狗一、第八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广东省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市、区环保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对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以及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或者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依法...

  • 1384240923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 ...
    杨青狗《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解释》经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15年12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12月24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

  • 1384240923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文化市场管理条 ...
    杨青狗五、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农业保护区管理的若干规定(1996年5月29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六、深圳经济特区国有独资有限公司条例(1999年5月6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七、深圳经济特区行业协会条例(1999年11月22日深圳市第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

  • 1384240923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
    杨青狗《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经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15年8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8月31日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深圳经济特区房屋租赁条例》的决定 (2015年8月28日深圳...

  • 13842409231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 ...
    杨青狗“(三)制定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产生和工作指导规则;“(四)制定和完善公司资产登记、资产交易、财务会计和证照等监督管理制度和措施;“(五)制定公司章程示范文本;“(六)根据国家政策制定公司改革方案并组织试点工作;“(七)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 相关主题精彩

    版权声明:本网站为非赢利性站点,内容来自于网络投稿和网络,若有相关事宜,请联系管理员

    Copyright © 喜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