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了一个孩子 有收养证明 为什么户口本上与户主的关系是非亲属呢 可以改成养女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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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女继承问题咨询:没有收养关系,户口本上注明养女!是否可以合法继承~

只要你说的情况属实,有户籍证明是养父养女关系,还有养父母为此办理了独生子女证。这两样就证明了他们之间确实存在的收养关系!那么~~按照国家继承法和新婚姻法的规定,养父母和养女之间存在着抚养和赡养权利义务关系,也有着相互继承的权利义务!此女在其养父母归西了后,可以凭借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证,房产证结婚证(或是单身证明)以及老两口死亡证明婚姻证明。去公证处办理继承协议手续!(两个月内办理)前提是第一序列继承人都没有了!(老人双方的爹妈)。

没有办理领养手续有瑕疵,如果有证据证明符合需要赡养的条件,可以继承部分。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没有合法的收养手续即收养关系没有依法建立,没有法定的继承权;二是被继承人可以通过赠与方式给予非合法收养关系的养女相应财产,也就有可继承财产的权利。
《继承法》规定的相关法律
第九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第十五条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继承法》规定: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十六条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嘱继承

可以的,只要收养手续齐全就可以改为养女甚至改为女儿,收养手续齐全的有些地方公安局还要求做公证,凭收养公证书即可改了。具体请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咨询!

这一称呼是错误的,非亲属能作称呼?既然领养与亲生权利义务相同,就不该这样填写,让孩子觉得自己是外人。

可以的,有收养证明就去派出所那里改就行了。

有收养证明,就去当地派出所去办理。

会不会很麻烦?
有证明就去上个户口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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