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招投标有什么新的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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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6有哪些修订~

亮点一:总结吸收了招标投标实践中的成熟经验,更加明确了项目应当公开的范围和法律重要概念
针对一些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以法律规定不明确为借口规避公开招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因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等特殊情形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以外,都应当公开招标。其中更加具体明确了凡是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不仅对《招标投标法》中一些重要概念和原则性规定进行了明确和细化,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而且对招标投标的程序和环节进行了明确和细化,这里主要包括招标程序、投标程序、开标和中标程序等,使招投标过程中各个环节的具体时间节点更加清晰,招标条件和要求更加严格,缩小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等不同主体在操作过程中的自由裁量空间。
亮点二:规范了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增加了资格后审的规定
资格审查环节是最容易腐败的关键环节,为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环节,防止以资格审查之名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的具体要求,规定了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明确了招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以及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成员的规定。明确了招标人如果采用资格后审方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亮点三:细化了防止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规定,凸显了直面招标投标违法行为的针对性
实践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主要手段之一,是招标人以不公正、不合理的投标人资格条件和中标条件以及不规范的投标人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其他投标人,以使其事先内定的投标人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了招标人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合同履行无关的任何条件,不得以特定业绩、奖项作为中标条件,不得限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等。实践中搞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明招暗定”的另一主要手段,是招标人以各种方式与其内定的投标人串通,帮助其中标,针对这一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重申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具体情形作了细化,比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41条例举了6种具体情形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为依法认定和严厉惩治这类违法行为提供了更明确的执法依据。
亮点四:明确了禁止在中标结束后违反招标文件的规定,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据《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这为切实加强项目中标后的跟踪管理,严厉打击工程建设领域“阴阳合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亮点五:完善了防止和严惩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规定
投标人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以及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对正常的招标投标竞争秩序危害甚大,应当依法严惩、坚决遏制。《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对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认定作出明确具体规定的同时,依据《招标投标法》,进一步充实细化了相关的法律责任,规定有串通投标行为和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对违法情节严重的投标人取消其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亮点六:规范了选取评标委员会成员和评标专家的评价行为
评价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确保招投标成功的关键环节。针对有的领导干部、招标单位负责人滥用权利干涉评标委员会的选取,指定或变相指定评标委员会专家成员,严重妨碍公正评标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组建综合品评标专家库。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特殊招标项目外,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从评标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招标人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更换依法确定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确定方式、评标专家的抽取和评标活动进行监督。
亮点七:规定了领导干部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作出的处罚
目前,招标投标领域仍然是违法违纪问题的易发高发领域。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社会对此反映强烈。有关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对禁止领导干部等国家工作人员插手干预招标投标活动已有明确规定。为切实落实要将严格禁止利用权力干预、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作为一条‘高压线’,谁碰就依法处理谁”的要求,《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重申规定了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以直接或者间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要求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者要求对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公开招标的,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招标人选定所指定的投标人或者中标人的,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评标活动影响中标结果的,依法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另外,《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还明确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亮点八:明确了财政部门如何监督工程建设项目,增加了投诉与处理章节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做到了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有侧重,前者是规范境内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法律,后者主要是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共分7章85条。相对于《招标投标法》,增加了“投诉与处理”一章。为解决当事人投诉渠道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的问题,《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了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由最先收到投诉的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处理。
亮点九:加大了招标投标当事人法律责任和处罚措施,进一步体现了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章“法律责任”用长达20条的篇幅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行政监督部门等违反本条例的各自情形进行了详细的具体规定,其中很多规定已填补了《招标投标法》的空白,使“有规定无处罚”的局面得到了较大改观。比如对招标投标双方当事人不遵守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澄清、修改的时限,招标人超过规定比例收取投标保证金或者不按规定退还投标保证金等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2018年发改委已经启动招投标法全面修订工作,社会公众除了在发改委邮箱中反馈招标投标法意见外,各位还可以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公共论坛中的法律法规意见征集专栏反馈《招标投标法》修改意见。无需注册,极速提交意见。在修法栏目中还可以看到社会公众已经提交了哪些意见,为您提交相关修法意见给出参考。

为促进供应商诚实守信、保证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电网公司安全事故调查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国家电网公司对《国家电网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处理管理细则》进行了修订,进一步加大了在招投标活动、合同履约、设备全寿命周期中存在违法违规、弄虚作假行为,以及出现重大质量、履约、服务等问题的处理力度,并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具体如下:
一、处理措施主要包括:暂停中标资格和取消中标资格(黑名单)两类。
暂停中标资格是指在部分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暂停中标资格2至6个月的处理措施。部分物资品类是指发生不良行为所涉及的物资品类。
取消中标资格(黑名单)是指在所有物资品类招标采购中,对供应商处以取消中标资格1至3年,或永久取消供应商中标资格的处理措施。
上述处理措施涵盖所有投标截止时间在被处理期限内的招标采购项目。
暂停中标资格、取消中标资格的处理决定由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以下简称省公司)公司做出,并在各自管辖范围内执行。
对于省公司处理的供应商诚信问题、突出的产品质量及服务问题,或同一供应商被多家省公司处理的情况,国家电网公司将做出进一步处理的决定,并在两级招标采购中执行。
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2个月:
1.产品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因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造成批量退、换货的;
3.生产或试验装备存在缺陷,或超过检定周期仍然使用,或生产过程中未严格按照质量体系文件、合同技术条件进行质量工艺控制,对产品质量造成严重影响的;
4.在设备仓储、运输等过程中,因供应商保护措施不完善,造成设备损伤或给设备质量带来隐患的;
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1个业主单位投诉,对工程项目造成一定影响的;
6.施工安装调试现场供应商服务人员到位不及时、技术指导不到位,或售后服务不到位、服务质量不良,被业主单位投诉,对工程项目或运行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7.供应商不积极配合电网反事故措施整改或信息安全隐患整改的;
8.不配合业主单位的质量监督工作的。
三、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4个月:
1.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七至八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产品超过质保期但在十年(含)以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3.6个月内同类物资累计出现2次因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造成批量退、换货的;
4.因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终止合同的;
5.因供应商原因延期交货或项目里程碑延期,被2个及以上业主单位投诉的,或对工程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
6.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较轻的;
7.有第二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不合格的。
四、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中标资格6个月:
1.产品在质保期内因质量原因发生故障,导致五至六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6个月内同类物资累计出现3次因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造成批量退、换货的;
3.6个月内同类物资在3家不同省公司主要技术参数检测不合格的;
4.资质业绩信息发生实质性变化未及时做出说明,对中标结果公平性造成影响的;
5.因供应商责任,其产品被公司认定为家族性缺陷的;
6.未经业主同意擅自更换合同约定或投标文件承诺的原材料、组部件的;
7.被国家质检单位通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
8.有第三条或本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整改不合格的。
五、供应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中标资格1年:
1.故意修改招标文件明确列明的技术参数并进行响应的;
2.违规转包、分包合同货物情节严重的;
3.拒绝业主单位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逃避监督的;
4.存在质量、履约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5.因供应商原因造成四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2年:
1.无正当理由,不按招投标文件签订合同的;
2.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擅自变更或者终止合同的;
3.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三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中标资格3年:
1.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通过中介机构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2.在投标过程中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3.在招标采购、资质能力核实、合同履约等活动中提供虚假信息或证明文件的;
4.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招标人或其他供应商进行诋毁或恶意投诉的;
5.降低产品设计标准、偷工减料,或在生产制造过程中使用劣质原材料、组部件以次充好,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严重影响物资使用寿命的;
6.3年内在检察机关有行贿犯罪信息记录的;
7.在经营活动中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国家行政处罚期限内的;
8.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二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永久取消其在公司系统的中标资格:
1.因供应商原因造成一级安全事件或质量事件的;
2.供应商被取消中标资格三年后,再次发生第七条所述情形的;
3.有第五、六、七条规定的行为被处理后,拒不整改或因生产环境严重劣化、破产等原因不再具备履约能力的。【摘自蓝采和采购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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