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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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新《安全生产法》将“三个必须”写入法律,增加了“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等表述,进一步明确了各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具体而言,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所在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管业务必须管安全,其他副职都要根据分管业务对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抓生产的同时必须兼顾安全,否则出了事故,管生产的要担负责任。
二、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能。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民航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新兴行业、领域由县级以上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相关部门要建立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的工作机制,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三、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压实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机制,定期组织开展风险辨识评估,严格落实分级管控措施,防止风险演变为安全事故。同时,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生产经营单位在监管部门和本单位职工的双重监督之下,确保隐患排查治理到位。
四、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人文关怀。企业应从人文关怀的角度,给每一位员工最大爱护。员工身心健康,才会以饱满的精力投入工作,为单位乃至社会创造更大价值。
五、新《安全生产法》对矿山项目建设外包、危险作业等做了针对性修改。严格了动火、临时用电等危险作业要求,增加了动火、临时用电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六、新《安全生产法》规定了安全生产的公益诉讼制度。有权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机关只能是人民检察院。提起安全生产公益诉讼的范围包括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的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的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七、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违法行为的处罚范围。例如,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
八、新《安全生产法》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增加了按日计罚制度,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被责令改正且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自作出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罚款金额更高,惩戒力度更大,对第三方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严重违法行为,一方面罚款额度大幅增加;另一方面规定五年内不得从事相关工作,情节严重的,实行终身行业和职业禁入。
九、新《安全生产法》明确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八大高危行业必须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本企业的从业人员,还包括第三方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相关救援救护、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
十、新《安全生产法》增加了事故整改的评估制度。实行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是监督整改实效,防范事故再次发生的有力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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