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安全生产法》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是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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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的《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求其应当督促和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并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2. 第二十二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负责检查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并解决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并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3. 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通过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这些情况应详细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4. 同样在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安监部门应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单位消除这些隐患。
5. 第四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负责人,如负责人不处理,可向安监部门报告。
6. 第五十六条规定,工人发现隐患应立即向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负责人报告。
7. 第五十七条规定,工会有权提出解决建议,并在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时建议撤离危险场所,企业需立即处理。
8. 第六十二条规定,安监部门发现隐患应责令企业立即排除,必要时要求撤离人员、停产停业或停止使用设施设备。
9. 第六十七条规定,企业在被要求停产停业后,应立即消除隐患。如果不采取措施,存在安全事故风险,政府部门可以通知停止供电、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10. 第七十一条鼓励公众发现隐患向监管部门报告或举报,许多地方已设立举报奖励机制。
11. 第七十二条规定,居委会和村委会发现企业隐患应向政府或相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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