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轻工大学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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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工程学院2020年报考政策解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湖北工程学院(国标代码10528)。 学校地址:湖北省孝感市交通大道272号。


第三条 学校为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主管部门为湖北省教育厅。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制度,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在学校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颁发湖北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授予湖北工程学院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择优录取。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我校招生工作组织机构由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招生工作委员会、招生办公室,招生监察办公室组成。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是领导与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招生工作;招生工作委员会是咨询机构,负责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供决策咨询和指导学校各部门、各院(系)参与招生工作;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招生工作进行监督和监察。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七条 学校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际办学条件,结合近年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生源及录取情况,统筹考虑,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八条 在国家核定的年度招生规模内,学校预留少量计划,用于调节各省上线考生生源不平衡的问题,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专业招生计划动态平衡机制。对于社会需求量大且生源好的专业,可适当增加招生计划;对个别社会需求量小、学生报考少的专业,学校实行减招、隔年招生或停招的办法。


第四章 入学考试


第十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计划录取的所有考生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


第十一条 艺术类、体育类考生必须参加所在省专业统考(联考)且达到合格要求。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各省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2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1.05以内。


第十三条 当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时,学校接收非第一志愿(包括征集志愿)报考考生,但人数不超过我校在该省剩余招生计划数,且只能录取到尚有空额的专业。若生源仍不足,剩余计划调至其它生源充足的省份。


第十四条 对于按照教育部及省级招生委员会规定可增加分数投档的考生,我校认可其加分。


第十五条 艺术类、体育类专业成绩采用考生所在省统考(联考)专业成绩。


第十六条 确定录取专业时,实行“分数优先”的办法,无志愿级差。若省招办对排序规则作出了规定的,按相应规定执行;若未作出明确规定的,按以下规则执行。


文理类:按投档成绩排序录取,投档成绩相同时依次按语文、数学、外语单科成绩确定优先顺序。在江苏省采用“先分数后等级”的办法。在内蒙古自治区采用“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办法。


艺术类:按(文化成绩×40%+专业成绩×60%)计算后的综合成绩排序录取,综合成绩相同时专业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体育类: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排序录取,专业成绩相同时文化成绩高者优先录取。


考生所填报专业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调剂录取到尚有空额的专业;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


第十七条 学校对考生身体状况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无男女生比例限制。


第十九条 学校不限考生的应试外语语种,但学生进校后须在英语、日语或法语中任选一门作为第一外语。


第六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二十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书本费及各种证件(卡)工本费等费用,具体标准和办法按物价部门的批复执行。


第二十一条 新生应在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在报到日以前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或由家人代办入学手续。逾期二十日未办理入学手续者(以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为准),视为其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进行入学资格复查。凡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了完善的贫困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生源地助学贷款、勤工助学、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联系方式


招生咨询电话:0712-2345651、2345652、2345653、2345654 传真:0712-2345668


学校纪检监察电话:0712-2345281


学校网址:www.hbeu.cn www.hbeu.edu.cn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各省的有关政策规定执行,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贯彻落实教育部依法行政和从严治招的要求,规范武汉晴川学院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招生工作,保证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校名为“武汉晴川学院”(原武汉大学珞珈学院)是经教育部(教发函 [2006]93号)批准成立的一所民办普通本科高等学校,国标代码为:13188,湖北省代码为:1228,外省招生代码以各省公布的为准。


第三条 学校位于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中华科技产业园玉屏大道9号。


第四条 学校招生的主要类型有:艺术类本、专科,文、理类本、专科。本科学制四年,专科学制三年,以本科教育为主,适度开展研究生教育。


第五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参加当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并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条件的考生。


第六条 学校实施招生“阳光工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 招生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落实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规定,领导学校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对学校招生重大事宜做出决策。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招生办公室为学校的常设机构,负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八条 学校建立招生工作第三方监督机制,负责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 录取规则


第九条 在录取过程中,严格执行各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和有关政策规定,涉及高考改革省份的严格按照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 对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分数优先原则。对实行非平行志愿投档的省份,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遵循志愿优先,再分数优先的原则。


第十一条 我校认可部分省艺术类统(联)考成绩,报考我校艺术类专业的考生高考文化成绩和专业统(联)考成绩必须达到各省招生委员会划定的最低控制分数线。


省内考生:对专业和文化成绩双过线的考生,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并参照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依次择优录取。综合成绩相同则按专业成绩排序,专业成绩相同则按语数外顺序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


省外考生:凡我校组织了艺术类专业校考的,须达到我校专业合格成绩,在文化和专业成绩双过线的前提下,按专业成绩从高到低录取,专业成绩同分按文化成绩从高到低录取,继续同分按语数外顺序单科成绩从高到低录取;我校未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认可考生所在省(市、区)艺术类相关专业统(联)考成绩。


第十二条 按大类招生的专业,第一学年按专业大类培养,第二、三、四学年根据学生成绩和兴趣,分专业培养。


第十三条 对考生的身体健康要求,执行教育部、卫生部和中国残联共同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


第十四条 录取时,往届生与应届生一视同仁,所有专业不限男女比例。


第十五条 凡填报武汉晴川学院志愿的投档考生,按规定录取后一律不退档。


第四章 新生入学及其他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代收费等费用,具体标准按湖北省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在3个月内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对违规报名、弄虚作假、冒名顶替等违反规定的考生或生活不能自理,不能坚持正常学习的考生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我校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申报国家奖学金、优秀大学生奖学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可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对积极进取,勇于创新,为国家、社会、学校作出重大贡献并取得积极的社会影响的集体和个人可获得晴川奖学金;学校为特困学生提供勤工助学岗位。


第十九条 学生按学校规定修完学业,成绩合格者,颁发武汉晴川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十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和个人代理招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由武汉晴川学院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深入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依法治考、从严治招,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以下简称招生工作),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的校名为武汉轻工大学,英文名称为Wuhan Polytechnic University,国标代码:10496。

第三条 学校设有常青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学府南路68号)和金银湖校区(武汉市东西湖区金银湖环湖中路36号)。

第四条 学校办学类型为国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具有学士、硕士学位授予权,是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与湖北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湖北省首批国内一流学科建设高校。

第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新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学校设立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和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工作重大事宜。成员由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校友代表、学生代表等组成,组长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普通本科招生委员会下设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学校招生工作接受学校纪检部门、各省级招办、考生、家长、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八条 招生计划分配的原则和办法:学校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会同有关职能部门科学、合理分配。

第九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湖北省教育厅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及有关规定编制学校分省分专业计划,经学校招委会审核同意后,报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湖北省教育厅批准后的分省分专业计划按要求寄送到各省(区、市)普通高校招生办公室,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我校在各省(区、市)生源的不平衡。预留计划的使用坚持集体议事、集体决策、公开透明原则,主要安排在报考我校人数较多且预投档分数较高的省(区、市)。

第四章 录取要求

第十一条 学校各专业(类)男女生录取比例不限。

第十二条 往届生录取依照各省(区、市)招生文件的有关规定,学校在录取时与应届生一视同仁。

第十三条 学校对考生的身体健康状况按《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如对考生电子档案中体检结果有异议,学校将及时通知考生进行复检。湖北省的考生在学校指定的武汉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复检,外省的考生在生源省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相应医疗单位进行复检,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生担任。如考生不能按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复检或复检不合格,学校可以不予录取。

第十五条 考生电子档案中的“是否服从专业调剂”栏为空时,一律视为该考生服从专业调剂。

第十六条 2020年学校食品科学与工程类(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粮食工程)、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材料成型及控制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电子信息类(通信工程、电子信息科学与技术)、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软件工程)、土木类(土木工程、给排水科学与工程)、工商管理类(工商管理、会计学)、设计学类(视觉传达设计、环境设计、产品设计)、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专业按大类招生。

第十七条 经教育部批准,学校与英国蒂赛德大学(Teesside University)合作举办食品科学与工程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与美国南犹他大学(Southern Utah University)合作举办工程管理、广告学专业本科教育项目,以上项目为中外合作办学项目。

第十八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英语、翻译)只招收英语语种的考生,其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的专业(类)不限制外语语种,学生录取后外语均以英语安排教学。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九条 按照“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实施新生录取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在调档时,认可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政策性增加分数或降低分数投档,但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投档条件的,按教育部规定只能取最高的一项分值,且加分值不得超过20分。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在生源省(区、市)的招生计划数,结合生源分布情况,确定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并确保符合录取规则的调档考生能够录取;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学校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各专业间实行“分数优先”的规则,但在内蒙古自治区各专业间实行“专业志愿清”的规则;在江苏省实行考生排序“先分数后等级”和各专业间“分数优先”的规则;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山东、海南等实施考试招生制度综合改革的省市,投档录取及同分排序规则分别按照当地相关招生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2020年学校中外合作办学项目招生专业理工类有食品科学与工程、工程管理,文史类有广告学,以上专业在湖北省实行分类投档,只招收填报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在河南省实行平行志愿批较高学费专业单列;在贵州省实行中外合作办学单独投档录取;在山西省实行第二批B批次,分计划录取;在四川省、广西区实行中外合作办学另设院校代号,分计划录取。填报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如果选择“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将一律视为服从中外合作办学专业之间的调剂。

水产养殖专业在湖北省实行分类投档,只招收填报此类专业志愿的考生。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计学类和动画专业使用相同的录取规则,考生专业成绩必须达到生源所在省(区、市)划定的省级统考本科专业合格线,且文化成绩达到相应批次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根据综合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含政策性加分)×40%+省级统考专业成绩×60%,按照考生的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若省级考试招生主管部门有具体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按其投档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高水平运动队招生录取根据教育部和生源地省级招办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在其专业志愿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学校将给予退档处理。

第六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湖北省发改委、湖北省财政厅和湖北省教育厅核定的收费标准及方式执行收费。

第二十八条 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湖北省相关学生资助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和帮扶,并积极做好资助服务工作。

第二十九条 食品科学与工程学院、生物与制药工程学院、动物科学与营养工程学院、化学与环境工程学院、土木工程与建筑学院、医学技术与护理学院的学生在常青校区教学;电气与电子工程学院、机械工程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数学与计算机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与传媒学院的学生在金银湖校区教学。

第三十条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在入学通知书规定报到时间后的二周内,应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方可延期报到。对未经学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十一条 新生入学后的资格审查和复查按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为贯彻“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学校制定了转专业和修读双学位的相关政策和办法,给学生提供更多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和良好的个性发展空间。

第三十三条 毕业文凭:学生学业期满,符合毕业要求,颁发国家承认的武汉轻工大学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咨询电话:027-83928885、83921022,网址:http://zsb.whpu.edu.cn,微信公众号:whpuzsb,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第七章 违规行为处理

第三十五条 考生、考试工作人员、招生工作人员、社会其他人员在学校招生考试中的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执行。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由学校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的关于招生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章程相冲突时,以本章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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