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职责有什么?
一、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工作职责有什么?
一、为规范执行员工作,提高案件执行质量和效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执行员是审判活动的主体,代表人民法院行使生效裁判案件的执行权。
三、在院长领导下完成各项执行任务。
四、在任职期间,根据法律规定和分工,依法对下列案件行使执行权:
1、本院审理终结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一审判决、裁定、调解以及刑事一审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案件;
2、经济合同促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的裁决书、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一方当事人逾期不起诉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3、公证机关作出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追偿债务、物品的文书,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案件;
4、外地人民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5、上级人民法院指令执行的案件;
6、本院领导交办的执行案件。
五、在执行活动中,应遵循下列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2、对一切公民和法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的原则。
六、执行员接到执行案件后,应认真阅卷,作好阅卷笔录,并在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规定履行期,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同时向案件主审人、仲裁机关、公诉机关、行政机关、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了解案情,作到心中有数。
七、对重大、疑难案件的执行,执行员应将案情提交合议庭讨论,拟定执行方案后,再予执行;对需采强制执行措施的案件,必须严格审批手续,严禁违法执行;对可能引起矛盾激化的案件,应做好各方面工作,依法妥善执行;对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应将执行情况及时函告委托法院。
八、在执行案件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必须出示执行公务证及有关法律手续。
九、执行工作中,要妥善保管配带的枪支、械具和卷宗材料;对执行的款项,要及时交内勤入帐,不得自行保管。
二、执行人员需要怎样的心里素质?
执行工作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继续,是法院发生法律效力文书确定的当事人权利义务得以实现的关键环节。执行工作的性质和任务以及人民法院必须严肃执法的客观需要给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左右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的诸因素中,执行人员的心理素质的优劣是最基本的因素。一个优秀的执行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心理素质:
1、执行人员要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人民法院应该是最具负责精神的机关,它既然用判决、调解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明确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该坚决地、毫不动摇地使有履行能力的案件成为现实。如果言而无信,行而无果,生效的能够执结的法律文书不能执行,那么久而久之必将失去民心,影响形象。根据审执分立的原则,此项任务历史地落到执行人员身上,故执行人员首先应具备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即树立起不论在执行工作的进程中有多少艰难困苦,都要有坚定不移地、锲而不舍地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权利变为现实的信念。那种消极应付的心理,那种牢骚满腹的情绪,那种不求进取、不负责任、无所作为的精神状态都是不足取的。有了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就会产生创造进取精神,就会任劳任怨、百折不回。
2、执行人员必须树立全局观念
执行人员要把办理每一件具体案件与“改革、发展、稳定”紧密联系起来,以求达到最佳社会效果。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人们对法院有较强的依托感,作为法院的执法人员——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直接实施者,人们对他们更为注目。他们应该全局在胸,心系整体,在办理案件中,既要考虑到案件的直接结果,又要考虑到案件的社会效果;既不能因干扰多、关系复杂而无所适从,又不能只顾一案的质量与效果因小失大;既要考虑本地区的利益,更要考虑建立全国统一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一总体目标。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没有全局观念的执行人员不是个好执行人员。
3、执行人员要有无所畏惧的胆略和勇于开拓的魄力
实践证明,在同等条下,能够克服“执行难”,多办案的好手,往往是那些胆大、心细、有谋略、有魄力的执行人员。他们具备一般优秀审判人员所具备的处事稳妥,谦虚好学,熟知法律知识,秉公办案的优秀品质,又有敢于冲锋,勇于拼搏,不达目的誓不罢休的胆略。执行人员的胆略和魄力来源于对案件事实的深刻了解,来源于对法律知识的融汇贯通,来源于对神圣职责的高度责任感。
在日常生活中,想要做好法院的执行工作,需要拥有良好的心理素质。近些年来,执法环境有所改善,法院的工作复杂,任务重,更需要注重执行人员的心理问题,要培养有勇有谋,科学执法,服务百姓的优秀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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