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拆户以后宅基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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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惠安县农村旧房翻建如何申请~

属自有宅基地的农村旧房翻建,应该不需要其他申请!

离婚后只要符合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宅基地用地:
(一) 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
(二) 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267平方米)的;
(三) 回村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回村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四) 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安排宅基地用地:
(一) 买卖、出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房屋的;
(二) 违反计划生育超生的;
(三) 一户一子(女)有一处宅基地的;
(四) 户口已迁出的;
(五) 年龄未满十八岁的;
(六)其它按规定不应安排宅基地用地的;
农村居民宅基地用地,以户为单位,在城市规划及规划控制范围内,每户不得超过134平方米,其它范围不超过167平方米。

根据《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

(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乡、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七)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经批准回原村庄定居的港、澳、台胞和华侨需要建设住宅的,参照本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规定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三)年龄未满18周岁的;

(四)不符合镇乡、村庄规划和镇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第十四、十五、十六、十七条对申请程序有作出规定,可查阅政府网站信息:

http://www.np.gov.cn/cms/html/npszf/2015-11-11/7128601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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