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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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土地承包经营权?~

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性质是属于用益物权性质的民事权利。具体表现为对土地等物的直接支配的权利。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排他性、优先性、追及性,一般被排除在债权之外。【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第三十六条承包方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并向发包方备案。第三十七条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公民集体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权利内容由合同约定。分为主体和客体两种。

承包经营权是存在于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权利。这就是说,承包经营权的标的,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土地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而不是其他财产。

有的集体组织,按承包人承包土地的数量,作价或不作价地分给承包人部分耕畜、农具或其他生产资料,这是附属于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的,由发包人与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扩展资料

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律关系中,承包人享有以下权利:

(1)占有承包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的,承包人有权从集体组织取得一定数量、质量、位置的土地以及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这是承包人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前提。

(2)使用承包的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独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

(3)收取承包土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收益,并取得依约定数额向发包人支付收益后所余收益的所有权。公民个人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4)转让承包经营权,这是承包人对其承包权的处分,一般是承包人无劳动力或转营他业而将承包的土地转包。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收益应归承包人所有。

(5)承包人承包土地以后,仍有权按集体组织规定的制度使用集体组织所有的农林设施,如灌溉设施、农机具等。

(6)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或者其他单位或个人,通过与农民集体或其代表即发包方,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向发包人支付承包费用和承担有关义务,从而取得经营使用土地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使用农业生产用地的主要形式,也是农村集体土地农业生产用地使用权的实现形式。

土地承包经营权根据土地承包合同设定,因此,土地承包合同的订立十分重要。新《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承包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而且要有规范的格式。承包合同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如若违反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所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受法律保护,与承包合同内容是否合法有很大关系。政府部门在发证时要严格审查承包合同,如用途、权属、期限等,以免造成因承包合同问题使得政府登记发证失去效力,给农民造成损失,也损害登记发证机关的信誉。

严格地讲,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债权,但带有物权化特点,随着承包期限的固定和流转,尤其是《物权法》颁布后,家庭承包经营权实际变成了一种物权。

物权还是债权的界定,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是至关重要的。下面举例来说一下物权和债权的区别。甲某将一套房屋先后卖给乙某、丙某,且甲将此房的产权过户给了丙某。那么法院会如何处理呢?甲某和乙某之间只是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而没有过户,所以属于债权债务关系,即乙某只有债权,而甲某已经将房屋过户给丙某,则丙某已经取得了房屋的物权。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会判决房屋归丙某所有,甲某向乙某返还购房款及赔偿违约金。可见,物权能够获得更充分的保护。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农户以从事农业生产为目的,对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的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在土地利用过程中,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当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特征,主要内容如下: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客体是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用地。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目的是在他人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
《民法典》第333条第1款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为不动产用益物权,但是自合同生效时取得,无须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平等协商订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应包括以下条款:(1)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2)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3)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为了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鼓励农民增加对土地的投人,切实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我国法律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规定了较长的承包期限,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4)承包土地的用途。(5)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与义务。尽管《民法典》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义务有所规定,但双方当事人可以作更为明确的约定。(6)违约责任。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民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包含着诸多权利内容。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承包经营权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经营自主权,也称经营决策权。 它是指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承包人自行决定干什么,干多少,怎样干的权利。给予承包方经营自主权,就可使他们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关心生产、销售情况,收益与经营效果挂钩。但应当注意的是,承包方虽然可以决定干什么、怎么干,但是承包经营自主权应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主,不能利用经营自主权进行非法经营,否则最终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2)收益权。它是指通过自主在承包地上进行经营活动后,占有经营所得利益的权利。如村民在承包地上种植了果树或者农作物,产生的收益就应该归承包人拥有。 (3)收益的处分权。它是指承包方可以对自己经营的收益自行予以处理,可以留给自己或者送给别人,也可以当作商品将其出售。 (4)流转权。它是承包方可以将承包的土地自行采取转让、转包、互换、出租等方式使其拥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 (5)优先承包权。它是指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过程中或者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过程中,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 (6)继承权。它是指承包人在承包期内死亡的,该承包人的继承人继续享有原承包合同法定及约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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