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和业主是怎样的一种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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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和业主之间的法律关系~

  1、物业和业主是合同关系,这没错。但是合同讲的是签约主体,物业是其中一方,而另一方不是具体的某一个业主,而且全体业主的代表方----业主委员会。
  物业机构的选聘,是业主大会的决议结果。按照《业主大会和业委会指导规则》,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物业的选聘事宜,超过半数的票数通过,即视为全体业主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和业主大会同物业公司签署协议。

  2‘、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确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而物业停水停电的行为也是《物业管理条例》中命令禁止的。

  3、车位费用有两个,一个是车位租金,一个是车位管理费。车位租金一般只有专属车位才能收取,如立体车库、地下车库等。有些专属车库经房管部门备案批准,享有产权,可以作为产权单位出售。但是不管出租还是出售,物业只是一个经手人,真正收取费用的是车位的权属人----通常这个权属人是开发商,物业只是一个代理而已。物业真正收取的费用是车位管理费。这个费用主要用于车位清洁、车辆管理人员费用、设备设施费用(如照明、监控、消防设施等)、公众保险等。

  4、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物业的服务对象是社区的公共区域和公共设备设施,如园区绿化保洁、公共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社区秩序维护等。现在的商品房大多是毛坯房,住户入住之后,家里的设备设施大多都是自己装修、安装的,这位部位和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不应该由物业来承担,且物业也无力承担。

  5、电梯的日常维修和养护都是由物业公司负责的,但是类似的设备设施中修以上的维护,需要动用专项维修基金。

物业公司和业主属于聘用关系,是通过业主委员会聘用的,业主有权决定是否继续聘用或者和其他物业公司签定合同。

怎样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是怎样去满足业主,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使其正当需求得到满足。从而沟通彼此的思想,消除误解,让业主感觉我们物业服务企业不仅是为盈利而存在的法人机构,而且一个可以依赖的“朋友”,一位值得信赖的“合作伙伴”,一帮不可不请的“管家”。物业服务是一项涉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的综合活动。它牵涉到房屋、土地、环境、人物等错综复杂的关系,再加之不同地域、不同业主等差异,便形成了物业服务活动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由于在我国现阶段国情与法律框架下,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经济利益上存在差异性的问题,所以产生矛盾和纠纷也是在所难免的。然而,问题与矛盾的出现往往不能归纠于一方。其中,可能是物业服务企业行为不规范的原因,也可能是业主自律性不强的原因,任何一方的举动,都可能导致物业服务活动中矛盾问题的出现。因此,在这一“矛盾共生体”中,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为物业服务工作能否顺利开展的关键。那么,就个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所见所闻,特此在下文中简述一下所学及心得。一、处理好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关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的作用中国文化中,讲求“天时地利人和”,而“人和”又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和则兼得天下,反之则与之失之交臂,当然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自然也缺不了“人和”这一环了。物业服务中的“人和”无非就是物业服务企业同业主之间的关系,其与业主关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整个物业企业的发展。因此处理好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关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尤为关键。既然处理好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的关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如此重要,那么它又有何作用呢?就本人在物业企业实践的经验得出以下结论:(一)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丰富公共关系的内涵。处理好了两者之间的关系可以为物业服务企业获得有利的公共宣传,为物业服务企业建立良好的“形象”,及时处理好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可能发生的一切事情,也可提高自身在社会公众中的形象和地位,使个人价值得以体现。(二)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促进双方关系的融洽。业主一方出现问题,物业方立即帮忙处理,矛盾少办事效率自然高,双方不用对簿公堂,减少了诉讼,双方当事人既节约了诉讼成本费用,又节省了时间,解决了问题;我们也因此提高了工作效率,在业主当中更有影响力。(三)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两者之间权利义务的实现。权利和义务是两个对等的关系,任何一方在享受权利的同时都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业主若在物管活动中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融洽,其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那么他们也很乐意承担相应的义务。(四)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预防、减少纠纷。物业服务方面做得好,双方关系融洽,业主自然不会无理取闹,有事找物业,物业方面不仅尽职责所在,还尽力提供帮助,那么物业纠纷就无从而起了。(五)处理好两者之间的关系,有利于促进双方的团结。所谓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业主有困难,物业方面及时出人出力;相对的,物业服务企业遇到什么难题热心的业主同样也不会隔岸观火,所谓是人多力量大,多一个人帮忙就多一份力量,当大定一起劲往一块使,一起出谋划策时,再大的困难、再难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二、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关系主要存在的问题物业服务作为一个新型的行业在第三产业中逐渐崛起,人们从认识到接受这一过程中,必定会产生许多的矛盾与冲突。作为一个服务行业,盈利自然也是物业服务企业的首要目标;然而,围绕着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各自的利益,双方必定是矛盾丛丛。据相关资料表明,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问题一:艰难的物业收费物业服务企业在10年前就开始讨论收费难的问题,如今依然在探讨,并且会一直探讨下去。曾有物业企业的负责人如此感叹:“物业收费想起来心烦,做起来困难,最令人头痛”!就拿我所在的物业公司来讲,白沙世纪佳园东2栋1002业主刚搬来不久,墙面就出现空鼓现象导致墙漆跌落,为此,业主天天往物业中心奔波,还找了各方专业人士察看空鼓原因,本应是开发商遗留的质量问题,但开发商一直拖延并不给予及时处理,以至业主认为我们跟开发商一个鼻孔出气,对公司抵触情绪极大,当我们上门催收物业服务费时,业主就以:“我们的房子连安全问题都没解决,有问题没见你们及时处理,还想要我们交管理费,看我不跟你们物业耗到底”一句话把我们拒之于门外。我认为物业作为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桥梁,开发商也应该站在物业的角度上想想,发现是自己的问题应及时解决,让业主安心,觉得物有所值,以此在社会上树立良好的口碑,物业自然就保值升值了。问题二:业主大会组建难据有关资料显示,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服务3077个项目中,按《物业服务条例》成立的业主大会只有360个,仅为住宅项目的11.7%。作为首都的北京尚且如此,其他城市就更不必说了。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恰巧是在出现问题之后业主才有的一种组织意识。那么,更应尽早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减少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不必要的麻烦。问题三:物业服务服务不到位物业服务作为一个兴起的行业,无论是在人力还是在物力上都有所欠缺,特别是目前在这一方面的专业人士更是稀缺。很多物业企业的组成人员多是以前居委会的下派人士以及下岗职工。因此,在管理和培训方面都不到位。整个行业良莠不齐,有的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理念差,收费至上,盲目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对业主的服务,一致造成业主对物业服务的不满。问题四:物业纠纷难解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商三个主体之间责权不明。有些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商多存在着母与子的连带关系,倘若有业主的有关投诉牵扯到开发商的利益,物业服务活动就会骑虎难下,陷入两难的境地。因此,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办法就是尽量的拖,等到业主觉得没意思,反正不给处理,也就难得跟物业打交道为止。问题五:现有法规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颁布并实施的《物业服务条例》外,再没有一部正规的有关物业服务方面的法律条文。因此,很多物业服务方面的问题因无法可依而无从解决。就《长沙市城市房屋装饰装修的管理条例》而言,其中有以下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装饰装修房屋的,物业服务单位、房屋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房屋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很多物业服务企业就这条规定,在业主与装修公司前来办理装修手续时,收取一定的装修保证金,以限制和便于管理装修公司以及业主的相关行为。业主、装修公司拒绝交纳,因为其觉得不合法,但企业就其条例认为有法可依。其实双方各有理,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装修公司的行为及更好的保证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条文的规定,收取一定的费用以达到限制的作用;业主,装修公司拒绝交纳,因为没有一条法律条文明文规定可以收取此项费用。若我国有部完整的有关物业服务的法律条文,以上事例就会减少很多了。三、处理好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关系的途径(一)明确双方定位、利益共存在法律层面上,《物业服务条例》中已确认的双方是两个独立平等的民事主体;在经济层面上,是两个合同当事人的平等关系;在劳动关系层面上,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不能简单的定位谁为主,谁为辅,谁为上,谁为下。但是在社会层面上,人们受传统思维的影响,在观念上使得双方平等的关系产生错位,部分业主采取拒绝态度,给物业服务活动增加了不少困扰。因此,明确双方的定位与平等关系地位,是处理好物业企业与业主关系的前提。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虽然在经济利益点上有差异,但目标是一致的。是“对立的统一”寻求双方的共同利益,才是处理好双方关系的根本保证。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忽视了物业服务活动中推广“合伙经营”的理念,营造一种“合作伙伴”的氛围。社会上人们更多的关注两者之间的服务与被服务,双方的思维都单方面的局限于一般的商品交换遵循着市场经济原始规则,即“以最小的付出,获得最大的利益”,这势必造成双方在根本利益上的冲突。由于部分业主尚未形成建立个人资产经营概念,未能体会到资产统筹经营的实惠,再加上业主经济意识上存在较大的差异性,部分业主较看重个人的即得利益的获取,漠视长远的、公众的利益,造成推广“合伙经营”理念的困难。一般物业服务企业只好将大部分精力和财力放在业主个人感受服务上,而放在实现“共同利益”目标上的精力与财力远远不够,遇到素质不高业主的非理维权与无理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又常处于“被动挨打”的境地。同时,一些物业服务企业对“合伙经营”、“合作伙伴”概念上也认识不足,追求短期利益,仅实行一般意义上的服务与管理。因此,双方都应清楚的认识到,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双方都处在同一个“利益共同体”中。是合作伙伴,应该同舟共济,互为依存,合作建立一个双方都接受的“利益共同点”。互惠互利才是双方利益的根本所在。(二)建立互信机制,共存共荣有了“利益共同点”,彼此“互不设防”,互相信任,真诚合作,才能达成共同目标。因此,建立一种互信机制是非常必要的。不论是物业的所有者,还是管理服务的经营者,达成共同利益原则是永恒原则。不论是物业服务企业还是业主都应该以“合作伙伴”的姿态出现,站在公正、诚信、互利的基础上思考问题,解决问题。在处理双方关系时,并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采取包容、互让、友好的态度。 作为物业服务企业应正确对待业主的利益,要把业主利益摆在首位,力戒追求现实利益的短期行为。在提高服务品质与管理水平,提高服务档次,推行“品牌”效应上下足功夫。要在员工的思想意识中肯定和树立“业主第一”的观点,认真对待和处理业主的诉求。同时,在提升一线员工素质上要下足功夫,动用企业的一切资源作为支撑,这样才能促使员工有效的与业主进行友善的沟通,才能给业主留下良好的印象。对提供那些内容的服务,服务水平达到什么样的标准,实现什么样的管理服务目标,应该切合企业的综合能力,必须充分尊重业主意愿的服务,建立在双方平等协商认同的基础上,忠实的履行委托合同内容,才能最大限度得到业主认同和信任。作为业主,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不能以监督者自居。对于管理服务中出现的问题和意见分歧,应该置身于“合作伙伴”的角色之中,在认识上求得统一,在行动上给予物业服务企业最大的支持与协助。业主应当正确运用监督机制,而不应简单地、随意地行使监督权和否决权。要认识到合法权益的监督权,是实行民主自治的根本保证。但是,这种监督权的行使,必须是建立在一定法律法规范畴之内,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按照具体合同或协议的约定进行,而不是随心所欲的个人行为,更不是为监督而监督的管制行为。监督权与否决权的滥用,必然导致双方相互设防,互不信任对抗局面的产生。成功的小区,业主和物业双方都将对方作为不可缺少的合作伙伴。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该共同使业主委员会成为一个有效的交流平台,建立一个完善的信息反馈体系,充分发挥业主委员会“桥梁”和“润滑剂”的作用。在业主委员会这个平台上,真正做到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相包容,和平共处,共存共荣。(三)促成交流沟通,完善法制沟通是把思想、情感、知识、信息等人文在个人或群体间传递、交流的过程,它是增加感情,拉近距离,求同存异,达成共识的最有效手段。作为共同利益的合作双方都必须有强烈的交流沟通意愿,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应共同经营维护良好沟通环境,创造相互沟通的条件,以融洽双方的关系,增加彼此间的了解,消除彼此间陌生与误会,取得彼此间的认可和信任。因此,不管是物业服务企业,还是业主都应重视和加强彼此间的沟通,这样才能使关系融洽,相互信任,和睦共处。 由于物业服务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国内推行时间还很短,正处在成长和发展阶段,为了保证其健康发展壮大,尽快完善法律法规是前提。政府应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做好地方性法规的建设,细化条款,简化程序,增加可操作性。因为在物业服务活动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和矛盾,仅协商沟通是解决不了的,还是要依据法律法规来解决。如果法律法规健全,执法严格,那么,一些小区的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矛盾和冲突也就没有那样尖锐不可调和。在政府逐渐淡出市场的时期,加强行业协会建设,强化行业协会指导调和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的作用,才能确保物业服务市场的健康、有序、规范的发展。 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的业主委员会,在处理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关系上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鉴于在物业服务活动中,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着的不对称性,必须建立一个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培训体系,对业主委员会成员实行“上岗证”制度,这样才能达到一个平衡。政府职能部门和行业协会应肩负此项重任。 总而言之,要处理好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关系,除了当事者双方各自的因素外,还要明确定位,认清共同的利益,保持良好的沟通,建立完善的体制以及公正的社会环境和正确的舆论导向,缺一不可。处理好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两者之间的关系,并非一件易事,它不仅涉及到了人际交往,而且还关联到法律法规、文人地理以及装饰装修等多方面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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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关系,他们也是被雇佣的。

服务与被服务关系

雇佣和被雇佣关系

物业公司给业主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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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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