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06年17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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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厅发〔2006〕1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组部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
  学〔2006〕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
  下: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在分析
  就业形势、落实就业计划和制定就业措施时,通盘考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各地就业工
  作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
  政策的落实,积极组织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项活动。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服务
  (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的作用,免费开展政策咨询、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灵活就业
  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为其提供档案托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的劳
  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举办适合于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各地在今
  年组织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中,要将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大力收集适
  合高校毕业生需要的岗位信息,推动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的对接。要大力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
  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推动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共
  同开展就业信息发布,联合举行网上招聘活动。
  (二)推动职业指导进高校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高校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优势,
  为高校职业指导人员提供职业指导方面的培训和鉴定服务。与高校合作,推动将职业指导训
  练课程纳入高校课程体系。要选派优秀的职业指导师进入校园进行指导,使毕业生了解就业
  形势、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掌握求职方法和技巧。
  (三)强化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选择部分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大专
  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试点。可组织高职院校毕业生利用毕业前的一段时间,到
  技工学校、高级技校接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技能实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使毕业生
  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也可采取技工学校送培训上门的形式,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培训服务。各地要将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纳入公共实训基地工作
  范围,统筹安排,推动实施。
  (四)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各地要将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创业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组织有积极性的高等学
  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引入“产生你的企业构思”(GYB)培训,将“创办你的企业”
  (SYB)培训作为试点院校选修课程,并加快培养一批高校创业培训教师。对经创业培训合格
  的学员,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等一揽子服务,帮
  助他们成功创业。我部将在总结目前37所高等院校开展创业培训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
  试点范围,再选择50所具备条件的高校开展创业培训试点。
  三、重点帮助有就业要求、求职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一)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市或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开设专门窗口,组织进行失业登记,并建立专门台账,开展有针对性
  的免费就业服务,帮助其分析求职需求,制订求职计划,联系推荐基本符合其需求的岗位。
  (二)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和见习
  各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根据其意愿,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或就业见习,并根据当地有关规定,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希望参
  加创业培训的,组织其参加SYB创业培训班,并提供创业项目、开业指导、融资服务等配套
  服务。
  (三)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对自主创
  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小额贷款的,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推动落实对从事个体经
  营高校毕业生的免收费政策。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的管理,不得批准
  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会。对批准举办的招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加强对中
  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监
  督检查,为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严格实施技术技能
  岗位准入制度,以利于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
  五、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
  全国各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于今年9月5日-25日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就业服务月”活动,作为今年技能岗位对接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摸清求
  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及需求,制定有针对性、有实效的工作方案。在服务月活动
  期间,通过就业政策宣传、岗位信息发布、召开专场招聘会、提供专项服务等措施,为大中
  专技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为他们实现就业提供重
  点帮扶。通过服务月活动,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信息分析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进行专
  门统计,并分析其对本地总体失业状况的影响,采取相应失业调控措施。从今年9月开始,
  请各地将每月的分地区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于次月7日前按要求上报我部(见附件)。各
  地在开展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分析时,要强化分析大学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
  的岗位需求登记信息,并定期发布。
  请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深入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尽快制定做好2006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并请于7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
  上报我部。

  附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略)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是:
《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主要说了关于退役军人,退役后生活工作方面的安置问题。详细内容可以查阅百度文库-劳社部发[2006]17号
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参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该规定意味着退伍兵的工作由国家统一安排,用人单位必须接受,无须经过双项选择。因此,用人单位不得与退伍兵约定试用期 。

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一、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
(一)落实再就业扶持政策
对失业且有就业愿望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凭退役证、身份证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求职登记,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相应的再就业扶持政策。
(二)解决基本养老保险接续问题
1、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尚未参保缴费的,可持有效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原有军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对已办理登记军龄手续后按规定缴费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与原有军龄合并计算为缴费年限。
2、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处于失业状态的,由所在参保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留养老保险关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军龄)满15年的,可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个人按规定缴费,企业缴费确有困难的,可由军队退役人员所在企业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协商,签订缓缴或补缴协议,使其能够参保并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4、对实现再就业继续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及时受理并做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接续工作。
5、对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
(三)解决基本医疗保险接续问题
按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按规定享受医疗补助。
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可以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有关政策参加医疗保险,接续医疗保险关系,按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其军龄视同缴费年限。
对未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地方政府要督促企业及个人按照规定参保缴费,对于确有困难的企业,各地要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所在企业参加医疗保险。对无能力参加医疗保险以及参加医疗保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沉重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军队复员干部,要按规定将其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保障其基本医疗待遇。
其他安置在企业的1954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为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行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简称参战退役人员)和参加过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
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和本通知规定解决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调配合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财政部门要严格履行中央明确的落实有关政策职责分工,进一步做好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等资源共享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工作机制。
(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当地民政部门的沟通与配合,做好从民政部门接收复员退伍军人资料工作,并组织专门力量进行核实。要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深入开展排查工作,摸清底数,力求不留死角。
要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的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工作,优先推荐就业岗位,按规定落实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
要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军龄登记工作,准确核实视同缴费年限,主动宣讲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政策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为军队退役人员参保缴费、待遇支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要采取适当形式正确宣传两个“17号文件”精神,使军队退役人员能了解和掌握相关政策,增强自身就业和参保意识。
(二)民政部门要以区(县)为单位,将掌握的本地区属于两个“17号文件”范围内的复员退伍军人资料,按规定时限全部提供给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对情况不清楚的,相关部门要主动配合核实。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劳社部发〔2006〕17号文件要求,将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及时核拨到位。
三、加强督导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要跟踪、掌握所属市县的工作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
要结合本地工作进展情况,加大对基层部门工作的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各地在落实政策中遇到的突出问题,要及时上报。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适时对有关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以上内容参考:劳社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保障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号】 劳社厅发〔2006〕17号 关于进一步做好2006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中组部等14部门《关于切实做好2006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教 学〔2006〕8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今年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 下: 一、将高校毕业生就业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总体部署,统筹安排,在分析 就业形势、落实就业计划和制定就业措施时,通盘考虑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各地就业工 作联席会议要进一步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力度,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 政策的落实,积极组织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专项活动。 二、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对应届高校毕业生的服务 (一)加强对高校毕业生专项就业服务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专门服务窗口的作用,免费开展政策咨询、 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服务,并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落实职业介绍补贴政策。对灵活就业 或在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为其提供档案托管、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方面的劳 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举办适合于高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各地在今 年组织开展技能岗位对接专项服务活动中,要将高校毕业生作为重点服务对象,大力收集适 合高校毕业生需要的岗位信息,推动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的对接。要大力发展适合高校毕业生 求职特点的互联网就业服务,推动劳动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与教育部门、人事部门共 同开展就业信息发布,联合举行网上招聘活动。 (二)推动职业指导进高校工作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配合高校加强对毕业生的职业指导。发挥劳动保障部门职能优势, 为高校职业指导人员提供职业指导方面的培训和鉴定服务。与高校合作,推动将职业指导训 练课程纳入高校课程体系。要选派优秀的职业指导师进入校园进行指导,使毕业生了解就业 形势、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掌握求职方法和技巧。 (三)强化对高职院校毕业生的职业资格培训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和教育部门加强合作,选择部分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开展大专 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试点。可组织高职院校毕业生利用毕业前的一段时间,到 技工学校、高级技校接受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强化技能实训,提高职业技能水平,使毕业生 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也可采取技工学校送培训上门的形式, 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培训服务。各地要将高校学生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纳入公共实训基地工作 范围,统筹安排,推动实施。 (四)加强对大学生的创业培训和创业服务 各地要将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纳入当地创业培训工作总体规划,组织有积极性的高等学 校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工作,引入“产生你的企业构思”(GYB)培训,将“创办你的企业” (SYB)培训作为试点院校选修课程,并加快培养一批高校创业培训教师。对经创业培训合格 的学员,要纳入当地创业服务体系,提供项目开发、专家指导、小额贷款等一揽子服务,帮 助他们成功创业。我部将在总结目前37所高等院校开展创业培训试点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 试点范围,再选择50所具备条件的高校开展创业培训试点。 三、重点帮助有就业要求、求职困难的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 (一)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 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应在市或 区县公共就业服务场所开设专门窗口,组织进行失业登记,并建立专门台账,开展有针对性 的免费就业服务,帮助其分析求职需求,制订求职计划,联系推荐基本符合其需求的岗位。 (二)组织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培训和见习 各地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应根据其意愿,组织参加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鉴定 或就业见习,并根据当地有关规定,按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标准享受职业培训补贴。对希望参 加创业培训的,组织其参加SYB创业培训班,并提供创业项目、开业指导、融资服务等配套 服务。 (三)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应主动配合相关部门,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扶持政策。对自主创 业的高校毕业生,需要小额贷款的,由小额担保贷款基金提供担保。推动落实对从事个体经 营高校毕业生的免收费政策。 四、加强劳动力市场管理,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加强对民办职业介绍机构举办高校毕业生招聘会的管理,不得批准 以营利为目的的毕业生招聘会。对批准举办的招聘会,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各地要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落实企业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相关制度,加强对中 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兑现劳动报酬,特别是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监 督检查,为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单位就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严格实施技术技能 岗位准入制度,以利于扩大高校毕业生就业空间。 五、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月”活动 全国各城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统一于今年9月5日-25日组织开展“大中专技校毕业生 就业服务月”活动,作为今年技能岗位对接活动的重要内容。各地要提前做好准备,摸清求 职大中专技校毕业生的基本情况及需求,制定有针对性、有实效的工作方案。在服务月活动 期间,通过就业政策宣传、岗位信息发布、召开专场招聘会、提供专项服务等措施,为大中 专技校毕业生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对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要为他们实现就业提供重 点帮扶。通过服务月活动,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长效机制。 六、加强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相关信息分析 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对9月1日后回到原籍并办理失业登记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应进行专 门统计,并分析其对本地总体失业状况的影响,采取相应失业调控措施。从今年9月开始, 请各地将每月的分地区应届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于次月7日前按要求上报我部(见附件)。各 地在开展劳动力市场供求信息分析时,要强化分析大学生求职登记信息和用人单位对大学生 的岗位需求登记信息,并定期发布。 请各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深入研究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面临的形势,尽快制定做好2006 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工作的方案,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落实,并请于7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 上报我部。 附件:应届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情况(略) 二○○六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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