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界开采拒不退,涉嫌犯罪被移送——贵州省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矿案是怎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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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界采矿类指什么?有哪些?~

越界采矿,是指持有采矿许可证的公司、企业及个体采矿者超越采矿许可证上载明的矿区范围(立体空间区域)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这种行为本质上属于无证采矿行为。对越界采矿,依法应当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越界采矿 法不容情——四川省宜宾市底洞煤矿越界采矿案
宜宾市底洞煤矿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批准,2004年取得煤炭采矿许可证。后经办理采矿权延续,采矿许可证有效期至2013年6月。该矿在开采过程中,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2009年5月,在井巷掘进中与临近煤矿巷道揭穿,造成井下人员受伤。经调查并勘测,底洞煤矿超出本矿区边界的巷道652米,越界开采煤矿1825.47吨,销售获利14.58万元。
2009年5月,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4.58万元,并处罚款2万元。同时,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对越界开采区域实施了永久性封闭。
评析
本案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越界采矿案件。
宜宾市底洞煤矿未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擅自越界开采煤炭资源。该煤矿在井巷掘进中,与临近煤矿巷道揭穿,造成井下人员受伤。《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行政机关给予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
宜宾市国土资源局在对本案的处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处罚是到位的。特别值得一提的是,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安监部门、基层政府对越界开采区域实施了永久性封闭,是非常必要的,值得借鉴的。
申报未批先越界,拒不停采受处罚——广东省河源市华达集团有限公司越界开采稀土矿案
2007年5月,广东省河源市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取得省国土资源厅颁发的采矿许可证,批准开采矿种为稀土矿,矿区面积为0.1382平方千米,有效期至2012年5月。
2009年6月,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在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未获得批准的情况下,开始在河源市东源县仙塘镇古云村原批准矿区范围之外进行生产设施建设,钻孔和铺设生产管道。东源县国土资源局于2009年6月、9月和2010年1月,先后三次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派人到现场予以制止。但该公司借已申报扩大矿区范围为由继续开工建设。
2010年4月8日,河源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现场勘查并责令该矿整改,该矿于4月底停止了违法开采行为。经实地测量,该公司超越批准的矿区面积为648亩。其中铺好生产管道并已投入生产的面积为160亩(属越界开采行为),正在铺设管道尚未开工的面积为488亩。
8月12日,东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华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并处10万元罚款。
评析
本案是一起露天越界采矿案件。
稀土属国家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按规定需由采矿权人直接向国土资源部申请扩大矿区范围。虽然河源市华达集团有限公司已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了古云稀土矿(矿山名称)扩大矿区范围的申请,但在审批手续正在办理,尚未批准的情况下,即在申请扩大的矿区范围实施了生产建设和采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构成越界采矿。
东源县国土资源局在对本案的处理中,责令华达集团有限公司立即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开采,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虽然符合法定程序,但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和采出的矿产品;二是华达集团有限公司经责令停止未停止违法采矿,已涉嫌违法采矿罪,但东源县国土局未对破坏矿产资源价值数额依法进行鉴定,并根据鉴定结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该案的处理尚不到位。
越界采矿受处罚——安徽省马鞍山市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越界采矿案
安徽省马鞍山市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位于马鞍山市雨山区向山镇落星村,2003年2月取得采矿许可证,批准的矿区面积0.0391平方公里,经办理采矿权延续,有效期至2012年4月。自2009年7月开始,该矿擅自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越界开采铁矿资源,已构成违法采矿行为。至2010年1月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制止该违法行为并立案查处时,越界采矿面积为71497.18米2,违法开采铁矿8.36万吨,违法所得376.2万元。
2011年4月,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对该案立案查处后,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南山开发公司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76.2万元,并处75.24万元罚款。
评析
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是一起比较典型的越界采矿案件。
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取得采矿许可证后,未经批准扩大矿区范围,擅自越界开采铁矿资源,已构成越界采矿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行政机关给予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马鞍山市国土资源局在对本案的处理中,责令南山开发公司南山坳铁矿立即退回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76.2万元,并处75.24万元罚款,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违法采矿,经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之后,拒不停止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由于本案违法者不存在上述情节,故不存在以违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问题。因此,对该案的处理是完全到位的。

江西省芦溪县长冲煤矿一号井,位于芦溪县银河镇境内,2007年3月取得采矿许可证,法定代表人易自模,经济类型属集体企业,主要开采矿种是煤,生产规模3万吨/年,矿区面积0.5255平方千米。
萍乡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支队在日常检查中,发现该矿存在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的行为,经市勘测设计院井下实际测量,认定该煤矿在超越的矿区范围内采煤460吨,经调查询问煤矿法定代表人易自模,认定煤炭售价为190元/吨。2007年11月29日,萍乡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要求该矿立即停止超越批准矿区范围采矿行为,听候处理,并责令该矿两日内改正上述越界采煤行为。2007年12月2日,对该矿下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随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越界开采的违法所得87400元,并处罚款13600元,合计为101000元。该矿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处罚决定。
【分析】本案是一起越界采矿案件。
从违法情节和案件调查过程看,案情比较简单。当事人芦溪县长冲煤矿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进行采矿,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和《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由行政机关给予没收越界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0%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如果当事人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本案中,当事人没有“拒不退回”的情节,因此,不存在刑事责任追究问题。
本案处理中,在违法所得的认定上,不应仅以当事人叙述为依据,而应经专业机构对越界开采部分进行测量认定越界开采量,综合其具体销售价格、当地当时的市场价格等因素进行计算、判断,得出一个客观合理的结果。这样做,避免执法的随意性,体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
对该矿越界开采的调查反映出两个问题:一是该矿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时间是2007年3月,其间正是国家开始对矿产资源开发进行重新布局,整合相邻矿山企业的生产能力,实现规范化、规模化开采的阶段,采矿许可证的审批应该更加严格。该矿只有3万吨/年的生产规模,如果是新建矿山,显然与国家政策相左。二是该矿在取得采矿权之后,即开始越界开采,情节比较严重。对这类矿山企业,应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定期进行井下开采跟踪测量,如果再发生越界采矿,应吊销其采矿许可证;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在5万元以上的,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避免出现更大的违法问题或发生安全事故。
应当指出的是,越界采矿,因为有合法的采矿许可证做掩护,又多为地下开采,所以发现起来比较困难,这就给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使许多违法者逃避了法律制裁。所以,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监管监测机制和举报信息网络,建立专业技术勘测队伍,才能及时发现和打击越界采矿违法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益和正常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贵州省晴隆县王家湾金矿位于该县安谷乡沙氽村洒浇雨组。2004年9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为晴隆县王家湾金矿颁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4年9月至2004年12月,开采方式为露天开采,矿区面积为1.7056平方千米,采矿权人为黔西南州昌隆工贸有限公司。2004年12月,采矿许可证到期后,采矿权人申请办理采矿权延续。2005年8月,获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延续,并颁发了新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为2005年8月至2015年8月。
2008年6月,经群众举报,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组织调查组,对晴隆县王家湾金矿涉嫌越界采矿问题进行调查。经查,晴隆县王家湾金矿2005年以来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开采,经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止而未停止开采。调查认定,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场共4个,还有8个堆场和公路、水池、临时公棚等附属设施。经委托贵州省地矿局一〇二地质大队对该矿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量进行鉴定,确认越界采出金矿石量34716吨,金属量为37841克,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为6149163元。
在充分调查和鉴定的基础上,贵州省国土资源厅确认了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矿的违法事实,且越界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10万元以上。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涉嫌非法采矿罪。2008年8月,贵州省国土资源厅以《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经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在履行行政处罚告知与听证告知程序后,省国土资源厅于2008年12月依法吊销晴隆县王家湾金矿采矿许可证。
【分析】本案是一起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损失的越界采矿案件。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规定: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吊销采矿许可证,追究刑事责任。
晴隆县王家湾金矿越界采矿,经当地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多次制止而未停止开采,而且造成国家矿产资源严重破坏,价值达10万元以上,其违法情节严重。贵州省国土资源厅按照《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本案定性准确。鉴于该矿越界开采多次制止而未停止开采,且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严重,贵州省国土资源厅履行法定程序后,依法对该矿作出吊销采矿许可证处罚,并将涉案人员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处罚适当。本案的查处,有力地打击了“有证乱采”的违法行为,规范了矿产资源开采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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