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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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的职责调整~

一、划入和增加的职责。1、划入原省国家税务局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职责。2、增加负责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政府债务收支计划、社会保障预算等预算的编制和管理职责。二、划出和取消的职责。1、将全省耕地占用税和契税的征收管理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承担。2、取消农业税和农业特产税的征收管理职责。3、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和扩权强县改革中省政府规定应当交由县(市)政府主管部门具体实施的事项。三、加强的职责。1、强化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职责。2、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3、强化财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监督本机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机关实际,编制《浙江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指南》由本机关在“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上公开发布,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到浙江省财政厅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查询或索取。一、关于政府信息 本《指南》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浙江省财政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纸质、胶卷、磁带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材料等载体记录、保存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信息。凡浙江省财政厅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于公开的外,均主动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信息公开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种形式。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1.主动公开信息范围本机关编制《浙江省财政厅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作为主动公开政府信息范围的主要依据。《目录》主动公开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厅领导简历、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2)财政规范性文件及有关财政政策、发展规划;(3)财政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事项;(4)财政收支统计数据及经省人代会审议通过的财政预算报告、决算报告;(5)主要财政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招投标活动等各项财政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办事时间、地点、部门、联系方式及相关办理结果;(6)厅机关公务员及厅属单位工作人员招录和公开选任干部等人事管理情况;(7)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公开招标及邀请招标信息,采购结果及投诉事项;(8)行政事业收费项目及标准,票据查询;(9)本机关根据《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2.主动公开形式《目录》及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以“浙江省财政厅”网站为主要载体予以公布。本机关在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浙江省财政厅大楼二楼大厅设置信息公开查阅点,为公众提供方便。同时,本机关还将视情况通过新闻媒体等载体予以主动公开。3.主动公开收费本机关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免费公开上述政府信息,但提供复印等加工处理按有关规定收费。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1.依申请公开信息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浙江省财政厅提供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2.依申请公开受理机关本机关设立“浙江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专门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以及处理其他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事宜。该办公室通信地址为: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浙江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邮政编码:310006,现场受理点为: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浙江省财政厅大楼312室,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30。3.信息公开申请为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凡向本机关提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事先填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申请表可以在受理点领取,也可在“浙江省财政厅”门户网站上下载。纸质申请表复制有效。(1)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提出申请。为避免申请处理发生不必要的延误,申请人宜在信封、传真等函件的显著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2)到本机关受理点当面提出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本机关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情况。考虑到不同请求的处理难度、流转速度不同,以及申请人对各项请求要求答复的缓急不同,基于申请人的立场,我们建议申请人尽量就不同请求分别提出申请。4.依申请公开信息办理(1)初步审查。收到申请后,本机关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初步审查,要件不完备的申请将被附注理由后及时退回,申请人可以在申请要件补充完备以后重新申请。(2)正式受理。本机关对所有形式完备的申请予以登记,并尽可能当场给予答复。不能够当场答复的申请,如无特殊理由,本机关将在登记之日起 15个工作日内根据情况作出书面答复。有特殊理由的,经浙江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书面答复将在不超过15个工作日的延长期限内作出(共计30个工作日)。但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答复可以提供信息的,如无特殊理由,本机关将在申请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及时提供申请人所需的信息。有特殊理由的,经浙江省财政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批准,所需信息将延期提供。延期答复或提供信息的,本机关将书面通知申请人延期情况及其理由。一项申请中包含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在全部请求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为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更清晰地了解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流程,浙江省财政厅编制了《浙江省财政厅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5.依申请公开信息收费根据《条例》要求,本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按照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递送等成本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四、监督和保障申请人认为本机关及本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或未依法完全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可以依法进行监督并举报。1.向监督部门投诉本机关内设监督部门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相关投诉。通信地址为:杭州市环城西路37号浙江省财政厅监察室,邮政编码:310006。2.向省监察厅或者上级政府机关举报3.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起行政诉讼。

一、分析预测宏观经济形势,参与制定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财政分配政策,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税政策。
二、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财务、会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等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拟订全省性财政立法规划建议;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等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承办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办公室要求省一级承担的工作。
三、负责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负责编制全省年度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报告全省和省级预算及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完善省对市县的转移支付制度,指导全省乡镇财政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监督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国库管理制度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国库业务,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负责建立全省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和交易平台,负责政府采购对外事务。负责全省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小汽车编制及控购管理工作。
七、负责组织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开支标准、支出政策和管理制度。负责财政预算内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管理。
八、负责审核和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执行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九、负责办理和监督省本级财政的经济发展支出、省本级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财政拨款,参与拟订建设性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负责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
十、负责制定省级农业综合开发政策,负责全省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审核和编制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财务制度和管理办法,参与拟订社会保障政策,管理省级各项社会保障支出。
十二、贯彻执行政府债务管理的制度和政策,统一管理政府内外债;参与研究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的贷(赠)款业务。
十三、管理和指导全省的会计、资产评估和社会审计等工作;依法对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和注册会计师协会、资产评估协会等行业自律管理组织进行监督、指导。
十四、管理省级各项财政支出,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财政资金绩效评价、分析;监督全省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
十五、组织和管理全省财政人员业务培训,制定教育培训规划;开展财税政策和财税管理科学研究工作,指导省级财税、财会社会学术团体的工作;负责财政信息管理系统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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