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主张谁举证 还是谁质疑谁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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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质疑谁举证”或“谁主张谁举证”的说法是否正确?~

正确是正确,但是也要看有没有客观情况。
在政府采购现场招投标活动中,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的前提是其参与了该质疑投诉项目的投标,其提起质疑投诉应提供符合受理条件的证明材料,如:供应商的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说明材料(报名参加了项目的采购活动、自己是合法供应商,但采购公告限制了其参加采购、按照采购文件其应该中标、成交但未中标、成交,某个采购操作过程对其不公平、不公正等),并尽可能提供证明质疑投诉属实的证据,以帮助质疑投诉处理单位尽快开展调查处理。
“谁质疑(投诉、举报),谁举证”会导致政府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中包含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等职责,这是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必须主动做出的行政行为。有关政府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对于投诉、举报等有必须查处的法定责任,这当然包含调查取证的法定责任。主张“谁质疑投诉,谁举证”无疑是把依法必须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推卸到提出投诉举报者身上,就是“行政不作为”的典型表现。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据司法解释也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
“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一、首先,我们要明白“举证”的目的。

  “举证”的目的是“取信于人”。“举证”不是为了说服对方,而是为了获取“旁听者”的“支持”。

  谁负责举证,这首先要取决于“旁听者”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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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其次,“质疑”本身也是一种主张

  “质疑”从来不是甩一句“我觉得能量守恒定律是骗人的”,然后就可以要求别人给出各种解释,这只是无理取闹。

  这种情况,只在“能量守恒定律”刚被提出,提出者本就需要自证,来取信别人的时候才会出现。

  一个理论刚被提出的时候,嘘声一片,是常见现象。如何说服这些摇头晃脑的人相信自己的理论,这本就是举证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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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能量守恒定律”已经完成了举证,人们已经普遍相信的时候,还想“质疑”这个理论,那就需要“质疑者”来举证,格式是这样:“我觉得能量守恒定律是骗人的,证据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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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最后,我们要明白,辩论的结构是“通过举证,来证明观点是否正确”

  这里的观点,既可以是“主张”,也可以是“质疑”

  而辩论的基础,是围绕“举证”展开的,持有不同观点的双方都需要同时给出自己的“观点”与“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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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只有“观点”,没有“举证”,那就是小学生式的吵架“你是猪”“你才是猪”

  如果只有“举证”,没有“观点”,那就是贴吧游击队,只要我没给出“观点”,我就可以立于不败之地,反复转进,驳斥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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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所述:

  人们不信“主张者”,则由“主张者”举证;

  人们不信“质疑者”,则由“质疑者”举证;

  人们对“主张者”与“质疑者”的信任程度相当,则由“主张者”与“质疑者”,轮流举证,展开辩论,看哪方更能赢取人们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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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司法与此话题无关

  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是由“公诉方”承担,“被告方”不用承担举证责任。

  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是由“原告方”承担,“被告方”不用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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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案件里,有“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原告方”难以举证,但“被告方”容易举证的情况,则由“被告方”承担举证责任。

  比如,“原告方”指控“被告方”盗用其专利,“原告方”难以去“被告方”的工厂搜集证据,但“被告方”容易自证清白,因此在司法上,举证责任就转给“被告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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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谁主张,谁质疑”这类说法的源头,是民间哲学家们的诡辩

  “这世上是否有神”?

  这个问题很难回答,我们既无法证明“神存在”,也无法证明“神不存在”。

  因此聪明的民间辩论家们,敏锐发现了,只要将举证责任推给对方,就能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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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神论者”,要求“无神论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神不存在。

  “无神论者”,要求“有神论者”承担举证责任,证明神存在。

  双方相互指责对方耍流氓,惊现史诗级“踢皮球式辩论”。

  而“谁主张,谁举证”“谁质疑,谁举证”这两句名言,就此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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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论,从来不是以辩赢对手为目的,只要“观众”认可了对方辩手的发言,那你就辩输了。

  所以,只要一个人耍流氓,嘴硬不认输,他就永远不会被辩倒,这在辩论中,其实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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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我国的大学教育是这样,大学的辩论赛,就喜欢给辩手一个,辩手自己都觉得不正确的命题,然后要辩手去辩赢对方。

  在这个过程里,大学只重视辩论形式,培养诡辩技巧,但忽视了辩论原本的目的,并让学生们产生了“辩论,就是为了辩倒对手”这样一个错误的观点。

  辩手通过诡辩技巧,将一个他自己都认为不正确的命题,给辩赢了。这就是一个典型的“赢了比赛,输了辩论”的情况。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
虽然举证责任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同时又规定,在某些情形下,对某些证据,人民法院应当强调收集。这些情形主要包括: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三是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证据。四是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证据。除了以上四种情形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外,其余情形都应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调查收集。

这个问题细说起来就复杂了,打个比方吧。
甲欠乙货款10万元,一直没还乙诉至法院,乙主张甲欠货款,就需要乙来举证证明甲欠货款。
而甲认为已经还给乙了,他的主张就是已经支付了货款,就需要由他来举证证明其已经支付了。
这就是所谓的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的分配,远比这个要复杂的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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