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准则中 评估结论与成交价格相差多少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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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则变化对资产评估业务有什么影响~

一、公允价值计量
  ▲ 准则变化:国际会计准则中规定,如果采用公允价值模式,可能会涉及到对资产的评估和重估,有的具体会计准则甚至直接要求由专业评估师进行评估。随着我国新会计准则开始实施后,在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融资租赁、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等会计计量方面,都将运用到公允价值。
  ▲ 评估需求:公允价值计量虽然具有许多优点,但也具有数据资料不易获得,计量过程主观随意性较大,得出的信息不够可靠等缺点,这给评估界带来了很大的发展机遇,评估机构和评估师可以为需要得出公允价值的客户提供专业的公允价值评估服务,使评估直接服务于会计。
  ▲ 注意事项: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资产评估结果质的规定,即价值含义。根据国际评估准则,价值类型中的市场价值是指:“评估基准日,自愿的买卖双方在知情、谨慎、非强迫的情况下通过公平交易资产所获得的预期价值。”尽管市场价值的定义与公允价值定义很接近、很相似,但二者并不是相同的概念。公允价值应该是一个范围的界定,具体来说,市场价值是公允价值,但公允价值并非只是市场价值。因此评估师必须理解公允价值的概念,研究资产的状态和交易条件,据以确定评估的价值类型,并对具体价值类型的评估结论是否符合公允价值计量做出判断。
  ▲ 目标客户:由于目前上市公司和中央国有企业已经开始使用新会计准则,所以我们应加强对该类客户公允价值评估需要的挖掘,同时,注册会计师也会为回避审计风险,建议客户聘请专业评估师独立评估的需求,我们也应加强与证券业资质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作。
  二、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 准则变化: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租入方已实质上控制了资源,虽然原准则就已要求承租方应将融资租入资产确认为租入企业的资产,但原准则规范的融资租入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不包含初始直接费用,且入账价值遵循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原账面价值孰低原则。在新准则条件下,首先将融资租入资产的初始直接费用作为账面价值的构成内容,其次,其入账价值遵循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与公允价值孰低原则。
  ▲ 评估需求:在确定融资租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过程中,不仅受具体的契约制约,必要时还应结合承租方的实际状况,对廉价购买选择权的取舍做出进一步的分析预测,对租赁合同中关于租赁期届满时租赁物的处置方式的影响进行分析,要注意融资租入价值类型和长期应付款的构成是否匹配,还要考虑直接租赁、回租、转租赁、代理租赁和衡平租赁等不同融资租赁业务方式对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影响,另外还要对未确认融资费用和未实现融资收益进行评估,综合考虑各种因素,评定估算出公允价值,以体现其融资租赁的“实质”。
  ▲ 目标客户:所有资产中有较多融资租入资产的企业。
  三、资产组
  ▲ 准则变化:《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以下简称“新《资产减值》准则”)导入了资产组的概念。如果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应当按照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 评估需求:新《资产减值》准则中资产组的运用,对资产评估带来了一些启发,有利于充实资产评估的技术路线和思维模式。资产组在资产评估中的引入和运用,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避成本加和法的缺点。在成本加和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过程中,人为地将共同发生作用共同带来现金流的资产组合分拆为按实物形态体现的单项资产,然后对这些单项资产进行分别评估,在这些单项资产的市场价值不易单独获取时,这些单项资产的评估值准确性就要面临考验。而资产组在资产评估中的引入和运用,可以有效地解决资产组合的分拆评估准确性问题,是成本加和法评估向企业价值评估的一种过渡。
  ▲ 目标客户:以前一些企业在处置设备等资产中,由于没有引入资产组而无准则依据进行减值或增值评估的情况可以避免。另外,对于一些具有较多特殊专用设备,无法在评估时逐台定价的企业,可在评估时可采用资产组的评估方式解决。可以加强对技术密集型企业的评估需求挖掘。
  四、引入价值类型理念,服务多种评估目的
  ▲ 准则变化:评估结论的价值类型理论是国际评估界近年来一直倡导的评估理念,其内涵是展示评估结论的形成基础和适用条件,促使评估结论与评估目的相结合。新准则中,细化了价值类型的选择、使用和定义方面的规定,特别是针对评估行业面临的几种特定目的评估业务确立了适用的价值类型,如以财务报告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税收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抵(质)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以诉讼为目的的评估业务等。同时,评估准则对评估结论的表现形式做出了创新性规定,改变以单一数值表示评估结论的做法,认可以区间值表示评估结论的方式。评估程序准则、机器设备评估准则和不动产评估准则等项目中认可了抽样方式,对现场调查阶段的抽样方式做出了规定。
  ▲ 评估需求:我国资产评估行业过去主要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作为评估结果的评估报告规范完全是根据国资管理的要求制定的。一些外企、民企的收购兼并过程中对于评估报告的需求无法在以前的格式化评估报告中得到满足。此次发布的准则对于评估报告内容的披露程度和格式不作僵化规定,而是规定注册资产评估师可以根据评估对象的复杂程度、委托方要求,合理确定评估报告的详略程度;同时,对于不同的评估目的,明确可以选用投资价值等不同的价值类型进行评估。
  ▲ 目标客户:市场运作过程中需要了解标的企业真实投资价值的外资企业、民营企业等,同时,我们可以按照尽职调查、投资价值分析等国外同行的估值方法及报告格式来承接该类业务。

一、抵押估价  1.《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第三条):  房地产抵押估价是指为确定房地产抵押贷款额度提供价值参考依据,对房地产抵押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从银行的角度:  抵押资产估价是以确定抵押资产融资担保能力为目的,通过对抵押资产的类别属性、物理属性、市场属性以及押品本身特定风险等因素进行分析、判断,从而确定抵押资产未来一定时间点的价值的过程。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银行  1.发挥其自身专长和信息优势  2.帮助金融机构消除信息不对称  3.控制违约风险  4.保障第二还款来源的合法、有效、足值  同时:  5.提高房地产估价机构信誉度  6.提升服务水平  7.提高专业水准和管理能力  8.获得可观的业务收入  9.建立和扩大自身客户群  10.形成核心竞争力  11.促进房地产估价行业良性发展  第二部分形势与分析  一、基本面分析  关于房地产抵押估价服务:  截止2008年8月,房地产评估机构约4500家,其中为工商银行服务的约占三分之一。  标志性文件:《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  大量的具有指导性的行政性规章或地方规章发挥着相当大的作用。虽然在理论上,行政性规章或地方规章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实际上,它们填补了中国法律的许多空白或突破了法律已不适应现实经济发展的许多地方,这些是房地产估价师在执业中必须加以认真研究和考虑的原则和政策。  二、现实分析  (一)良莠不齐、诚信意识、主管机构、惩戒机制  1.虚假、不实的评估报告仍屡禁不绝;  2.收费混乱、回扣之风盛行;  3.对分支机构缺乏必要管理;  4.信用档案形同虚设;  5.对违规机构和估价师的处罚不到位或不透明;  6.其他。  问题的表现:  (1)评估机构与估价师  个别机构和个别人不能恪守职业操守,刻意迎合客户需要,提供不实评估报告,甚至与企业和银行串通进行虚假评估。  (2)银行  对抵押估价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内部审核,少数客户经理为完成业务指标,对抵押物高估听之任之,甚至授意中介机构出具不实报告。  (二)服务同质化、报告质量及针对性、银行认可度  1.不同经济行为、不同估价目的的估价报告其价值类型、估价方法、选取参数甚至假设条件几乎一成不变。  2.以先前的估价报告稍作改动就形成一份新的“报告”。  3.报告内容中常常出现张冠李戴的现象。  4.估价报告大部分篇幅都是从网上或其他渠道拼凑而来,真正的估价测算过程则极其粗略,经不起推敲。  5.估价报告体现不出经济行为或估价目的的特点、估价对象的个体特征。  6.用不恰当的假设限制条件过度避责。  7.许多估价报告对抵押估价的关键性环节,难以真正起到协助金融机构防范信贷风险的作用。  (三)研究滞后,技术体系需要完善  1.房地产抵押估价中重要概念尚需明确:  *市场价值、清算价值、变现价值、折现价值。  *抵押估价目的:风险的控制,是银行金融资产安全的最后防线。  *抵押贷款价值:《欧洲评估准则》、BaselⅡ  2.抵押估价方法:进阶现金流量折现模型、蒙特卡罗方法、期权评估模型、实物期权法。  3.还未广泛应用现代应用数学、统计学等学科知识和工具。  (四)信息化程度—交易案例、评估标准、主观性等问题  1.较大型的房地产估价机构:逐步加强了评估信息化建设积累了许多交易案例、价格指数、评估参数等,但一般仅限公司内部使用,涉及知识产权,或有较大的区域局限和数量局限,且其质量、内容、可靠性差异很大;  2.大型金融机构:开始关注抵押物价值信息的采集、积累、整理,逐渐形成银行内部的抵押物价值信息库;  3.地方政府:发布本区域房地产价格指数、房屋重置价格标准、基准地价等,但内容非常有限;  4.房产中介机构:房地产真实成交信息,但出于保护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的原因,一般不会对外公开;  5.房地产交易中心:信息基本上不对外公布;  6.估价行业组织作用。  (五)估价师:知识结构、知识掌握  建筑工程的基础知识—房屋结构、建筑设备、房屋装饰、工程造价、建筑缺陷、质量隐患。  “假设限制条件”—假定评估对象不存在质量隐患,报告不对房屋建筑质量承担责任。  建筑学、工程造价、土木建筑工程  最高最佳使用原则—《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2091-1999)3.0.1条  (1)转换用途前提、装修改造前提、保持现状  (2)建筑物结构承载能力:设计限值  (六)评估技术问题  (1)我国特有的土地制度和房地产管理制度,使得我国的土地关系、房地关系比较复杂。  (2)土地类型的划分、各种特殊用地的评估方法  (3)多种评估方法:  房地产(土地)市场发展不平衡:市场法和收益法  成本法、基准地价法:参数不能及时更新而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  诸如此类的技术问题,有些不是具备了扎实的专业技能和娴熟的专业技巧的房地产估价师就可以解决的,需要不断更新和发展技术规范。  三、政策建议  (一)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形成良好的行业环境  加强信用制度建设,引导和鼓励估价机构和从业人员诚信执业,加强行业自律,落实惩戒机制,防范道德风险,形成良好的行业环境。只有金融业对估价机构有信心,才敢于接受估价服务,才能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并促进整个社会信用环境的改善。  (二)对抵押估价理论进行深入研究  在理论与技术上做出新的创新和突破,从技术上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价值类型:最为紧迫的问题  与时俱进:借鉴国际上先进的估价理论和方法  关注金融领域的业务创新:例如提供与信贷资产证券化所匹配的抵押估价服务,帮助银行开发相关证券抵押评估方法  (三)共同推进估价行业基础数据库建设,建立估价参数标准值体系  基础数据库应当包括各地商品房及非住宅用房价格信息、土地交易价格信息、土地基准地价、房地产开发项目信息等。  数据库可实行会员制,有偿使用  大量的银行抵押物价值重评工作:市场走势变化  (四)估价师:完善知识结构,提高业务水平  因为要满足有关监管要求,以及自身稳健经营的需要,金融行业的抵押品价值评估有着相对独立的价值判断标准和特有的评估规范要求:如金融监管机构对于合格抵押品、抵押品集中度、关联关系等的监管要求  加大对估价领域新知识、抵押相关金融知识的培训,案例分析。  第三部分对评估机构的内部要求  抵押评估报告的质量关乎金融机构发放贷款的安全。  一、政策法规要求  1.评估行业的资格管理:  资质: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土地估价师  行业管理部门: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  矿业权、旧机动车、保险等各类评估资质分别由国土、商务和保监会进行管理。  2.评估行业的机构管理(以房地产估价机构为例)  等级:一级、二级、三级、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新设立)  评估范围: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不受行政区域、行业限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房地产估价活动和估价结果。  管理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省级人民政府建设部门。  二、资质需求及信用考核  (一)基本条件:四条  (二)专项条件:五条  (三)信用考核  银行对合作中介机构坚持“动态管理、优胜劣汰”原则。鼓励与诚信、优质的评估机构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对不符合银行规定及要求的评估机构须终止合作关系。  银行对中介机构建立谈话提醒制和特别名单。  1.谈话提醒:10条  2.特别名单:12条  管理范围:  资产评估  房地产估价  土地估价  其他专业资产评估机构  管理内容:  合作机构的认定  日常管理  年度考评  动态调整  。。。  第四部分对评估报告的内在要求  一、评估作业与报告形式规范  (一)制度准则  1.资产评估:  2.房地产:  3.土地估价:  (二)作业原则  1.合法原则  权属来源、合法使用、合法处置、法律法规规定、合同约定  2.谨慎原则  房地产抵押价值实现的可能性、房地产抵押价值实现的不确定性  3.公正原则  (1)避免因为片面地强调谨慎原则而在评估过程中不知不觉地产生偏颇,从而损害抵押人一方的利益。  (2)一味压低评估价格同时也有可能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4.估价时点原则  (1)有助于抵押权人在发放贷款和将来一旦需将抵押物变现时准确地判定其价值  (2)一家房地产可能会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要分别进行估价  (三)抵押评估人员的基本条件与报告的形式要求  1.知识储备要求:  2.信息储备要求:  3.评估报告形式审查内容  内容完整性审核  中介机构资质审核  合法有效性审核  评估报告的逻辑性审核  (四)评估报告形式审查(不规范事例)  评估专用章、业务专用章、报告专用章  一个估价师签字、不同资质估价师混签  估价报告的有效期  估价机构是否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内出具报告  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报告有效期与评估基准日:关注追溯性评估报告、预期性评估报告  权属审核  权属证明材料及其完整性、权属人与抵押人或出质人是否一致  抵(质)押登记情况审核  评估报告的逻辑性审核  评估目的、价值类型、评估依据的前提条件与评估方法选择之间的一致性  评估范围、对象与评估目的之间的匹配性  押品与评估对象的一致性  二、评估报告技术审查  (一)技术要点  方法的恰当性  依据可靠性  参数合理性  计算过程的准确性  (二)分项要点:以房地产评估为例  1.估价目的:  房地产抵押评估的主要任务是确定房地产抵押物的价值实现能力。  2.关注实现方式:  (1)转让获得价款:整体转让、以清算方式(仅以土地作价加上地上附  着物的残值)  (2)抵押权人的自用,以获取收益或利益。  (3)从抵押物今后的用途来看:继续维持现用途、改变用途  3.抵押估价:  房地产抵押评估就是围绕诸如此类的种种可能性来估价分析、测算的。需要对这些方方面面的可能性作出全面充分的考虑,这也就是房地产抵押估价区别于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的不同之处。  4.主要评估方法  (1)市场比较法:有条件选用、可比交易实例、实地查勘  (2)收益法:收益性房地产、收入、运营费用、报酬率或  者资本化率  (3)成本法:在无市场依据或市场依据不充分而不宜采用市场比较法、收益法、假设开发法进行估价的情况下,可采用成本法作为主要的估价方法。土地取得成本、开发成本、有关费税和利润、折旧。  (4)假设开发法: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未来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开发成本、费税和利润。  (5)基准地价修正法:有公开且有效的基准地价体系的土地或房地产。  5.主要评估方法审核要点  (1)市场比较法:  应用前提:要有一个活跃的公开市场;公开市场上要有可比的资产及其交易活动。  适用对象:房地产市场比较发达,有充足的可比房地产交易实例。  选取实例的可比性:  A.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在功能上具有可比性,包括用途、性能上的相同或相似;  B.参照物与被评估对象面临的市场条件具有可比性,包括市场供求关系、竞争状况和交易条件等;  C.参照物成交时间与评估基准日间隔时间不能过长。  D.每项修正对可比实例成交价格的调整不得超过20%,综合调整不得超过30%。  (2)收益法:  应用前提:被评估的资产在未来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资产拥有者获得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也可以预测,并可以用货币衡量;预期获利年限可以预测。  适用对象:具有长期稳定的收益、确定的折现率(资本化率)、可预知的获利年限,适用于可独立获利的商业性房地产的价值评估。  计算公式:P=A/r*[1-1/(1+r)n]  客观纯收益A的合理性(往往涉及租金收入与税费的合理性)  资本化率r的合理性:  (3)成本法:  应用前提:被评估的资产处于继续使用或被假定处于继续使用状态;具备可利用的历史资料;形成资产价值的耗费是必须的。  适用对象:自建自用房地产或不宜用其他方法评估的待估对象  各项费用的合理性  重置价格的合理性  成新率的合理性  (4)假设开发法:  应用前提: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与开发成本具有可预  测性;  适用对象:具有投资开发或再开发潜力的房地产的估价,  常用于待开发土地、将生地开发成熟地的土地、待拆迁改  造的再开发地产的估价。  开发完成后的房地产价值的合理性  开发成本的合理性  利润率的合理性  税费率设置的合理性  (5)基准地价修正系数法:  应用前提:政府公布了土地分等定级及基准地价体系,且基准地价合理有效  适用对象:完成基准地价评估的城镇土地估价,具备基准地价成果图和相应修正体系成果,估价精度取决于基准地价及其修正系数的精度,一般不作为主要的宗地地价评估方法,作为辅助方法使用。  基准地价选取的恰当性  容积率设定的合理性  三、评估报告的注意事项及风险点  (一)注意事项  1.选用不合理的假设前提  2.重复计算  3.扩大评估对象的范围  4.虚增容积率  5.虚增房地产租金收入  6.虚增开发完成的房地产市场价值  7.选取不具可比性的交易实例作为参照物  (二)评估报告的风险点  1.抵押品价值  2.抵押物风险:  (1)抵押的房地产必须具有合法性、房地产权利人可享有相应的处分和收益权、可转让性、可抵押登记等条件。  (2)禁止抵押的房地产范围:  是否存有限制条件  开发商已合法出售的房地产  预购商品房贷款抵押的  以共有的房地产抵押的  以已出租的房地产抵押的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  建筑工程款优于抵押权受偿  3.以抵押目的的房地产评估要注意以下风险:  (1)注重预期风险。  (2)市场变现能力风险。  (3)抵押期间的损耗风险。  (4)其他……

这个问题出发点不准确,您可以看评估报告,都会写到“评估值仅供参考,不作为成交依据”等字眼。评估师还没有那么神,可以做到成交价与评估值一样或近似,评估师做出的评估值只是在某个节点某种假设下认为客观合理的价值而已,评估结论一定会在很多假设下才成立,而实际成交时又会有很多局限,总之:首先,无法预料评估结论与实际成交之间相差几何;其次,评估师更加没有那个权力给出保证说评估值与最后的成交价相差几何;再次,评估目的不同评估值也会有所不同,最终的成交价只是以评估值作为一个依据而已;最后,评估师一定要以第三方的身份结合从业经验及职业素养给出一个最为合理的评估结论。

有最新的研究显示合理范围在16.8%以内比较合理,但一般都定在25%以内就算不错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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