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各自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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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如下案件:
  1、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3、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4、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1]
  中级人民法院对它所受理的刑事和民事案件,认为案情重大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时候,可以请求移送上级人民法院审判。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
  (二)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 外国人犯罪的案件

各省区市标准不一,举例如下:
1、天津市
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重庆市
第一、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以上、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第二、三、四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岳阳市、湘潭市、株洲市、衡阳市、郴州市、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5、益阳市、邵阳市、永州市、娄底市、怀化市、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6、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5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7、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8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8、洛阳市、新乡市、安阳市、焦作市、平顶山市、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9、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其他省区市标准参看《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扩展资料:
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发文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法发[2015]7号(节选)
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广东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四川、重庆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吉林、黑龙江、江西、云南、陕西、新疆高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贵州、西藏、甘肃、青海、宁夏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

一、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说明第一审民事案件一般都是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只是在本法另有规定时除外。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件级别管辖几个问题的批复》确定了管辖恒定的原则,具体内容如下:

1.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全部没有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发生纠纷提起诉讼,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全部履行合同的,应以合同总金额加上其他请求金额作为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如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其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来确定诉讼标的金额,并据以确定级别管辖。

2.当事人在诉讼中增加诉讼请求从而加大诉讼标的金额,致使诉讼标的金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权限的,一般不再变动。但是当事人故意规避有关级别管辖等规定的除外!

按照级别管辖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该下级人民法院不得再交其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有: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其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这里的重大涉外案件指的是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除此之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诉讼案件还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由哪一级人民法院管辖问题的批复》中确立的:当事人协议选择国内仲裁机构仲裁后,一方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该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由被告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中确立了海事海商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确立了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1—2个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确立了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确立了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确立了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由下列人民法院管辖:(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五)高级人民法院。

上述中级人民法院的区域管辖范围由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确定。

三、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具体请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1] ,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三)、解放军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大单位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2000万元以上一审民商事案件。

四)、婚姻、继承、家庭、物业服务、人身损害赔偿、名誉权、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等案件,以及群体性纠纷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五)、对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自行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六)、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涉及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七)、本通知规定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包含本数。

本通知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该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认为应当由该院审理的案件

扩展资料:

在我国,人民法院分为四级,分别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 。此外还有专门法院即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

在这其中,一般的第一审民事案件,都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通常基层人民法院是区县或以下级,乡镇的叫做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最低一层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在县、县级市、自治县、市辖区设立基层人民法院。

在称谓上,基层法院名称为“XX县(市、区)人民法院”,而不出现“基层”字样。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基层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中级人民法院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一般的民事案件都有基层法院管辖。
  二、中级人民法院。
  第一,重大涉外案件(包括涉港、澳、台地区的案件)。所谓涉外案件,是指具有外国因素
  的民事案件,如原告或被告是外国人、涉及的财产在外国等。所谓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
  标的额大、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分属多国国籍的涉外案
  件。
  
  第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所谓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一般是指在政治上或经
  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及标
  的物涉及到的人或事在政治上有重大影响,如当事人是党、政、军界要员或人大代表等。在
  经济上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主要是指诉讼标的金额较大、争议的法律关系涉及到国家经济政
  策的贯彻等类案件。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目前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和海商案
  件、专利纠纷案件、商标侵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只能由海事法院管辖(海事法院与普通
  中级法院同级),其他法院不能管辖;专利纠纷案件只能由省级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以及青岛、大连和各经济特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没有管辖权。
  
  三、高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这
  种案子少之又少)。连我们平时在媒体上看到的那么大型的全国人民都知道的案子,往往也
  都是由中级法院审理。
  
  四、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它认为应当由自己审理的案件。所谓
  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是指在全国范围内案件性质比较严重、案情特别复杂、影响重大
  的案件,这类案件为数极少;所谓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因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是指只要最高
  人民法院认为某一案件应当由其审理,不论该案属于哪一级、哪一个法院管辖,它都有权将
  案件提上来自己审判,从而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权。这是法律赋予最高审判机关在管辖上的特
  殊权力。但应明确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管辖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不能上
  诉。
  刑事案件:
  一、基层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
  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三、高级法院: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四、最高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行政案件:
  一、基层法院:只要不是中级法院审理,就是初级法院审理。
  二、中级法院:
  (1)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处理的商标案件、国家知识产权局或专利复审委员会处理的专利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省部级单位为被告的案件;
  
  (4)被告为县级以上政府且基层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
  
  (5)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
  
  (6)重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案件;
  
  (7)国际贸易行政案件;
  
  (8)反倾销、反补贴案件;
  
  (9)证券行政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九条: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第二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基层人民法院为县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一般分为市级和省级的。

你这个问题有点宽泛。
法院受理案件也分刑事、民事、行政案件,每种案件的受案范围都有不同的标准。
你可以在网上搜一搜,《三大诉讼法比较》,里面对每种案件的受案范围都有区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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