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想问一下这条意见有没有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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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全部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28次会议讨论通过,法发(92)22号) ”已经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
  其中规定:二十三、附则
  第五百五十二条 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没了。2015年1月30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已于2014年12月1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自2015年2月4日起施行。其中第五百五十二条 规定:本解释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14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若干意见,这个不会废除的,新的修订,只是会在原来的基础上修改的,还没有哪部法律,法规或修订,意见,解释直接废除的。
所以只会在不合理的部分修改,或有新的意思表示。

废除司法解释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的明示文件为准,当然不排除有个别条款的失效,具体参照《立法法》的精神75-80条

就我所知,目前在新的民事诉讼法没有修订出台前,没有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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