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经济法律是一回事吗?二者有什么区别和联系?
一、性质不同
1、经济法:研究人类经济活动的规律即价值的创造、转化、实现的规律——经济发展规律的理论。
2、经济法学:研究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法学学科。
二、起源不同
1、经济法起源:人类经济学起源于中国古代以实践为代表的价值观,均富、损有余而补不足为代表的平等观,交相利、义利统一为代表的生产关系观,通功易事为代表的贸易观,农本工商末为代表的产业观等等早期经济思想。
2、经济法学起源:经济法学产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德国。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和战后,德国制定了《关于限制契约最高价格的通知》、《煤炭经济法》、《碳酸钾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力法令》等一批经济法规范性文件。
这一新的法律现象引起了德国法理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得到了研究。随着经济法学研究和教学的发展,一批经济法学著作相继出版,并提出了一些有影响的经济法学理论,逐步产生了经济法学。
三、研究对象不同
1、经济法研究对象:经济学的对象是人类经济活动的本质与规律。
2、经济法学研究对象:经济法学以经济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学
经济法律关系属于经济关系的范畴之内,经济关系是各种社会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而经济法律关系是指经济法主体在国家干预和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根据经济法律规范规定所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存在以经济法的存在为前提;经济关系的存在,不以法的存在为前提,它是客观存在的。
经济法律关系与经济关系有3点不同:
一、两者的内容不同:
1、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法律关系内容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实质和核心,是联络各主体、联系主体与客体之间的桥梁,直接体现了法律关系主体的要求和利益。
只有主体、客体,不通过权利义务互相联结,也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其特殊性,除了一般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外,还包括经济法律关系的权力。
所以,经济法律关系的三个要素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有机组成部分,抽去其中任何一个就不能构成经济法律关系,变更其中任何一个,也不再是原来的经济法律关系。
2、经济关系的内容:除了劳动占有关系之外,经济关系的另一方面是劳动交往关系。劳动交往关系是从社会分工中产生的。社会分工以生产条件的差异为前提,以物质利益交换为内容。
这种关系反映社会的经济当事人是否交换他们之间的劳动,如何交换劳动。在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出现后,劳动交往关系就表现为商品经济交易关系。
二、两者的性质不同:
1、经济法律关系的性质: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后所确认的权利义务关系。
2、经济关系的性质:经济关系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利益关系。
三、两者的运行基础不同:
1、经济法律关系的运行基础:经济法律关系要靠法律来保障。
2、经济关系的运行基础:经济关系靠客观经济规律来支配。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法律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经济关系
不是一回事,经济法的范围更广。
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要从以下三点把握这个概念:(一)经济法是经济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是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三)经济法调整的是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
二者有联系,也有区别,所以不是一回事。
肯定不是一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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