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可以参与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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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依法参与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相关活动。

内蒙古是中国的北方门户,也是中国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和战略资源储备基地。为了更好地发挥内蒙古的区位优势、资源优势和文化优势,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第一章第七条规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社会各方面依法参与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相关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是为了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大力发展开放型经济,以高水平开放促进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的条例。

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的意义

1、有利于推动内蒙古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

条例的实施将加强内蒙古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往来,促进双方在投资、贸易、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2、有利于提升内蒙古在国际舞台上的地位和影响力

通过加强对外开放,提高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使内蒙古成为我国参与中俄蒙经济走廊建设和“一带一路”倡议的重要门户。

3、有利于促进内蒙古经济社会的发展

通过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等措施,促进内蒙古的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国家向北开放重要桥头堡促进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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