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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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旨在加强对农药的全方位管理,确保人畜安全与健康,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国务院的相关法规制定。

条例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测及监督管理活动,其登记和生产管理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政府需领导和支持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的研发和应用,为管理工作提供支持。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药管理工作,农药监督管理机构不得参与经营。各部门如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经济贸易、公安和环保等,按照职责进行农药管理。所有从事农药管理的人员需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

条例严格规定,禁止生产和经营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农药经营者需提供使用指导,不得误导使用者。农药经营需建立详细档案,新农药推广需经过试验和示范,已使用的农药需接受综合评价。

农药使用者需按照指示正确使用农药,农产品在安全间隔期后才能销售。农药残留检测由相关部门进行,广告发布需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执法检查时应出示证件。

违反条例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行政处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刑事责任。对于不服行政处罚的当事人,可申请复议或诉讼。管理工作人员需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将受到相应惩处。

该条例自2002年6月1日起实施,全面规范了云南省农药的各个环节,保障了农业生产的稳定和环境的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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