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章 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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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十章规定了有关工作人员和单位或个人在宗教事务管理中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指出,宗教事务部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将受到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针对具体违法行为,第五十九条列出了如下处罚措施:



  • 为违法宗教活动提供场所的行为,将由县级以上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能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未经批准擅自易地重建宗教活动场所、在宗教场所范围内违规新建设施等,同样会受到相应处罚。

  • 未经认定和备案的人员以宗教教职人员身份活动,或在非规定地点组织宗教活动,将面临整改和罚款。

  • 非宗教组织设立宗教场所或举办培训班,以及未按规定接待境外宗教人员,都将受到相应法律制裁。

  • 侵犯宗教团体、场所和信教公民权益或干扰宗教活动的,将受到纠正、治安处罚,严重者需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扩展资料

《广东省宗教事务条例》经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员第18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7月26日广东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5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民营科技企业管理条例〉等二十三项法规的决定》修正。该《条例》分总则、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宗教活动、宗教院校和宗教教育、宗教财产、宗教出版物、宗教涉外事务、法律责任、附则11章62条,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2000年5月26日广东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通过的《广东省宗教事务管理条例》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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