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在什么时候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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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是自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生效,除了处罚决定书上明确了某具体时间履行外,一般均应当立即开始履行决定中载明的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是送达给当事人时生效,若行政机关作出警告或者其他可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决定书立即生效,行政机关可当场立即执行;如果是其他处罚种类,例如罚款,一般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给当事人之日起的十五日内执行。
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被处罚人后,如果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执行权力;则在决定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就可以执行;如果该行政机关没有执行权力,则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不申请复议,不起诉,也不履行的,该行政机关可在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请求法院执行。
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填写说明
(1)写明被处罚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2)违法事实:简易程序要求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因此应写明经查证属实的违法事实的具体情况。有多种违法行为的,应分类填写。
(3)违法依据:写明违反法律的具体条款。一般是禁止性或义务性条款。
(4)处罚依据:要求写明法律名称和具体条款,一般是法律责任条款,没有相应法律责任条款的不得处罚。
(5)处罚内容: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当场处罚只能做出警告、对公民处50元以下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数额应当用中文大写表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六十条行政机关应当自行政处罚案件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十一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当事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行政机关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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