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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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你对当前公务员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看法,并提出改进意见~

“为政之道,首重得人”,所以最大的腐败也莫过于用人上的腐败了。过去我们的干部任用缺少客观标准和统一的管理制度,用人上的不正之风难以避免,往往是暗箱操作,裙带之风日盛,帮派主义严重,已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更是与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制度背道而驰。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旨在保证政府工作人员的素质,提高行政效能,体现着民主政治的要求,所以“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基本原则是公务员制度的生命。可是当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制度中尚存在着违反这一基本原则的诸多问题,必须认真解决,以保证这一先进的用人制度得以顺利实施。

一、现状与问题

(一)、我国公务员考录管理制度缺乏法律保障,管理机构地位低下,缺乏权威性。

我国公务员管理制度建设落后于工作实际,相应的规章制度少,并且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公务员管理方面的专门法律。而且我国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地位低下,缺乏相应的权威性,不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工作。在《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第十七条有明确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这就说明政府的下属人事职能部门全权来管理国家公务员。而政府其它需要录用国家公务员的职能部门与人事部门平级,在工作业务活动中难免不受各个部门的牵制;所以说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机构地位相对低下,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在实际工作中不能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对国家公务员的全面管理工作。

(二)国家公务员的报名资格规定不统一,给录用舞弊以很大空间。

平等原则是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所谓平等,就是指应考者不论其政治派别、种族、肤色、宗教、信仰、年龄、性别、婚姻状况如何,在“分数”面前人人平等。公民在担任公职方面具有平等的权利与机会。所以有的国家也把平等原则称之为机会均等原则。可是我国目前在对国家各级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对某一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来随意规定。这就为考试录用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开了方便之门。如果用人单位事先想录用某个关系人,这个人是二十七岁,那就把年龄限制为二十八岁以下,专业是经济管理,那就把专业限定在经济管理,如果是还没有结婚的话,那再把未婚规定为一个限制条件。这样一来,就把大多数本来有资格报考这个职位的考生给限制到门外。竞争性大大削弱,考上后再利用面试阶段的弊端,使关系人顺利通过。从而让国家公务员考试变成了失去“公平”灵魂的骗人作秀。

(三)考试科目和内容设置不科学,缺乏考试信度。

在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与内容的设置中,应该综合考虑两种因素:第一,职位分类的需要。不同职位有不同的工作要求,在考试中对科目的设置也应与之相对应。第二,与教育制度相衔接。要从职位的专业构成寻找学校专业的“对口”资格条件。从职等的结构中认定对应的学历要求。而当前在我国公务员考试中,职位分类工作在公务员考试中没有科学体现,在考试内容的设置中,专业科目的考试题目都是由用人单位自己安排,这样极不科学,这是因为用人单位是一种实际工作部门,而不是一种考试机构,他们对考试的科学命题所知甚少,无论是在笔试命题还是在面试中,用人单位一般不宜参与其中。可是在目前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中,用人单位却在这两种考试中的作用出奇地大,用人单位自己选人的现实,让我国公务员考试的信度大打折扣。

(四)考录环节不合理,考试缺少效度。

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环节中有以下问题很不科学,也不符合公平原则。一是考试轮制不科学,我国从中央到地方,公务员招考都是实行的二轮考试制度,即第一轮考公共科目,进行统考,较为公平。第二轮面试,包括专业考试,由用人单位进行考试,因为用人单位并不太懂考试科学,这样一来就难以客观公正地选拔真正的人才。二是考试不分层次和级别。如报考一般办事员与报考主任科员使用同一试卷进行考试,很明显,把两种不同职位要求的人同用一试卷进行测试是不科学也是不公正的。而且不与教育实际相衔接,不管什么级别的职位,一般都是对文化程度划一个线,如中专以上或大专以上,那学士、硕士、博士还要它何用?实事求是地说,他们到底还是有差距的,不过一两次的考试与面试看不出来效果,因为考试的效度是有限的。三是面试的入围比率不科学。在目前的国家公务员考试录取中,一般都在第一轮考试后采取每一职位以三比一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来安排入围人数,而不划分最低分数线。我们必须承认此时此刻考试成绩是与能力素质成正比关系的,否则我们的考试就应该被否定。不划最低分数线的后果就是让一些素质不高的人通过入围,打通关系,利用面试的缺陷,达到被录取的目的。四是面试问题多,难以保证科学录取。目前在国家公务员考试中面试成绩在总分中所占的比例很大,而按规定面试所负担的任务也很重,要测试应试者的综合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组织协调能力、情绪控制能力、应变能力、人际关系能力等。要在短时间内全面测试出如此多的能力,首先,测试方法和测试内容要科学、准确、全面。其次,面试考官要有严格的专业训练、精通面试方法、具备现代面试技术和经验,并且尤其要具备客观公正的素质。这两方面可以说在我国的公务员面试工作中都没有完全具备,其公平、公正性难以保障。

(五)考试监督体系不完善,徇私舞弊作为难以避免。

在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录用管理中监督环节相当薄弱,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第一是立法方面的工作滞后。至今还没有一部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来专门对我国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进行科学的规范。已经有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也是行政法规,法律地位相对较低,不具有应有的权威性。况且,也还不是对国家公务员考试录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第二,监督管理机构尚未独立。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八十五条规定:国务院人事部门负责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第八十六条规定了对不按编制限额、所需职位要求及规定资格条件进行国家公务员的录用、晋升、调入和转任的;对违反国家规定,变更国家公务员工资、养老保险金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标准的;不按规定程序录用、任免、考核、奖惩及辞退国家公务员的,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事部门进行处理。由此可见,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与对此种活动的监督管理是一个部门。运动员与裁判员的职能集于一个部门,监督也就往往流于形式,空费人力和物力。

二、对策与思考

(一)建立独立于行政机关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确保管理工作不受用人单位的影响。

一般来说,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有部外制、部内制和折衷制三种基本类型。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而采取相应的类型。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采取的是部内制,也就是指在政府行政系统内设置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我认为我国本来就有久远的封建专制的传统,家长制作风根深蒂固,具有任人唯亲的习惯倾向。而实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本身就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行民主政治建设反对家长制、封建专制和任人唯亲的一项重要举措,所以应当在制度设计方面充分考虑到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制度本身的目的。部内制最大的缺点就是行政长官集事权与用人权于一身,有碍于客观、公正地选拔人才。所以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不应该再实行部内制。而应该不畏困难,坚决实行部外制。也就是在政府行政系统之外设立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掌管公务员的管理大权。地位超然,才有利于客观公正地考评和选拔人才。

(二)严格以职位要求来确定报考资格,充分保障公民权益。

报考资格条件的设定非常重要,它决定了一个公民能否参加选拔公务员的竞争,是体现公平原则的第一步。对报考资格条件的规定一般有三种方式:一种是规定积极性资格条件,即符合什么样的条件方可报考;一种是消极性资格条件,即具有什么样的情况不允许报考;第三种是既规定积极性资格条件,又规定消极性资格条件。我国的国家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规定大体属于积极性资格条件。那么以什么为依据来设定允许参加考试的资格条件呢?科学地说只能以职位本身的要求来规定考试的资格条件。实事求是地说,无论是中央,还是地方,对公务员考试的资格条件的规定不够严肃,看看历年的考试资格条件的规定就一目了然,同一职位,对考生的资格条件要求却是一年一个样。对报考公务员的资格规定真可谓是五花八门,人为因素极大,腐败因素在开始考试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对资格条件的规定应该是一个极其重要而又相当严肃的工作环节,应当由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在广泛的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职位本身的要求为中心进行报考资格条件的设定,力戒用人单位的不正当参与。真正给公民营造一个客观公正、平等竞争的考试录用环境。

(三)考试科目和内容应依据所报职位的要求科学设定,提高公务员考录信度

我国现在的国家公务员考试一般包括笔试和面试。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专业科目的考试则是在公共科目考试通过后,由招考部门对考生进行测试。我们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科目和内容并没有从本国实际情况出发,以职位本身的要求为中心来进行设计安排。这可与我国的司法考试作个比较:司法考试并不考别的内容,四张考卷都是法律知识,因为司法机关和律师事务就要求精通法律知识。我们的国家公务员考试的科目和内容严重脱离工作实际,应当在仔细的职位分类基础上根据不同职位的不同工作要求,组织专家和实际工作人员共同制定考试科目和编制试题库,不应让报考不同职位的考生千篇一律地做同样的题目。然后,由独立的国家公务员管理部门统一组织考试,真正公平地选拔合适的人才。

(四)合理安排考试录用环节,提高公务员考试录用效度。

在我国公务员考试录用环节中,存在着诸多弊端,上文已有论述,下面着重就如何改进这些弊端谈谈自己的看法与同仁共勉。第一,建立独立于政府的公务员考试选拔机构,由这个机构组织全面的考试工作,力戒用人单位参与其间。通过各方面的考试考核,从高分到低分确定录取名单,向用人单位推荐,如无特殊理由,用人单位不得拒绝。新加坡就有独立于政府部门之外的公共服务委员会,这个机构职权非常大,主要负责公务员的录用、晋升、纪律等。该委员会是由总统直接管理的独立机构,任何人和机构不得干涉或影响其工作,由此保证了公务员管理上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我们可从中得到借鉴。第二,在考试轮制上实行二轮三试制,在第一轮考试中进行两试,即公共科目的考试和专业科目的考试,以两科的考试成绩来确定面试名单。第三,面试阶段也要由独立于用人单位的公务员考试机构来进行,而不是完全由用人单位来主持面试。第四,对所招考的公务员要科学地分级。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大都存大着不分级别和层次的情况,由于行政管理工作的复杂性决定了公务员工作的多样性,与之相应,公务员考试选拔也应该有层次性,不同的层次和级别,要对考生的文化程度和考试内容有不同的规定,以求适才适用。

(五)制定高权威的法律,建立独立的监督机构,以保证考试公开、公正、公平地进行。

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公务员考试的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出台,法律上的欠缺,就使实际的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有了极大的随意性。无论从资格的设定,还是考试科目和内容确定,以及面试的内容和方式,都受不确定因素的很大影响,使公务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大打折扣。所以国家应该尽快出台关于公务员考试的专门法律,也约束公务员考试中的主观随意性。我国目前公务员考试监督工作,也由人事部门来进行,这种制度设计,其实就是要取消对公务员管理的检查监督。建立独立的对公务员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的机构已是我国公务员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非常紧迫的任务。唯有如此,才能够在权力相互制约中达到检查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保证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沿着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向进行,使国家真正能达到竞争择优、选贤任能、提高行政效能的目的。从更广泛的意义上讲,也是保障人权,促进社会全面发展的一大制度进步。

  从1989年我国公务员制度试点至今,公务员制度关键构件的考录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通过全国公务员考试来选取具有各方面素质的人,加入到公务员队伍,参加行政工作并承担自己相应的责任义务,归入国家公务员管理体系的统一管理,统一考核,享受国家公务员社会保障的选拔公务员的制度。
  但随着考试规模以及全国民众重视程度的加强以及实践的不断深入,通过是指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日益突出。
  (一)录用准备层面的缺陷
  制度录用准备层面受到限制是的公务员的考核和选拔有失公平,影响了选拔的公平公正性。公务员的选拔是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等保障机会均等的原则、观念中进行的。而不公平的制度层面缺陷更容易导致公平性的偏离。很多人在公务员的考核中把关系、人情、面子等作为一个标准,使得公务员录用更加腐败化,黑暗化。而且依法办事的效率低下也是这种不好的风气日益居站上风。以公正为公务员考录制度的核心价值在我国还需要不断的磨练,公平竞争的用人环境明显缺失,导致整个公务员制度的运行制度不畅。
  (二)录用制度技术保障层面的缺陷
  国家公务员考试的方法、面试过程、考核环节、考核监督等方面也缺失公平性,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考试科学性等方面也存在很大问题。只是为了录用而考试并没有从实质上考察考生的素质以及对考生道德素质方面的考核没有形成一个好的方法,只是片面的考核阅读、分析、写作能力但对公务员工作中实际能遇到的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能力考察不够,重知识轻能力的弊端日益严重。
  (三)公务员考录的环节仍留于形式
  公务员考试是一个能力倾向的考核,可以把人在某一个领域存在的可能性进行了一个测试,但对这种可能性进行一个量化的测查却需要,有个专业的科学有效的考核方式,而现有的制度下的考试把一些考核环节当做可有可无的环节,使得考核不全面,而且对进入公务员系统的人员的监督和评估不太造成压力,是的进入这一行业的人就如同进了一个大温室,一旦进入这一空间就完全不用发愁风吹雨淋,就可以高正无忧。
  (四)考录专利中监督环节存在缺陷
  在考录工作中建立的各种监督组织在很大程度上并没有起到多大作用,因为我们没有建立一个较完善的、科学的考试监督体系,缺乏法律保障也没有对考试方法、内容及程度有定期科学性客观性的技术测定来保障考试信度与效度的落差。
  (五)考录执行层面有失公正性
  录用制度的执行不到位,有法不依的现象大量存在,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考试录用效能的发挥。首先,报考资格认定具有随意性,我国目前对国家公务员的考试录用中,对某个职位的报考条件往往是由用人单位来随意规定的,所以影响了考试录用工作的公平性。其次,层次和级别的划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并没有科学合理的划分标准和规范的层次划分依据。
  (六)公务员的考核对民众的吸引过于鲜明,是的全国掀起国考热。
  随着近几年来对公务员考试的关注以及公务员岗位的保障进一步稳定,越来越多的人积极备考国家公务员考试,希望可以挤进公务员的队伍中享受稳定的铁饭碗,所以是的国考越来越受重视,很多人都参加了考试,不可避免这种现象给公务员队伍引进了新鲜血液但也不可避免的混杂了一些达不到标准,各方面素质并不高,思想道德不有优秀的人,使得公务员队伍越来越乱,而且还导致更多的社会问题的出现。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问题分析之一: 制度文本层面的分析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所有内容是由《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12个单项法规和一系列具体实施细则、补充规定构成的。从其效力上看还没有达到基本法律的层次,从内容上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一、公务员范围的界定问题:

世界各国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不尽一致,总体看来存在三种基本类型: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小范围型,主要指政府系统中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事务官;二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中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以及公共事业单位的人员和国营企业的管理人员;三是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大范围型,包括政府系统中的所有公职人员、国会工作人员、审判官、检察官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1 。

综上所述,各国公务员范围可能涉及到下列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内的人员,包括政务官、事务官(含工勤人员);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范围外的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军事人员、国家企事业单位人员。其中,各国公务员普遍包括事务官,其他各类人员的取舍则构成各国间的差异。同时,各国公务员法也以事务官为调整的主体。也就是说,各国总体上都把非选举产生和非政治任命的官员以及由国库支付全年薪金的工作人员列入公务员范围。

我国《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把我国公务员的范围界定为"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显然,这一范围不包括党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及国有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同时,我国还规定党、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以及工青妇等参照公务员制度执行。

这一划分具有如下特征:一是强调工作组织机构的行政性,即只有在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任职、行使行政权力、履行行政职能者才属于公务员;二是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特点。我国不实行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因而没有政务官事务官的区分问题,所以所有的政府公职人员都属于公务员;三是薪金的支付来源不作为划分的依据;四是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公务员范围之外。我认为这种对公务员范围的界定存在某些不合理之处。

首先,我们知道,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目的之一即是在人事管理中实行分类管理,改变过去"干部"概念过于笼统,管理方法单一、缺乏针对性的弊端。分类应该根据其业务特点和性质进行。据此,我国原来的"国家干部"依其性质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共产党组织的工作人员,其根本特点是政治性,应该按照党章进行管理。尽管目前存在党组织过度介入政府职能、党组织工作人员的薪金也由国库支付等现象,但是这部分"干部"毕竟有着其自身的特点;群团组织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社会性,应该按照其组织章程进行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特征是技术性、服务性。我国目前正在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包括人事管理制度方面的改革尝试,如建立职员制、聘任制、合同制等;国营企业的管理、技术人员,对于这部分人员的管理主要应实行经济责任制;立法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人大代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和行使者。根据目前的规定,只有行政机关中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是国家公务员,这就说明其他各种"干部"有不同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本质特征,应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但是在现实中,"参照执行"使分类失去意义。目前我国正在进行企业、事业单位、群团组织人事管理制度的改革探索,而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人事改革却"悄无声息",那么他们,尤其是其中的司法行政人员能否纳入"公务员"?他们与行政工作人员是否具有本质的差异?如果有,为什么"参照执行"?将来是否有可能针对其特点分别建立不同的人事管理制度?如果没有,为什么不纳入公务员范围?实际上他们都是国家公共权力的代表,而且在现实中他们的薪金支付同样来源于国家财政,在编制、行政级别、考核奖惩、工资福利等各环节的管理都是统一的。有的学者认为基于我国"党政不分"的现状,党组织的工作人员也应该纳入公务员范围,我认为不太妥当。"党政不分"尽管一时难以改变,但是把党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无疑会加重"党政不分";并且,党组织工作人员尽管履行了部分政府职能,但是他们的主要任务仍是党务工作,政治色彩浓厚,这与行政组织工作人员不同。

其次,公务员范围不包括系统内的"工勤人员"是否恰当?目前,之所以把工勤人员排除在外,可能是考虑到目前这批人员量大、素质较差。但是(1)怎样确定"工勤人员"?以"职位的性质"作为依据还是传统身份制"干部--工人"的残余?将来怎样确定?(2)对"工勤人员"如何管理,以保证其素质及工作效率?这些问题都是在实际工作中必然面对的问题,但是《条例》及相关的法规、规章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基于以上考虑,笔者认为,应当适当扩大公务员范围,不仅把权力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行政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并且还应当包括各系统中的工勤人员。"参照管理"作为权宜之计,不能长期实施,必须尽快予以分解。该并入的要及时并轨,统一管理;该从参照管理系列中分离出来的,要及时分离,单独管理。因此应该加快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快社会团体"社会化"的进程,增强其用人的独立性、自主性。

  1. 更多通过考试的来衡量人才,对于人才的综合素质比较难把握

  2. 考试中难免有利益寻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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