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题 唐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怎样?

来自:    更新日期:早些时候
简述唐时期的中央官学~

官学是指中国封建朝廷直接举办和管辖,以及历代官府按照行政区划在地方所办的学校系统。包括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共同构成了中国古代最主要的官学教育制度。





中国封建朝廷直接举办和管辖的以及历代官府按照行政区划在地方所办的学校系统。包括中央官学和地方官学。地方官学与中央官学,共同构成中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官学教育制度。
  中央官学 国家的中央官学,在汉朝正式创办。魏晋南北朝时期政局纷乱,官学时兴时废,及至唐朝,中央官学繁盛,制度完备,南宋以后逐渐走下坡路。到了封建社会后期,中央官学逐步衰败,成为科举制度的附庸,名存实亡。清朝末年,完全被学堂和学校所代替。根据中央官学各自所定的文化程度、教育对象和教学内容的不同,可将整个中国封建社会的中央官学分为最高学府、专科学校和贵族学校三大类。
  最高学府 太学和国子监是中国封建国家的最高学府 ,是封建王朝培养人才的主要场所。太学和国子监在办学育才、繁荣学术、发展中国古代文化科学方面,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在中国和世界教育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历代太学、国子监都注重考试。但考试形式方法不尽相同。汉初定岁试,后实行二岁一试。考试分口试、策试和设科射策。东汉桓帝永寿二年(156),更定课试之法,每两 年考一次 ,不限录取名额,以通经多寡授以不同的官职。这种注重课试、以试取士的做法,打破了世卿世禄、任人唯亲的制度,对于选拔封建贤德之才,具有积极的意义,在当时世界教育史上也属罕见。唐代中央官学的旬试、岁试、毕业试;宋代太学的三舍试法;明清国子监一年积满八分为合格的积分试法,都可看成是汉朝太学课试方法的继承和发展。太学、国子监强调自修、自由探究学术。汉代尤是。以后历代均不同程度地继承和发扬汉代太学这一优良传统,并培养出许多大学问家。
  专科学校 如东汉末创立的鸿都门学;南朝的史学、文学、儒学和玄学;唐宋明三代分别创办的书学、算学、律学、医学、画学、武学等,都是属于培养某种专业人才的专科学校。它们的教师、教材、教法、生徒及管理制度等都有比较完备的规定。
  贵族学校 如东汉的四姓小侯学,唐朝的弘文馆、崇文馆,宋代的宗学、诸王宫学及内小学,明朝的宗学,清代的旗学、宗学,都是属于这一类型。东汉明帝永平九年(66)为外戚樊氏、郭氏、阴氏、马氏四姓小侯开立学校,置五经师。初期可入学的,只有四姓子弟。后来,门户开放,一般贵族子弟,不分姓氏,皆可入学。此学影响渐大,声名益彰,匈奴亦慕名遣子入学。
  唐代的弘文馆、崇文馆,是特别教育一等亲贵子弟的贵胄学校,专门招收皇室近亲、皇太后皇后近亲及宰相大臣散官一品功臣的子孙入馆读书。宋代的宗学是专为皇族子孙开设的贵族学校。宋初由诸王附设在王宫里面,属私立性质 。宋徽宗崇宁三年(1104),分别在南京、西京设立两敦宗院 ,置大小学教授两人,专教皇族子弟,称为“宗学”,并改私立为公立。同宗学情形相似的诸王宫学、内小学,也是贵胄子弟学校。明朝的宗学在两京所属地方,凡属宗室年未弱冠的世子长子众子及将军中尉等官的子弟,皆可入学读书。教师由王府长史纪善伴读教授等官中之学行优长者充任。清朝的贵胄学校可分宗学和旗学两种。远在入关前,就设立宗学。太宗天聪五年(1631) ,即令8~15岁的皇族子孙入宗学读书。旗学是清朝中央政府设置的、专门教育满蒙八旗及汉军八旗子弟的贵胄学校。顺治元年(1644),诏设四所八旗官学。世宗雍正元年(1723),又在八旗教场设八旗教场官学,每旗一所。此外,又陆续办起景山官学、八旗义学、咸安宫官学 、八旗算学馆、八旗蒙古唐古忒官学、盛京官学等八旗子弟学校。
  中央官学的特点、作用 不仅具有阶级性,而且具有明显的等级性。办学宗旨是培养各种封建统治人才,以供朝廷之用。设置了专门教育行政机关和教育长官来管辖中央官学。教育内容以儒家经籍为主,以四书五经为主要教材。中央官学在培育各种优秀人才、继承中国古代文化遗产、繁荣科学、学术事业等方面,曾经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在促进中国与亚欧诸国的文化交流和增进中国人民与各国人民友谊方面 ,也曾起了积极的作用。
  地方官学 古代地方官学自汉代开始设立。
  两汉时期 平帝元始三年(公元3年),建立了地方学校制度,并规定:郡国曰学,县、道、邑、侯国曰校,乡曰庠 ,聚曰序。东汉时期,由于地方官吏多系儒者,对于修缮学宫,提倡兴学比较重视,因而郡国学校得以普遍建立,官学和私学交织发展,形成了“学校如林,庠序盈门”的景象。
  魏晋南北朝时期自汉末建安以来,经魏、晋南北朝 ,长达约400年间,国家经常处于战乱 、分裂与种 种矛盾之中,造成官学或兴或废的状态。两晋时期,地方官学有所倡设 。东晋时期的北方各国,也崇儒立学,有的亦设有地方学校 。南北朝时期,重要的地区如交州、荆州、晋平等地都有兴学的记载。北朝地方教育较南朝发达。特别是鲜卑族北魏立国后,采取崇儒政策,重视开办各级学校,培养统治人才。
  隋唐时期 隋代国家重归统一,但由于立国较短,虽隋文帝、隋炀帝皆设庠序郡县之学,但实际上“空有建学之名,而无弘道之实”。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盛世”时期,教育事业也空前发展,特别是唐代前期,贞观、开元年间官学繁盛,中叶自天宝后即告衰废。地方官学除在府州和县设有由长史管辖的“儒 学”外 ,还设有直 辖于太医署 的府州“医学”,直辖于中央礼部下的祠部的府州“崇玄学”。
  宋辽金时期 宋代地方官学于仁宗庆历四年(1044)开始设立,诏诸州府军监 立学,学者200人以上允 许设置县学 。徽宗崇宁元年(1102)撤销限制,所有州县一律置学。辽、金立国,亦设有地方学校。辽在黄龙、兴中二府设有府学。圣宗统和二十九年(1011)新置归、宁二州,翌年即为之设州学。此外,各县设县学,皆设博士、助教学官。
  元代 元代地方官学制度比较完备,在路、府、州、县四级,均有相应学校,只是并未普遍设立。元代地方官学除设以上学校外,还设具有民族特点的蒙古字学、医学、阴阳学。
  明代 明代前期是中国封建社会地方官学兴盛的时代 。早在明太祖立国之初,既在全国诸府、州、县设立府、州 、县学,又在防区卫所设有卫学,乡村设社学,还在各地方行政机构所在地设置都司儒学、宣慰司儒学等有司儒学。最盛时全国合计有学校1700余所。
  清代 清代地方官学基本沿袭明制。依其地方区划设有府学、州学、县学,并于乡间置社学。各地均设专职学官 。

唐朝中央官制

唐代的官制基本是沿袭隋制。《新唐书·百官志》云:“唐之官制,其名号禄秩虽因时增损,而大抵皆沿隋故。”

以皇帝为首的封建国家体制,在唐高祖武德时期就比较完备地建立起来。皇帝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操有对一切臣民生杀予夺的大权。法律和法令都以皇帝的名义颁布,皇帝有权修改法律和法令,并可以不受法律和法令的约束。在皇帝之下,有三省、六部、九寺、五监等职官体系。在中枢机构中,制令机关、封驳审议机关与行政事务机关是分工而又合作的。政务机关和事务机关的职责是很分明的,监察机构也很完备。此外,还有一套比较完备的品阶勋爵制度。《新唐书·百官志》说:

其辩贵贱,叙劳能,则有品、有爵、有勋、有阶,以时考核而升降之,所以任群材、治百事……方唐之盛时,其制如此。

随着社会矛盾的发展和政治形势的变化,唐代的职官制度也发生了变化。“使职差遣”逐渐侵夺了原来职官的权力,新出现的一些使职,使得原来的一套官僚体系发生了紊乱。他们占据了中央与地方的大部分权力。当时的局面,正如李肇《唐国史补》所说的“为使则重,为官则轻”。这种现象对宋代官制也有一定的影响。唐代的中央官制大致有以下几个系统:

一、同中书门下平章事与政事堂

唐代初年,以中书省长官中书令、门下省长官门下侍中、尚书省长官尚书令共议国政,都是宰相。宰相是辅佐皇帝总领天下大政的官员。《新唐书·百官志》说:“佐天子总百官,治万事,其任重矣”。后来,因为唐太宗即位前虽曾任过尚书令,臣下避而不敢居其职,便以仆射为尚书省长官,与门下侍中、中书令号称宰相。据《册府元龟·宰相总序》说,自隋代以来,就有“或以他官参掌机事及专掌朝政者,并为辅弼”。唐代也因宰相品位尊崇,人主不肯轻易授人,故常以他官居宰相职,并假借他官之称。如唐太宗时,杜淹以吏部尚书参议朝政,魏征以秘书监参预朝政,其后,或称“参议得失”,或称“参知政事”等等,名称不一,都是宰相之职。《旧唐书·李靖传》载贞观八年(公元634年),中书令(《百官志》作仆射)李靖因足疾上表“乞骸骨”,其言辞极为恳切,唐太宗为之感动,说:朕观古往今来,身居富贵,能知足者甚少。纵然才能不堪,身患疾病,犹自强居职位。公能识大体,精神诚可嘉。于是,太宗除下优诏,令其在家调养外,又命其疾小愈,两、三日一至中书门下平章事。贞观十七年(公元633年),太宗以李绩为太子詹事(东宫百官之长),并特加“同中书门下三品”之衔,使其与侍中、中书令一样参预宰相职事。从此之后,就有“平章事”与“同三品”的衔号,就是品级再高的官,也不例外,否则,就不能行使宰相的职权,只有三公、三师及中书令不加,永淳元年(公元682年),以黄门侍郎郭侍举,兵部侍郎岑长倩等同中书门下平章事,自此以后,“同平章事”也成为宰相的衔号。开元以后,为仆射者例不加“同平章事”,结果就不能参与宰相机务,而被挤出宰相行列。

安史之乱以后,宰相名号又有了变化。由于代宗大历十二年(公元777年)升中书令和门下侍中为正二品,所以就废除了“同中书门下三品”的职衔。与此同时,中书令和门下侍中基本是藩帅兼领,几乎不单独作为宰相来设置,因此,唐后期的宰相名号基本上就是“同平章事”了。

唐代初年,三省长官在门下省议事。这个议事地点称为政事堂。《文献通考·职官四》说:“中书出诏令,门下掌封驳,日有争论,纷纭不决,故使两省先于政事堂议定,然后奏闻”。其后,高宗时的裴炎自侍中迁中书令,乃徙政事堂于中书省。玄宗开元十一年(公元723年),张说为中书令,又改政事堂为“中书门下”,并且列吏房、机务房、兵房、户房、刑礼房五房于后,“分曹以主众务。”至此,政事堂已从“议事”之所变成宰相的办事机关了。产生这个变化的原因是因为唐玄宗以前,宰相都是三省长官兼职的(因三省长官尚有本省常务),他们上午在政事堂议事,下午就回本省办公,因此,不必要另立宰相的办公机关。玄宗开元以后,宰相数量少了,其职位更为尊崇,基本上是专职的(杨国忠虽身兼四十余职,但也以相职为主),于是就有必要设立一个固定的宰相办事机关,并列五房以处理日常行政事务。

政事堂会议是协助皇帝统治全国的决策机关。军国大事经政事堂会议商定,奏请皇帝最后裁决;机密大事以及五品以上官员的升降任免,只在政事堂议论,他官不得预闻。在政事堂(或中书门下)议事的几位宰相中,有一位是首席宰相,称为“执政事笔”。唐玄宗时,李林甫、杨国忠为相,他们之所以能专权用事,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长期窃居了“执政事笔”的职位。安史之乱后,肃宗鉴于相权集中而造成个人专断之弊,乃“令宰相分直政事笔、承旨,旬日而更”。宰相十天一秉笔的制度,到唐德宗贞元十年(公元794年),才改每日一人轮流秉笔,其用意显然是在于防止宰相专权,但德宗以后,这个制度并没有沿续下去,如穆宗、敬宗时的李逢吉,武宗时的李德裕都是独秉国政的。宰相权力的大小,都是取决于皇帝(还有中晚唐时期的宦官)的态度的。

二、三省六部

唐沿隋制,中书省、门下省、尚书省同样是国家最高的政务机构,分别负责决策、审议和执行国家的政务,同时把原尚书省诸曹正式确定为吏、户、礼、兵、刑、工六部。部下有司,部的首长称尚书,副首长称侍郎,各司正、副负责人称郎中、员外郎。

隋唐三省六部制的确立,是秦汉以来封建国家中央官制不断变化的结果。其组织较完备,分工较明确,是封建社会发展至成熟阶段的一个标志。这些一直沿续到清代,基本上没有改变。但有一点与明清不同的,唐代的尚书省有一个总机构,名为“都省”,都省之中以左右丞及左右司郎中、员外郎分管吏、户、礼左三部,兵、刑、工右三部。左右丞处于行政监督地位,而左右司则兼有总务管理的性质。

唐代中书省(隋因避讳作“内书省”)、门下省、尚书省中,关系最为密切的是中书省与门下省,它们合称为两省或北省(尚书省称为南省),长官为中书令、侍中,开元时皆为正三品(代宗时升为正二品)。中书省与门下省同秉军国政要,中书省掌制令决策,门下省掌封驳审议。凡军国要政,皆由中书省预先定策,并草为诏敕,交门下省审议复奏,然后付尚书省颁发执行。门下省如果对中书省所草拟的诏敕有异议,可以封还重拟。凡中央各部、寺、监及地方各部门所呈上的奏章,重要的必须通过尚书省交门下省审议,认可以后,方送中书省呈请皇帝批阅或草拟批答,门下省如认为批答不妥,也可驳回修改。唐太宗非常重视中书、门下两省在中枢政务机构中所发挥的作用,他曾多次称中书门下为“机要之司”。《资治通鉴》卷192记载:他于贞观元年十二月对群臣说:

中书诏敕或有差失,则门下当然驳正。人心所见,至有不同,苟论难往来,务求至当,舍己从人,亦复何伤!比来或护己之短,遂成怨隙,或苟避私怨,知非不正,顺一人之颜情,为兆民之深患,此乃亡国之政也。

可见唐太宗非常注意集体的智慧,防止个人专断而造成“兆民之深患”。中书、门下协助皇帝决定大计方针,就是防止个人专断的有效措施。

中书省,置中书令二人,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高宗龙朔元年(公元661年)改中书省为西台,中书令称右相。光宅元年(公元684年),改中书省为凤阁,中书令称内史。开元元年(公元713年)又改中书省为紫微省,中书令称紫微令。后复旧称。中书令为一省之首官,《新唐书·百官志》云:“中书令……掌佐天子执大政,而总判省事”。又置侍郎二人,正三品,为中书令之副,参议朝廷大政,临轩册命,若四夷来朝,则受其表疏而奏之。又置中书舍人六人,正五品上,是中书省的骨干官员,掌侍进奏,参议表章、草拟诏旨制敕及玺书册命。因其所掌皆机务要政,故特规定四条禁令,即禁漏泄,禁稽缓,禁违失,禁忘误。他们可以就省内所讨论的军国大政及报上的奏状,发表自己的初步处理意见,并签上自己的名字,谓之“五花判事”。省内的意见经中书令、侍郎汇集后,再交付中书舍人,然后根据皇帝的意旨草成制敕,这个专门负责执笔草诏的舍人称为“知制诰”,其余舍人也要分别在制敕上署名。在舍人中选择一个资格最老的,称为“阁老”,负责处理本省杂事。舍人六人分押尚书省六部,并辅佐宰相判案。宰相的议事处政事堂就有一个门通往中书舍人办公厅,宰相常从这个门经过,找中书舍人咨询政事。据《旧唐书·常衮传》载,代宗大历时,常衮为相,才把这个门堵死,“以示尊大,不相往来”。肃宗时,常以他官知中书舍人事,《新唐书·百官志》说当时因“兵兴,急于权便,政去台阁,决遣颛出宰相,自是舍人不复押六曹之奏。”直至武宗会昌末年,宰相李德裕再建议:“台阁常务,州县奏请,复以舍人平处可否。”但这一制度在当时似乎未认真执行过。唐代的中书舍人都是文人士子企慕的清要之职,所谓“文士之极任,朝廷之盛选”,是跃居台省长贰以至入相的一块重要跳板。此外,中书省的属官还有起居舍人2人,从六品上,《新唐书·百官志》云:“掌修记言之史,录制诰德音,如记事之制,季终以授国史”。通事舍人16人,从六品上,掌朝见引纳,殿廷通奏,凡近臣入侍,文武就列,通事舍人则导其进退,而赞其拜起、出入诸礼节。四方蛮夷纳贡,也由通事舍人接受呈进。军士出征,则受命劳遣,并每月慰问将士家属。又有主书4人,从七品上。主事4人,从八品下。右散骑常侍2人,右谏议大夫4人,掌供奉讽谏,大事廷议,小则上封事。

门下省,置侍中二人为省长,正二品(代宗以前正三品)。唐高宗龙朔二年(公元662年)改门下省为东台,侍中称左相,武后光宅元年(公元684年)称纳言,垂拱元年(公元685年)改门下省为鸾台。开元元年(公元713年)改称黄门省,侍中称监,天宝元年(公元742年)改称左相。《新唐书·百官志》云:“侍中……掌出纳帝命,相礼仪,凡国家之务,与中书令参总,而颛判省事”。有门下侍郎2人,正三品,为侍中之副,龙朔二年改称东台侍郎。武后垂拱元年,称鸾台侍郎,天宝元年,又称门下侍郎。《百官表》云:“门下侍郎……掌贰侍中之职。大祭祀则从;盥则奉巾,既帨,奠巾;奉匏爵赞献。元日、冬至,奏天下祥瑞,侍中阙,则莅封符券,给传驿。”门下省的属官有左散骑常侍2人,正三品下。掌规讽过失,侍从顾问。左谏议大夫4人,正四品下,掌谏诤得失,侍从赞相。武后垂拱二年(公元686年),有一个名叫鱼保宗的,上书建议置铜匦以接受四方之书。武则天接受了这个意见,铸铜匦四个,涂以四方颜色,排列在朝堂:东方青匦,称为“延恩”,凡是告养人劝农之事者投之;南方红匦,称为“招谏”,凡是论及时政得失者投之;西方白匦,称为“申冤”,凡是陈述受抑屈者投之;北方黑匦,称为“通玄”,凡是告发天文或秘密谋反者投之。朝廷派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各1人为使者,管理四方铜匦;又派御史中丞、侍御史各1人为理匦使。天宝九载(公元750年),唐玄宗以“匦”声近“鬼”,故改理匦使为献纳使。肃宗至德元年(公元756年)恢复旧称。德宗建中二年(公元781年),以谏议大夫1人为知匦使。又有给事中4人,正五品上,掌侍左右,分判省事,监察弘文馆缮写雠校之事。凡百司奏抄,侍中审毕,则驳正违失。凡是诏敕有不便者,涂窜而奏还,谓之“涂归”。白居易在《郑覃可给事中敕》中说,给事中的职责是“凡制敕有不便于时者,得封奏之;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天下冤滞无告者,得与御史纠理之;有司选补不当者,得与侍中裁退之”。《旧唐书·李藩传》载,唐德宗贞元年间(公元785—805年),李藩任给事中,“制敕有不可,遂于黄敕后批之”。当时有人对他说,这是皇上的圣旨,应该把自己的意见另纸写上,那能随便拟在圣旨上?李藩说,如果用另纸写,便是文状,那能称为拟敕?李藩之所以敢于发此大言,就是因为制度规定给事中有权在认为不合适的诏敕上“涂窜而奏还”。白居易所谓“刑狱有未合于理者,得驳正之”,就是《大唐六典·门下省》说的“凡国之大狱,三司详决,若刑名不当,轻重或失,则援法例,退而裁之”的意思一样。《新唐书·百官志》说,给事中可“与御史、中书舍人听天下冤滞而申理之”,就是指他们可以组成“三司”,越过执法机构,受理天下冤错案件,听其诉讼,这种制度称为“三司受事”或“三司详决”。白居易所谓“有司选补不当者,则与侍中裁退之”,就是《新唐书·百官志》所指的“六品以下奏拟,则校功状殿最、行艺,非其人,则白待中而更焉。”这种制度称为“过官”。又有起居郎2人,从六品上,掌录天子法度。天子御正殿,则起居郎居左,舍人居右。若天子有诏命,起居郎俯陛以听,退而书之,每季终了时交给史官。贞观初年,以给事中、谏议大夫兼知起居注、或知起居事。唐高宗时,许敬宗、李义府为相时,为了防止泄密,上言减少预闻机密的人员,故命起居郎、舍人承旨之后,与百官同出,不得与闻机务。至文宗大和九年(公元835年)才诏令起居郎、舍人于入阁之日,具纸笔立于螭头下,恢复贞观时期的制度。

此外,门下省还设有录事4人,从七品上;主事4人,从八品下;左补阙6人,从七品上;左拾遗6人,从八品上;典仪2人,从九品下。掌赞唱及殿中版位之次序。城门郎4人,从六品上,掌京城、皇城、宫殿诸门开关之节。符宝郎4人,从六品上,掌天子八宝及国家之符节,大朝会,则奉宝进于御座,天子行幸,则奉宝随从。凡命将、遣使,皆

  唐代则呈现出明显的地方分权化趋势,即唐代初期高度的中央集权体制逐渐趋于弱化,地方拥有权力的范围和强度不断增强,形成了唐后期藩镇林立,叛乱频仍的局面,最后演变成为五代十国的分裂局面。唐代地方分权化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大政区“道”或曰藩镇(方镇)的形成,二是地方权力的扩大。

  唐代的地方政区制度本来是州县两级制或郡县两级制(天宝年间以前为州县两级制,天宝年间为郡县两级制),但安史之乱以后又出现了凌驾于州郡之上的藩镇,当时的藩镇往往被称为“道”,因此道成为最高一级地方政区实体,唐代的地方政区制度于是由前期的州县两级制变成了后期的道州县三级制。

  唐代前期的地方在高度的中央集权体制下几乎没有什么权力。在人事权方面,不仅州县主要官员由朝廷任免,其他僚佐的任命也一概权在中央,西汉以来通行于魏晋南北朝的僚佐辟署制,在隋文帝时期早已废除,“海内一命以上之官并出于朝廷,州郡无复有辟署之事”(《文献通考》卷39《选举·辟举》)的局面一直延续到了唐前期。在财政权方面,由于唐朝实行中央高度集权的财政管理体制,作为当时财税制度主体的租庸调制,无论是税种、税率,还是征税时间、输纳方式等等,全由中央制定,“国家税收由中央统收统支,地方政府只有依法征税、纳税和输税的义务,没有制税的权力和擅自支用国家税收的权力”(李治安等《唐宋元明清中央与地方关系研究》第40页)。在军事权方面,除了纳入地方政区序列的都督府、都护府具有一定权力外,地方在平时既无统兵权,也无调兵权,根本就没有置兵权。

  到了唐后期,地方权力与前期相比不啻有天壤之别。在人事权方面,且不说割据型藩镇“文武将吏,擅自署置”,即使非割据型的一般藩镇也拥有广泛的权力空间。安史之乱后,唐玄宗在西幸途中曾下令“其诸路本节度使虢王巨等并依前充使。其署置官属及本路郡县官,并任自简择,署讫闻奏”(《资治通鉴》卷218),“任自简择”官属和郡县官虽是战争期间赋予地方节度使的临时权力,但实质上这种权力在战后仍得到相当程度的保留。藩镇节帅不但可以辟署幕僚,也可以通过差遣的形式任命管下州县的官吏,李德裕《会昌一品集》卷16《潞磁等四州县令录事参军状》就称泽潞镇“缘地贫俸薄,无人情愿,多是假摄”。潞磁等四州的县令和录事参军“多是假摄”就是差遣,而且“以前并是积久之弊”,说明相沿已久。唐后期藩镇人事权的扩张于此可见一斑。在财政权方面,唐前期统收统支的财政管理体制也被打破,地方拥有了前所未有的赋税分割权。建中元年(780年)实行的两税法,以大历十四年(779年)为基准,确定各州府征税总数以及送使、留州的数量,启动了唐王朝建立中央与地方赋税分割制度的进程。至元和年间,唐宪宗“分天下之赋以为三:一曰上供,二曰送使,三曰留州”(《新唐书·食货志二》),标志着唐后期中央与地方分割两税和中央对两税收支实行定额管理的新体制的全面建立。至于军事权方面,唐后期的藩镇,无论是拥兵一方军政自专的割据型藩镇,还是以向朝廷提供财源为主的财源型藩镇,或者是以防止边地少数民族骚扰为主要任务的御边型藩镇,以及以牵制对付割据藩镇为目标的防遏型藩镇,都拥有一定数量的常备军。有学者统计,唐后期全国军队近百万,藩镇军约占其中的80%,是当时武装力量的主要构成部分。藩镇的军事权构成了唐后期地方权力最鲜明的特色。

  当然,唐后期地方权力的扩大并不限于以上三个方面,即便如此,从以上所述也足以看出在中央集权衰弱的同时,地方拥有越来越广泛的权力,在地方和国家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可以这样说,地方分权化是唐代中央与地方关系运动的基本趋势。

1、唐朝初期地方机构仍然实行州、县两级。州设刺史,县设县令。唐太宗时期为了加强对地方的监管把全国分为10道,经常派人巡行,考擦官吏政绩。

2、唐中期:朝廷在地方设置了许多节度使。节度使名为朝廷藩镇,实际上在政治上享有较大的自主权,经济上控制着财权,军事上拥有强悍的武力,往往发展成为割据势力。结果,唐中期安史之乱后形成的藩镇割据局面,持续一百多年,严重削弱了中央集权。

唐朝时已经是高度集权的帝国了,统筹大权或政策由皇帝行使,在各地委派官员监制地方。


简述题 唐代中央与地方的关系怎样?视频

相关评论:

相关主题精彩

版权声明:本网站为非赢利性站点,内容来自于网络投稿和网络,若有相关事宜,请联系管理员

Copyright © 喜物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