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许可证延续需要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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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办理延续排污许可证需要什么材料?~

一、在长春市办理“延续排污许可证”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1.一般情况需提供:承诺书(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原件。)2.一般情况需提供: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单位公章。)3.一般情况需提供:原排污许可证正本复印件(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原件。)二、本事项收费情况:不收费三、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四、办理地址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法律分析:在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延续模块”提出申请。
1.申请排污许可证延续是只需编辑以下页签:排污节点及污染治理设施;大气污染物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及总许可量信息;水污染申请排放信息;固体废弃物污染物的排放信息;补充登记信息(原有排污许可证多个行业类别中有部分行业为登记管理的);上传相关附件。
2.如果企业有其他许可信息需要更改的,应先完成许可证变更审批,再申请延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 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法律分析:申请延续排污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延续排污许可证申请;2.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3.排污许可证正本。其他要求:1.承诺书由企业自行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页面下载,填写完整并盖章之后扫描上传至“相关附件”中。2.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环境管理要求的相关内容,在“全国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完成“许可证执行记录-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监测记录”上报。申请延续的时间节点:排污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的,应当在排污许可证届满 30 个工作日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请。

法律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排水户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排放口的设置符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要求;(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相应的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检测设施;(三)排放的污水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有关排放标准;(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核发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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