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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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

你好,如果要参加个人灵活就业险,可以持本人户口簿单页及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也要)去居住地社区人社窗口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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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由于工作不稳定,难以获得稳定的收入来保障自身的生活。对此,国家出台了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保补贴政策来保障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问题。那么,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社保补贴呢?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本人要持证明灵活就业状态相关凭证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灵活就业认定,填写《灵活就业情况登记表》,经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认定后予以就业登记,并在《就失业证》中记录从事灵活就业有关情况。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应到户籍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本人《就失业证》《身份证》;(二)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凭证;(三)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四)未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提供原参保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凭证或其参保证明。就业援助对象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一)“零就业”家庭成员凭区县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开具的相关证明;(二)子女未达到法定就业年龄的单亲家庭成员持户口本及社区居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三)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家庭成员持民政部门提供的享受低保凭证。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人员应在其委托社会保障事务代理的市、区县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集中申报缴纳养老保险、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从认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资格之月起享受。先由申请人垫付,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缴费凭证后,按季度补贴给本人。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被用人单位(含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公益公司、劳务派遣组织)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以及实现其他方式稳定就业且劳动报酬高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不属于灵活就业范畴,不适用该政策。曾经享受过再就业优惠政策的灵活就业人员,不再享受大龄失业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大龄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仅能享受一次。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自进行就业登记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当月起,停止发放失业保险金,其应领未领的期限予以保留。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后,符合条例规定的,可继续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全国各地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基数已大致确定,其缴费比例普遍下调。就此,下面将列举几个地方的社保缴费比例情况来分析说明下这一问题。长沙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自身情况,分别选择三种缴费比例,交纳医疗保险费:1.参保人员原来参加过城镇职工医保的按10%比例缴费。根据长沙的最新政策,这一缴费比例已由10%下调为9%。因此,此类参保人员的2009年度(全年)应缴金额:1940×60%×9%×12+90=1347.12元。此类参保人员建有个人账户,可发放医保卡。2.从来没有参加过城镇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按5.6%比例缴费,根据长沙的最新政策,这一缴费比例,已由5.6%下调为4.9%,因此,此类参保人员的2009年度(全年)应缴金额为:1940×60%×4.9%×12+90=774.43元。3.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灵活就业人员,按4.8%比例缴费,根据长沙的最新政策,这一缴费比例,已由4.8%下调为4.2%,此类参保人员2009年度(全年)应缴金额为:1940×60%×4.2%×12+90=676.66元。东营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基数为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缴费比例为8.5%,个人账户划拨及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城镇参保职工相同。同时,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时,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后3个月内继续参保缴费的,不设立免责期;超过3个月参保缴费的,实行3个月的免责期。苏州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月缴费基数1400元、月缴费金额280元为起点,共设18个档次,最高月缴费基数5700元、月缴费金额1140元;医疗保险仍按统一的标准缴费,月缴费基数1000元,月缴费金额125元。广州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养老保险费,不需申报年度缴费工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应提前两个月申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手续。医疗保险——城镇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按4%的标准缴纳住院保险费,并按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缴纳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各地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比例是不同的,参保人可针对自己所在地政策进行咨询。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在缴费方面亦有其缴费时间规定。对于参保灵活就业人员来说,了解社保知识很有必要。对此,下面将来谈谈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的缴费时间问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须男满30年、女满25年,且基本医疗保险连续缴费年限不少于10年,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可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但不计算连续缴费年限。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以自由职业者身份或在用人单位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只要未中断缴费,连续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凡未达规定缴费年限的,应按公布的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10%,在办理退休手续的当月25日(含25日)之前一次性足额补缴所差年限(按所差的最长缴费年限计算)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补缴部分不补划个人帐户。若中断缴费的,其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将从再次缴费之月起重新计算,也就是说,其再次缴费之月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将不再计算。逾期或未足额补缴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次月起停止享受医疗保险待遇;3个月内补足所差年限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补缴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但逾期或未足额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个人承担。据了解,灵活就业参保人的缴费年限计算方法为:2003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在35周年以上的,缴10年;工龄满30周年不满35周年的缴12年;工龄不足30周年的,缴费年限在12年的基础上加上本人工龄不足30周年的差额年限。参保人缴满本人应缴费的年限,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终身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在缴费时间上有着自己的政策规定,参保人需要遵循政策规定以保障自身权益。随着社会多样化经济模式的发展,灵活就业人员这个群体不断壮大,急需社会保障的覆盖,虽然国家近期出台了相关政策,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保障范围,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导致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率低,以下就介绍当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存在的问题。(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局限性大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尚未做规定,各地出台的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政策不一,而且只涵盖灵活就业群体中的某一部分人员,多为个体从业人员,且落实情况不够理想。现行参保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缺乏全省及至全国统一政策;二是15年缴费年限偏低;三是缴费基数与待遇脱节,导致选低不选高。(二)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状况使灵活就业人员不敢奢望社会保险在我国劳动力供远大于求、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的国情面前,劳动者从求职到就业一直处于弱者地位。灵活就业群体失业保险的缺失又加剧了对失业的无奈以及对老板的依附与屈从。他们以获得劳动报酬为主要目标,加上对参保制度知之甚少,结果往往只要求工资而不要求社会保险,勉强实现再就业。在签合同时和就业中,不知道该如何要求或争取社会保险待遇,也不知如何在社保机构办理参保缴费相关事宜。(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制度性缺陷一是按照江苏省下发的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办法,缴费基数按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70%确定,在苏北欠发达地区无法执行。就我们东台而言,企业参保职工2009年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按照2008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确定为1119元/月,而东台企业职工的月平均工资只有858元,都无法执行;如果自由职业者和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年在岗职工社平工资2639元的60%,即1583元确定缴费基数下限,对于那些下岗在家的失业人员来说,只能选择中断缴费,这将会引起庞大的社会群体无法享有社会保障。二是现行政策由于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与待遇脱节,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参保人员中断缴费后不愿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另一方面也使灵活就业人员缺乏早参保、多缴费的积极性,存在逆向激励作用。三是灵活就业者的收入不确定、不稳定,且经济承受能力较弱,需要低缴费基数且具有可灵活操作、方便简易的参保办法支持其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为国家经济建设作出过不可磨灭的历史性贡献,因此他们应当得到社会保障,并享受与其他社会群体一样的社会福利。近期,广州市针对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存在压力的情况,研究和制定相关政策,有望将来能够降低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压力。近期,在广州“2011第六届新人力高峰论坛”上,针对广州市灵活就业人员社保缴费负担过重问题,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余明勤坦言,不止广州,全国多地都反映此问题,他透露,人社部正在研究,缴费基数是否将按灵活就业人员的实际收入来算,或制定更为灵活的政策改变目前该群体缴费基数“一刀切”的现状。缴费基数“一刀切”随着各地社平工资逐年增长,每年的社保缴费也水涨船高,对于灵活就业人员来说,因无固定工作单位,其社保缴费都是个人承担,负担相对较重。以广州为例,2011年7月,参加灵活就业社保的人员,缴费达到每月888.75元。因为,灵活就业人员缴纳社保费的基数和比例与职工缴纳有所不同。按照国家规定,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是“一刀切”,以当地的社平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养老保险为20%,医保为4%,全部由个人承担;而职工则是以个人工资为基数,缴费比例分别为,养老保险个人缴纳8%,所属单位缴纳20%,医保上则是个人缴纳2%,所属单位缴纳8%。相对来说,职工收入越高缴费越高,但灵活就业人员则无论收入是否达到当地社平工资,其缴费基数都是按照当地的社平工资,对于广大低收入的灵活就业人员来说,每月的负担较重。正在研究更灵活政策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副司长余明勤表示,这个问题国家人社部已经注意到了。他表示,不仅广州,全国多个城市反映过这个问题,“目前的政策下,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都是以当地的社平工资为基数,这个群体有些人的确收入达不到这个水平,再加上缴费比例要全部个人负担,确实较重。因此,我们在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的政策时,该群体参保是以自愿为原则的,这也是考虑到他们的负担问题。”他解释,“制定缴费基数和比例时,主要是考虑到希望这部分人的退休待遇能够与退休职工的标准一致,将来他们的退休待遇会相对好。如果现在制定的标准低,将来待遇就会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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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社区居民如果想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是可以的。下面是苏州市的有关政策,其他城市也大同小异。请您参考:
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各有关单位:
根据《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0五年三月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社会保险制度,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者自主择业的要求,保障灵活就业人员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障基本需求,确保参保职工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顺利接续,根据《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和《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口、未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者、自由职业者,以及从事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的自主就业或非正规就业人员。
外地户口人员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0年以上(含10年)或1998年7月1日后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15年以上(含15年),且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保留在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按本办法参保。
第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在同一社会保险统筹地区按本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养老和医疗保险费全部由个人承担,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委托银行等社会服务机构按月代扣代缴。
第四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每年调整一次,由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后,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公布。其中基本养老保险可以设定若干个缴费基数档次,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选择,按城镇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医疗保险规定统一的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按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同时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上述两个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有关手续。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
第六条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办法按照《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保期间记载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划转记入个人缴纳部分。
第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在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的时间视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本市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后实际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八条灵活就业人员在法定劳动年龄期间从事有报酬劳动,但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须按规定补缴。1991年底前灵活就业的,须从1992年1月起补缴;1992年1月1日后灵活就业的,从灵活就业之月起补缴;已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的人员,领取《手册》后中断的时间可按规定补缴;原农村户口人员可从2003年4月(《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实施之月)起补缴。
1992年1月1日后户口从外地迁入本市的灵活就业人员,从户口迁入之月起补缴。迁入时预计在其到达退休年龄时,在本市实际缴费不能满5年的,在办理首次参保手续时,须同时办理所缺年限的补缴手续。
第九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金额按照补缴基数乘以补缴比例并加收利息的办法计算,其中补缴基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历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综合确定,补缴比例按补缴年度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利率按同期基本养老保险利率执行。
第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可按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享受按月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到达国家和省规定的退休年龄。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本市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参加工作并保留原固定工身份的女职工,仍按《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执行);
2.灵活就业前从事国家规定的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特殊工种工作,累计实际从事时间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二法定劳动年龄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因未从事有报酬劳动确实无力缴费的,经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其未从事有报酬劳动或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三符合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5年;其中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包括1998年7月1日后往前补缴人员)、2008年6月30日前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合计满10年。到达退休年龄前在本市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还必须满5年。
第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未到达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符合该条第二、三项条件的,可按月计发生活费。
灵活就业人员到达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退休年龄或未到达退休年龄、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不具备该条第二、三项条件的,按规定计发一次性养老金,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到达退休年龄前,经本人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从退休年龄向后延长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时间5年,延长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不低于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执行。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出国定居、死亡及退休后的其他有关养老保险待遇,按城镇企业参保职工及退休人员同等待遇享受。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
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个人帐户的记入办法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规定足额缴费后次月起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连续正常缴费满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享受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后中断缴费的,从次月起冻结其《社会保险卡》,暂停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暂停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中断缴费后在3个月以内恢复缴费并同时按规定补缴中断期间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即可恢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恢复缴费时未补缴中断缴费期间医疗保险费,或中断缴费3个月后再予补缴的,一律从次月起恢复享受门诊医疗保险待遇,并在连续正常缴费6个月后,从第7个月起恢复享受住院和门诊特定项目的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可对中断缴费时间进行补缴。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最早可从当地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之月(其中市区为2002年7月)起补缴。
第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的医疗保险补缴金额按照补缴基数乘以补缴比例并加收利息的办法计算,其中补缴基数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历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及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综合确定,补缴比例按补缴年度基本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执行,并同时补缴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
第二十条灵活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除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外,期间发生的住院费用中的自负部分还可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享受50%的医疗补助,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第二十一条灵活就业人员原参加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与灵活就业期间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其在当地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之月前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视为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在当地全面实施基本医疗保险之月(市区为2002年7月)后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仅指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第二十二条灵活就业人员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按规定办妥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到达退休年龄时,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男满30年、女满25年,其中2007年6月30日前到达退休年龄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5年;2007年7月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的,实际缴费年限在5年基础上逐年增加1年;2011年7月1日后到达退休年龄的,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0年。
第二十三条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经批准符合按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条件,但不足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须以办理退休手续时上年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8%的缴费比例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个人帐户不再补记。
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医疗保险关系终止,其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实际结余额清退给本人。
第二十四条同时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到达退休年龄后延长基本养老保险5年缴费的,医疗保险缴费同时延长,延长期间的医疗保险费按当地同期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缴纳。
第二十五条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享受的医疗保险待遇按《苏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业务办理
第二十六条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或医疗保险前,须先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理档案托管手续,并由档案托管部门按参保职工缴费年限核准程序,对原有的缴费年限进行核准。
第二十七条市区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职工医疗保险证》、《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单》、《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手册》等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登记手续。为规范管理,灵活就业人员的参保登记地和档案托管地必须保持一致。
第二十八条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费采用委托苏州市商业银行按月代为扣缴的方式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凭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登记证明和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市商业银行营业网点开立个人储蓄存折帐户,签订代理缴纳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费委托书(协议),并确保每月25日前通过市商业银行任意网点在存折户上存入当月应缴的金额。
第二十九条市区首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由本人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向市、区社保经办机构购领;《职工医疗保险证》、《职工医疗保险病历》由本人在办理档案托管手续时向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购领;《社会保险卡》(IC卡)由市商业银行开立、制作,灵活就业参保人员于办理委托手续时购领,并于7个工作日后凭《职工医疗保险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同一商业银行网点领取。
第三十条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共设18个缴费档次,每一结算年度(每年4月至次年3月)基本养老保险各档次的月缴费基数、金额和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金额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后,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每年3月份公布,由市商业银行调整后于3月26日起执行。
第三十一条市商业银行从受理委托之月起按月扣缴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费,每月扣款截止日为25日。同时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其个人储蓄存折户合并使用,市商业银行按先扣缴医疗保险费、后扣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顺序进行扣款。
因存款金额不足支付应缴金额,造成当月25日前市商业银行扣缴不成功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当月中断缴费处理,市商业银行从存款足够扣缴之月起继续扣缴。
第三十二条市区灵活就业人员需补缴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或医疗保险费的,由本人携《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或《职工医疗保险证》,至市商业银行网点提出申请,并当即一次性存足应补金额,市商业银行实时扣缴并到帐。
第三十三条市区灵活就业人员的补缴金额按以下办法确定:补缴1992年1月至2004年3月期间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费的,一律以2003年度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即1205元)为月补缴基数,并从2004年4月起按规定收取利息,到帐后以补缴年度上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记载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缴费记录和个人帐户;补缴2004年4月后基本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费的,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基数在补缴年度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档次中自主选择,医疗保险补缴基数按补缴年度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执行,并从补缴年月次月起按规定收取利息,到帐后按实际补缴基数记载养老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其他补缴规定按本办法第八、第九、第十八、第十九条执行。
第三十四条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因未从事有报酬劳动等原因确实无力缴纳养老或医疗保险费,要求暂停扣缴的,须于当月25日前到市商业银行网点办理该项社保费暂停扣缴手续,市商业银行从当月起不再扣缴该项社保费,同时中止该险种委托扣缴协议。今后需再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纳该项社保费的,须到市商业银行网点重新办理委托扣缴手续。
第三十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在市区范围内重新就业的,应在用人单位到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办妥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后,由本人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与市商业银行的委托扣缴协议随即自动终止。
办理转移当月仍需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缴费的,可由本人在办理转移手续前到市商业银行网点申请对当月应缴款进行即时扣缴并实时到帐。
第三十六条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到达退休年龄或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由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托管部门按退休审批程序到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退休及养老、医保待遇审批手续。
市区灵活就业人员曾因失业或未从事有报酬劳动中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办理退休时须提供失业期间经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况记录”或《苏州市区失业人员失业时间证明单》;否则必须对中断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行补缴后方可办理养老待遇审批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在本市实际缴费年限不足5年,或医疗保险不符合最低缴费年限规定的,必须在办理养老或医保退休待遇审批手续时一次性补足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养老或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灵活就业人员经批准退休并按月领取养老金(或生活费)的,其基本养老金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每月15日实行社会化发放,其中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人员的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在基本养老金中代扣代缴。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托管部门将其人事档案移交至市区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服务中心后,由居住地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
第三十八条市区灵活就业人员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到达退休年龄后延长5年缴费的,本人应及时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于到达退休年龄当月底前,到市商业银行网点重新签订延长缴费期间的委托扣缴协议。
第三十九条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在市区统筹范围以外重新就业或发生参军、升学、判刑或劳教、出国定居、死亡等情况,经本人或法定继承人申请,由托管其档案的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到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应转移、封存、清算、申领、终止等手续,与市商业银行的委托扣缴协议随即自动终止。
第四十条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应通过声讯电话、网络、电子触摸屏等载体为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提供多渠道的查询方式,方便其了解、核对本人缴费情况。灵活就业参保人员还可于每年10-12月期间到原办理参保登记的市、区社保经办机构打印上一结息年度(上年7月至当年6月)“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对帐单”。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2005年4月1日起实施,以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2005年3月底前按原自谋职业人员办法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人员,从2005年4月1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各县级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各市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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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胁恒苏州市区社会保险统筹范围内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以月缴费基数1400元、月缴费金额280元为起点,共设18个档次,最高月缴费基数5700元、月缴费金额1140元;医疗保险仍按统一的标准缴费,月缴费基数1000元,月缴费金额125元。广州养老保险——灵活就业人员统一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比例...

  • 15043718738苏州社保可以自己交吗
    申胁恒可以。灵活就业人员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职工生育保险。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不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情况下,统一参加职工生育保险。2、灵活就业人员可同时参加以上三个险种,也可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含生育)保险。3、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工伤、失业保险。1、苏州市区灵活就业...

  • 15043718738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
    申胁恒第五条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业务工作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由各级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负责,上述两个机构要开设专门窗口,方便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参保有关手续。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六条社保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记帐办法按照《苏州市城镇企业职工养老...

  • 15043718738苏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怎么办理
    申胁恒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社会保障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档案托管部门出具的《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联系单》(1979年1月1日后出生且从未建立个人档案人员除外)。(2)灵活就业人员填写《苏州...

  • 15043718738苏州灵活社保一般交多少
    申胁恒综上所述,苏州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保缴费包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其中,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为4494元,每月需缴纳898.8元,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为4250元,每月需缴纳340元,另外,还需缴纳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按每人每月5元的标准缴纳,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缴费金额可能会根据当地政策有所调整。【法律...

  • 15043718738苏州灵活就业人员社保
    申胁恒1.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在不提高个人缴费比例的情况下,统一参加职工生育保险。2.灵活就业人员可同时参加以上三个险种,也可选择参加养老保险或医疗(含生育)保险。3.灵活就业人员不参加工伤、失业保险。三、档案托管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或医疗保险前,须先到市、区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

  • 15043718738苏州: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7月1日起实施
    申胁恒苏州: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7月1日起实施 前不久市政府正式出台了《苏州市实施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灵活就业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有了着落。昨天,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关于贯彻《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已经出台,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社会保险有了...

  • 15043718738苏州市灵活就业社保交多少
    申胁恒4、根据《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办法》(苏人保办〔2010〕21号),灵活就业人员缴纳职工医疗保险费后,视同其缴纳同期职工生育保险费。5、本通知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按《苏州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办法》(苏府〔2008〕69号)规定,在本市市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

  • 15043718738苏州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
    申胁恒一、享受条件 毕业后一年内离校未就业苏州户籍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二、享受标准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保补贴,当前按每人每月345元享受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三、申报材料 1《苏州市区高校毕业生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报表》(在社区填...

  • 15043718738苏州自己交社保怎么交
    申胁恒如果是以灵活就业者身份交社保,需到户口所在地社保局申请转移关系。其参保手续包括:本人身份证,近期免冠一寸照片备两张,保费,申请书等。个人购买社保只能办理养老,医疗保险两种。缴纳基数则为当地上一年社平工资的60%-300%之间自主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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